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差额征税对“营改增”行业的影响
2014-06-21王爱玉李传霞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1期
关键词:企业
王爱玉,李传霞,万 梅
(1.南京石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 南京 210046;2.金陵科技学院财务处,江苏 南京 211169;3.南京市文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 南京 210018)
关于“营改增”初始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11]111号文件(以下简称111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随后,财税[2013]37号文件(以下简称37号文件)规定仅融资租赁业可以享受差额征税[1]。而财税[2013]106号文件(以下简称106号文件)对差额纳税又作了新的说明,允许各行业政府性基金差额抵扣的存在。笔者通过对“营改增”试点行业中原有差额征税企业在取消差额征税后的负税变化的分析,说明取消差额增税对相关企业的影响,并提出应对之策。
一、取消差额征税对“营改增”行业的影响
(一)取消差额征税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享受固定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享受不同税率的一般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于年收入小于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率略有降低,由原来的3%下降到了2.91%。但由于此类交通运输业业务量少,则企业作为总承包方分包或是转包的可能性本身就小,因此总的来讲,取消差额征税,对这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来讲影响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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