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锅炉继续使用是否违法
2014-06-13
中国质量监管 2014年4期
关键词:设备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第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对该检验报告如何进行后处理》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4年1月13日某市质监局收到特种设备检测院于2014年1月7日报送的锅炉停止运行检验报告报送记录单,具体内容为:某公司的1台型号为:LHC1.0-0.8-AⅡ的承压蒸汽锅炉,在定期检验中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一是安全阀超期未校,应即校验合格;二是本锅炉尚未办理使用证,应到当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证。检验结论:停止运行;结论说明:办理使用证后本锅炉可继续使用。2014年1月14日下午,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发现该锅炉仍在使用中,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内容,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企业停止使用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特种设备,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在与该企业交涉后,企业主陈某拒绝在安全监察指令书上签字,陈某认为公司已经整改到位,理由如下:1.该设备已于2014年1月14日上午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使用证;2.在用的安全阀已于2014年1月10日检验合格,并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经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综合考虑检验报告和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对本案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传真和邮件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中许多观点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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