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履职尽责
——对参政党在协商民主制度中的地位、作用和时代要求的认识
2014-05-21民进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 2014年3期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 文/民进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求“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这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部署。早在2006年2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就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也指出了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和实现方式。对此,我们要认真学习理解,深入研究探讨,自觉履职尽责,发挥应有作用。
一、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大创新
当今,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民主理论和民主范式,正在全世界引起深入研究和普遍关注。在西方,选举民主的历史由来已久,虽然其实质内容不同,其形式已受到广泛推崇和形成思维定势。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广大民众,发现选举民主存在重大缺陷。一方面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人物和组成的领导机构,不一定能够推行民主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体现民众意志,代表民众利益;另一方面,选举民主本身就是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忽略少数人的愿望的。而作为选举民主的补充和完善,协商民主可以在更深入的层次,更广阔的范围,进行充分的民主交流,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形成相对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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