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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行政处罚审查与决定程序应符合上位法规定——对办理质监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与决定程序有关法律制度问题的探讨

2014-06-13■文/李东

中国质量监管 2014年4期
关键词:程序

■文/李 东

程序正当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遵循程序合法原则。质监部门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查办行政处罚案件是基层质监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行政执法活动。笔者结合多年来从事质监法制工作实践,就办理质监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与决定程序有关法律制度问题,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法律的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内容。广义而言,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听证、决定和执行等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审查与决定程序规定,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对于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该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两种审查与决定程序,即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单独决定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

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解释为“这里所说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非就如何处罚予以表决,行政机关首长可以对各种不同意见作出决定,因而它与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一致的”。就是说,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不应理解为是集体决定,并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会议表决制,其运作过程中的集体讨论是一个民主集中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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