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为权利而妥协
2014-06-13高磊
科技视界 2014年9期
关键词:法律
高 磊
(辽宁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为权利而斗争,是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一书的核心观点。他断言,斗争是法的生命,和平是法的目标,斗争趋向和平,斗争实现法的发展。[1]然而,21 世纪的今天相比19 世纪发生了耶林不可想象的变化,他的经典理论也需后人进一步反思、继承和发展。
1 斗争形式的新发展与为权利而妥协
法律是正义文字的表述抑或形诸文字的恐怖;它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即有良法与恶法之别。 那么,面对有效的恶法,国民可否以及如何挑战法律? 近代资产阶级用拳头、宝剑和火炮从封建地主阶级手中流血夺回本属于自己的权利的暴力斗争形式早已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国民的反抗权,其显著特征之一就是非暴力。
阿图尔·考夫曼将国民反抗权分为不法国家内的反抗权与法治国家内的人民不服从。和耶林激进的斗争不同,反抗权以补充性为要件,且反抗者要因破坏制定法而接受行为的法律后果。 其中,不法国家的反抗权可能是武力的, 但须以国家当权者极度滥用国家公权力为前提;而法治国家原则上只有服从,例外情形才会存在人民不服从,而这种法治国家内的人民不服从以公开、非武力、依据良知为特征。[2]
从耶林到考夫曼,为了权力,从积极斗争到处于补助地位的反抗;从不法国家到法治国家,反抗权的内容从相对的非暴力到绝对的非暴力,这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法治的进步使得争取权利的方式在不断变革,这是一个法治提升与国民因忠实于法律而妥协的漫长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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