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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的秘密

2014-06-20孔令钰

领导文萃 2014年11期
关键词:定密责任人解密

孔令钰

土壤污染数据、高考试卷、计生部门统计的引产数……这些乍看毫不相干的名词,都有一个共同属性——国家秘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取代1990年版的《保密法实施办法》。该条例对2010年施行的新保密法做出补充解释,再次引发媒体对“国家秘密”的热议。

从公开媒体报道可整理出,计时停车位规划案、因灾死亡人数、财政预算等这些与普通人密切相关的信息,都曾是不予公开的国家“秘密”。还有些曾经的“秘密”则让人费解,比如早已被新华社全文刊发过的中央一号文件,甚至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的死人头骨。

这些“秘密”背后是一个繁杂的“国家秘密”生产机制。

先给“国家秘密”下个定义。根据201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在接下来的七项具体范围划定中,“国家秘密”被分为,如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不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曾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提出质疑:“毕竟政府的工作主要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展开,若将这一领域内的事项轻易归为国家秘密,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的空间还有多大?”

法学学者通常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出发,认为美国法律对“国家秘密”的定义描述更细致,如具体指向“外国政府信息”,“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的信息”等。

那么在中国,一项事务从变成国家秘密,到最终解密让所有人知道,中间要经历哪些环节?

综合公开信息资料显示,大致有四个环节:比照——定密——备案——解密。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要复杂得多。

谁主宰定密规则

简单来说,这个过程类似于“抓娃娃”游戏:如果躺在陈列箱里的娃娃当中,有的是需要标注为“秘密”的,必须抓出来,那么首先就必须观察哪些是“秘密”,这就需要比照——每个“抓娃娃”的人手里都会拿着一张对照单,根据单子的要求选“娃娃”。这些单子,即国家保密局分别会同各中央机关制定的92个保密事项范围,也就是92份分门别类的文件。

只是,这92个保密事项范围并非全部公之于众,《保密法》里对它们的规定是“在有关范围内公布”。2000年,曾有一位为某涉贪官员辩护的女律师将卷宗材料给当事人家属看,被法院一审判为泄露国家秘密罪,但因为检察院对她的起诉依据是《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一份并未全国公布的规定。律师反驳,自己不属于应知晓人,也不可能知悉。最后,法院二审终审判其无罪释放。

需要说明的是,一起参与保密的人也需要资质认证,他们是各单位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而负责定密的,是“定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制度安排上他们应该是两套人马,但在有的地方,“保密”和“定密”小组是同一套人马。

至于具体操作的人,就是来自“定密工作领导小组”中的“定密责任人”——据《保密法》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密工作。

所以定密责任人一般是各单位一把手,不过有关调研报告显示,在某些地方,出现过将文件起草人,甚至校核人员确立为“定密责任人”的情况,这显然是错误的理解。

由于定密责任人能认定什么是“秘密”,所以这些人要接受培训考核,签订保密承诺书,如果出现错定、漏定行为,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绝密”、“机密”与“秘密”

定密包括对“秘密”的分级,也就是将不同的“娃娃”抓出来后,放进不同的筐里。“秘密”依重要程度从高至低,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保密期限分别为不超过30年、20年和10年。秘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保密法》规定,中央、省级机关单位(及其授权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机密和秘密级的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及其授权机关单位)则可以确定机密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再往下,区县级别的,是无权确定国家秘密的。

一般来说,“娃娃”抓出来之后,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单位备案即可。到这里为止,“国家秘密”就形成了。不过也有两个特殊情况:

当“定密责任人”觉得“娃娃”很可疑,即拿不准这个“秘密”算不算秘密,可以先拟定一个密级,然后逐级上报给保密行政管理单位;

当“定密责任人”发现抓出来的“娃娃”和名单上说明的长得都不一样(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是确实又不适合再放回到陈列箱里(它是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以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

定密容易解密难

再说解密。这也分两种情况:一是保密期满,自动解密;二是“定密责任人”在定期审核国家秘密时,研判发现形势有变,可以提前或延长解密时间。一旦做出解密决定,应当通知原知悉单位和个人。

只是,实践中提前解密的情况似乎并不多,因为定密人员都倾向于把保密时间定得足够长。《保密科学技术》杂志2012年2月刊发了一篇来自石家庄市国家保密局的文章,其中提到,定密人员常常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涉密文件按最长时限确定保密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再加上解密程序不顺畅,上述文章说,于是出现了国家秘密数量过多、保密期限过长、保密成本过大的状况。

不仅如此,定密单位还将“秘密”奉为至宝。曾任职国家保密局法规室主任的郭杰记述,有单位一度把“有无国家秘密”作为衡量本单位是否重要的标准,把一些非密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只是为让上级领导重视;还有单位借机生财,将本不该定密的资料标上密级,公开征订,称这是供党和国家领导人参考的秘密刊物。

如此造成国家秘密泛滥。全国人大在《保密法》的立法调研中发现: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据新华社报道,美国每年产生秘密文件10万个,而中国则多达数百万个。《中国青年报》称,有的城市一年的保密文件可达近5778个。endprint

是否会用“国家秘密“做挡箭牌,日益成为考验政府的一道试题。2009年,有公民向广州和上海市政府递交申请,要求公开部门预算。八天后,两个城市都给出答复。广州市财政局称,会将内容放在网上,可公开下载;而上海市却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

以上种种让我们成为一个“秘密大国”。保密系统流传着这样一个玩笑,据《南方周末》报道,境外间谍对来自中国的情报很头疼,数量惊人,但大部分不是秘密,可是为了不错过有用的信息,他们不得不紧盯住每一张纸片。

一直在“公开”的路上

吊诡的是,一方面非密信息成为国家秘密,而另一方面,真正的国家秘密却频频走光,比如经济数据泄密。

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保密局联合通报,原国家统计局干部孙振、中国人民银行干部伍超明泄露涉密经济数据,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及六年。孙振利用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秘书室副主任、局领导秘书职务之便,先后将国家统计局尚未公布的27项涉密数据,泄露给证券从业者。伍超明则在中

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工作期间,“出手”25项涉密数据。

事实上,GDP、CPI等数据泄密屡见不鲜,时常有外媒抢先曝出高度吻合的数字——分布在数据链上的某些政府官员成了券商的“信息掮客”。

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成为公民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法律依据,“国家秘密”遭到挑战。

据该条例,“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

然而这难免同“国家秘密”相扞格。比如土壤污染数据,既“涉及公民切身利益”,也属于“公开或泄露后会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社会安定的国土资源数据”。

“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的矛盾,造就一批“半公开信息”。2013年年底,湖北省武汉市发布该市有史以来最大的环保罚单——“某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被罚121.5万元。市民王先生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开企业大名,而环保局却以该企业产品性质敏感,为保守国家机密而不予公开。

2011年,98个中央部门晒出“三公”账单,而外交部等三个部门仍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

解密之路往往曲折漫长。2010年,国土资源部作为第一个中央部委公布部门预算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感叹,“中国新一轮预算改革即公共预算改革从1999年就开始了,时间过去了11年,今天才有中央部门公开自己的‘账本,是否有点漫长啊。”

与财政预算类似,PM2.5也曾被冠以“国家秘密”的帽子,最终还是摘掉了。

(摘自《壹读》)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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