O2O商业模式下我国打车软件行业的法律监管
2014-06-21郝慧丽
商场现代化 2014年10期
关键词:法律监管
摘 要:近期以来,腾讯和阿里巴巴为了争夺移动接入市场,利用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进行较高额度的双向补贴,最终淘汰了大部分的打车软件。这一市场现象反应了面对这一新型的O2O模式下的市场竞争,我国相关法律的滞后、监管主体的缺位以及监管损害市场自由的行为。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主体,合理、有序的引导打车软件的发展。
关键词:O2O;打车软件;移动支付;法律监管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兴起和其功能的强大,越来越多的用户的生活方式也都随智能手机的应用软件而悄然发生了变化,其中一个比较明显的就是人们的打的方式在发生变化,由以前的招手打车到现在的手机打车软件打车。打车软件的兴起也就只有两年左右,之前有将近40多款打车软件,经过今年上半年的市场整合,原先的40多款打车软件都已经销声匿迹,而只剩下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两家。同时两家的市场竞争也是异常激烈,作为一种新型方式与传统行业相结合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式,其在短短半年的时间把市场从百家争鸣整合到两家独大,不得不引发我们关于这一新兴商业模式的法律监管的思考。
一、O2O商业模式的兴起及其与打车行业的结合
O2O即Online to Offline,就是通过互联网发布线下商品或服务信息,通过打折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在线支付并去线下实体店进行消费的的一种商业模式。“你如果不知道 O2O,至少知道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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