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结构变化下中间品区别定价的反垄断经济学分析
2014-05-22喻言任剑新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2014年1期
喻言 任剑新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2.湖南农业大学 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410128)
中间品定价有两种方式——统一定价(Uniform Pricing)和区别定价(Price Discrimination)①区别定价直译为“价格歧视”。卢锋(2003)[5]指出,这一具有贬义的词反映了过去经济学家对这类定价方式的质疑态度。他们或者不相信市场上具备区别定价的现实条件,或者认为区别定价浪费资源,因而有负面评价。后来随着经济分析的进步,主流意见发生转变,逐渐将它看作是一种正常的定价方法,中文译法也改为“区别定价”这一中性表述。区别定价通常被分为三类(一级区别定价、二级区别定价和三级区别定价),本文中考察的是“三级区别定价”。。统一定价是指上游厂商对所有下游厂商所制定的中间品的购买价格完全相同。对于区别定价的定义,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Pigou(1920)[1]将区别定价定义为厂商以不同的价格将相同的商品出售给不同的消费者。Stigler(1987)[2]认为,当两个或更多相似商品的出售价格与边际成本的比率不同时,便存在区别定价。Philips(1983)[3]则考虑的是绝对差额,他认为只有当边际成本的差额与价格的差额不相等时,区别定价才存在。其中Stigler(1987)对区别定价的定义在学术界比较受到认可。
在现有文献和经济学教科书中,大部分有关区别定价的研究都局限于商品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情况。但在现实经济中,有很大比例的销售是面对中间需求,而不是面向最终消费的。就制造业产品的销售而言,绝大部分都不是直接从工厂到达最终消费者的,而是需要通过下游企业的进一步加工才能转换成最终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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