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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理处罚模式及其效果:基于地方审计机关数据的实证检验

2014-06-21王家新宋皓杰郑石桥

江海学刊 2014年4期

王家新 宋皓杰 郑石桥

引 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和依法审计成为国家治理的迫切要求。2014年1月10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加强依法审计,切实看住管好公共资金,对挪用、侵吞、贪污等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惩不贷。”依法审计除了要求确保审计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外,还要求审计人员切实履行好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理处罚权,杜绝违规、违法行为的屡审屡犯现象,充分体现审计监督的作用,增强审计的威慑性和严肃性。

目前,已有文献对审计处理处罚的研究主要关注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理处罚权、如何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审计处理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然而,哪一种审计处理处罚模式更有益于政府审计在国家治理框架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还没有得到研究。本文拟借鉴单罚制和双罚制理论,构建一个关于审计处理处罚模式及其效果的理论框架,并运用地方审计机关的数据进行验证,以期对提升审计工作效率有所裨益。

政府审计处理处罚模式的类型及其在中国的适应性

(一)政府审计处理处罚的基本模式:单罚制与双罚制

在法学理论中,对于单位犯罪的惩罚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只惩罚单位,称为单罚制;另一种是同时惩罚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称为双罚制。关于单、双罚制,比较有影响的理论解释有拟制说和代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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