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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报道如何规避“媒介审判”

2014-06-07史燕

中国地市报人 2014年4期
关键词:受众法律

□史燕

(常州日报社,江苏 常州 213000)

法制报道如何规避“媒介审判”

□史燕

(常州日报社,江苏 常州 213000)

社会新闻中,法制报道一向以激浊扬清式的曝光假、丑、恶吸引受众“眼球”,也因此成为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助推器。然而,法制报道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新闻,其特殊性与专业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助于法治的健全和完善,另一方面稍有不慎便会形成“媒介审判”,妨碍法律的客观与公正。

目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思想和利益诉求增多,社会矛盾复杂,这既为我们提供了新闻信息,也提出了课题:是哗众取宠还是坚守责任?是过度“揭丑”还是推动问题解决?一句话,怎样才能既让新闻出彩、让版面可读,又能防范超然于法律之上的“媒介审判”?笔者结合采编实践,略陈管见,或可有益于扬长避短。

把握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的平衡点

一般而言,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是一种相互促进、互为保障的关系,因为二者的最终价值目标都在于追求社会正义。其中,司法是通过法律解决纠纷,追求法律上的公正;媒介则通过道德评判是非,追求道义上的公正。当新闻报道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被不恰当地运用后,就蜕变成了“媒介审判”。

导致“媒介审判”的基本诱因是媒体“越位”,即在实际的法制报道中,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会在不经意间产生主观的、激情的倾向,通过对“民意”的选择,强化或弱化了某些群体的“舆论”,体现出媒体的立场和倾向性,对司法形成无形的压力,这时“媒介审判”也就替代了正当的舆论监督,以媒体“话语权”妨碍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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