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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减税象征意义更大?

2014-05-29郭铁

民生周刊 2014年9期
关键词:备案制优惠政策优惠

郭铁

不能把小微企业的减税负担放在某一个税种上,应该多管齐下,流转税方面依然有文章可做。

减税政策再一次瞄准小微企业。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14年至2016年底,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减半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含10万元)。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小微企业享受此优惠政策将统一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以往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被纳入其中,被看做是本次減税政策的两大亮点。

尽管从国家层面来说减税力度有增无减,但减税政策能否有效落实、小微企业能否切实感受到政策优惠,还与基层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其税收任务关联。在经济增速放缓的当下,有人认为,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两大亮点

早在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过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的政策通知,当时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2012年,减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减税标准上限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并将有效期由原来的2011年底延长至2015年底。

此次小微企业所得税减税扩围与2012年相比,在执行环节上将统一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礼斌认为,这是此次减税政策的亮点之一。“审批制和备案制的一个很大区别在于,审批制比较麻烦,税务机关要做实质审核,对企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具有决定权。而备案制只要形式合法,理论上讲不存在备案不成功。”

“如果采用审批制,税务机关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比如今年税收任务比较紧要多收税,就会延长小微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审核时间,或者不愿意给企业这种优惠。如果采用备案制,其程序更简便,只要材料齐全就可备案,更利于纳税人及时获得优惠。”武礼斌说。

除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外,另一项扩围力度的加大体现在,以往无法享受减税优惠的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将纳入到此次政策范围,同时也成为该政策的第二大亮点。

与核定征税相比,查账征收的前提是财务核算比较健全,能够准确核算企业的收入和成本,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反映的真实经营成果对利润进行征税。这种方式对于纳税人来说比较公平,能够保证利润高的企业多纳税,利润低或亏损的企业少纳税,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但在实际中,许多小微企业的财务核算并不健全,有的能够准确核算收入,却很难确认成本支出;有的情况则相反。在基层,很多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实行的恰恰是核定征税方式。

武礼斌指出,不论对于纳税人还是对税务机关来说,核定征收非常简便。“纳税人省去了聘请会计的成本,但记账比较麻烦。此外,核定征收确定性强,能算出大致要交多少税。而实际上,很多纳税人也会采用各种方式来避税,且从长远来说,税率比查账征收要低一些。”

受惠程度

减税范围的扩大是否意味着企业能够切实享受到优惠政策?其受惠程度究竟有多大?

今3月底,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其中,小型微型企业1169.87万户,占到企业总数的76.57%。将4436.29万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后,小型微型企业所占比重达到94.15%,其中微型企业占比为85.12%。

虽然目前尚无法确定营业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具体数量,但从各地反映的数据来看,新政无疑对小微企业发挥了一定的减负作用。

浙江省温州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透露,新政将使温州超2万家小微企业受惠,2014年的减税总额将达8441万元,其中单家小微企业最多可获近万元的优惠。

而据浙江省宁波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向媒体透露的信息来看,当地凡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带来的利好。由于2013全宁波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因此整体数据无法统计。但仅宁波市鄞州区受惠企业就将增加400多户,年减税额可达300多万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应纳税所得额从3万元到6万元,再到这次的10万元,应该说力度是较为合适的。受益面扩大了,受益额增加了,对小微企业是雪中送炭,但不同企业的受惠程度有所不同。”

从受惠企业类型来看,武礼斌认为,由于很多小微企业属于服务业等第三产业范畴,再加上国家近年来一直强调支持服务业的发展,因此,此类小微企业的受惠面将更大一些。此外,如果企业遭遇税收优惠重叠,也有可能通过权衡利弊放弃此次减半优惠。

“比如一些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已经享受了‘两免三减半’,实际算下来,优惠额度将比这次减税大;又比如一些文化企业,由于投资周期比较长,见效慢,企业在经营前期是亏损的,就不会享受到这一政策。”武礼斌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税收优惠政策或许无法涵盖全国4436.29万个体工商户。目前,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企业执行的是个人所得税,而此次减税优惠针对的是企业所得税,因此即使某些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的人员规模和资产规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但由于税种不同,并不在此次减税范围之内。

而在中央财经大学财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看来,将减税标准由6万元调高到10万元,表面上看是扩大了受惠范畴,但10万元标准依然过低。此外,目前处于末端的小微企业则往往由于盈利较少而交不上税,“标准即使扩大到50万元,对于这类企业来说也起不到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说,此次税收减半政策实际上是将一些中型企业纳入了进来,对于末端小微企业来讲实际意义不大。”

此外,张广通并不赞成过分使用起征点的做法,“现在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那么11万元的企业就不能享受这个政策吗?处于临界点附近的企业会很别扭。所以,不能把小微企业的减税负担放在某一个税种上,应该多管齐下,流转税方面依然有文章可做。”

象征意义

虽然此次税收优惠政策将审批制改为了备案制,在简政放权方面迈出了实质性一步,但与武礼斌的乐观不同,张广通对政策的有效落实持怀疑态度。

他分析认为,企业所得税目前为共享税种,中央与地方税务局按照6比4的收益比進行划分。企业能否享受这一新政,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情况有很大关联。如果地方财政日子不好过,即使上面出再多优惠政策,地方也会有各种理由不予有效落实,或者采用收费的方式完成税收任务。

“从全国来看,由于东部地区经济水平较高,政府更愿意‘放水养鱼’,扶持企业发展;但在财政比较吃紧的西部等贫困地区,税务部门可能不愿意轻易放弃这部分税收。”张广通认为,此次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将会呈现从东部到西部递减的趋势。

能够肯定的是,随着世界经济的下行及我国经济增速的减慢,小微企业的日子日趋难过。《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指出,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的 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但自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以来,很多小型微型企业难以摆脱困境。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数据,2014年一季度,我国GDP增速为7.4%,创24年以来新低。武礼斌认为,在此形势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是在向社会发出信号:扶持小微企业,鼓励创业,增加就业。

“此次减税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这个政策就究竟能有多大效果,年应纳税10万元这个标准也不见得是经过严密测算得来的,但它的象征意义非常大。”武礼斌说。

杨志勇则认为,“实实在在的减税,不只是象征意义。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就业和创业有重要意义,对于企业生态的健康也是有利的。”

减税之外,还有诸多因素在制约小微企业的发展。

2012年,武礼斌与同学共同经营过一家从事税务服务的小微企业。由于企业处在发展初期,收入少,但人力和租金成本都比较高,导致现金流长期处于紧张状态。“这样一来,税负就仿佛成了压倒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对于小微企业来讲,税负还不至于大到无法承受的地步,但企业对税负的痛感比较强。”

另一方面,面对政府,许多小微企业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杨志勇认为,除减税、融资政策外,政府还应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如政府权力清单的制定,规范政府行为;政府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权力的约束等。

“简政放权才是使老百姓受惠最大的一件事,比减税要强。税收中有税收成本的概念,收了多少税,就会付出多少财务代价。税务局付出了代价,纳税人缴税也付出了很多代价。所以从简政放权方面减负,效果不比减税差。”张广通说。

(实习生刘旻昊对此文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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