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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业余利”并非北洋六镇军费主要来源

2014-05-20杨涛

中州学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袁世凯

杨涛

摘要:袁世凯任直隶总督期间,其控制的北洋“官业”中,只有轮船招商局、电报局确定每年提取两成余利作为军费来源。而滦州官矿公司、启新洋灰公司、京师自来水公司没有规定将余利或营业额作为军费来源,临城矿务局余利每年只提取2000两白银作为军费。关内外铁路余利只是临时垫拨、挪借,前后总共不超过两次,不可能任意挪用。天津官银号和北洋银元局是通过发行公债间接赞助军费。这说明,“官业余利”并不是北洋六镇军费的主要来源,其在军费筹集方面的作用相对有限。

关键词:袁世凯;“官业余利”;北洋六镇军费

中图分类号:K2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3-0141-05

长期以来,学界一般认为,1901至1907年间,袁世凯利用职务之便,从“轮电二局”(轮船招商局和电报局的简称)、关内外铁路、工矿企业、金融机构中提取“官业余利”作为北洋六镇军费的主要来源。有的甚至认为,袁世凯利用其督办铁路大臣的职务之便与英国汇丰银行商议,每年将两成余利提为军费,余数经过汇丰银行同意后也可以任便挪用,以应急需。①袁世凯是否真的将“官业余利”作为北洋六镇军费的主要来源呢?本文试图从官业余利支用的角度对“官业余利”与北洋六镇军费筹集之间的关系等做些分析探讨,以就教于专家学者。

一、“轮电二局”余利提解北洋军费

虽成定规但数额不大 李鸿章任北洋大臣时就开始从轮船招商局余利提取军费。1899年,刚毅奉旨整顿轮船招商局时,更加明确规定,从当年开始,以白银70万两为基数,按两成比例缴纳,共计14万两,余利超过70万两加捐,不足下年分摊。照此办法,仅1901年就从该局提取北洋兵轮经费6万两、军费34600余两。②

1903年袁世凯派杨士琦接管轮船招商局。并下令除保证6万两“北洋兵轮经费”和2万两“出洋肄业经费”解足外,大大缩减“应解额”。1904年该局收入稍多,两成余利除解“北洋兵轮”“出洋肄业”等经费8万两外,另捐商部2万两。1905至1907年每年实际支出“北洋兵轮”“出洋肄业经费”“捐助商部经费”共计85500两。1906年、1907年的“报效”分别为53200多两、9200多两。1907年的两成余利“报效”累计不敷数目为70700多两。③1904年至1907年,轮船招商局的年利润分别为715428两、677857两、559715两、427802两。这说明该局的客观情况是,历年盈利基数大多没有达到70万两的标准,难以履行两成“报效”即14万两的规定。④

据报载,轮船招商局1904年的常年经费不到120万两,但是铁良借整顿之名,决定提走80万两作为练兵经费。这一竭泽而渔的做法使轮船招商局经营一度紊乱。⑤为此,袁世凯制订了整顿轮船招商局的9条办法。如“局用各项应切实核减以节糜费”“各船账房应另妥拟章程,认真选派,一切水脚、收支毋任侵蚀漏报”“动支款在一万两以上者须禀请本大臣核准方可开支”“各分局委员应择人地相宜,熟悉船务、商务者充当,局董不得滥用戚友”等。⑥据袁世凯称,刚毅南下时,明确规定将电报局“报效”作为北洋海防经费的来源。在自筹的60余万两海防经费中电报局“报效”为4万两,约占6.7%。⑦据邮传部1910年统计,电报局的年收入为360万两左右,除将其中的3成筹还商股本息,加上应扣除的用于偿还延展电报、电话线路所借洋款本息、线路工程款,再加上员工的工资开销等,已经所剩无几。况且,电报局成本极高,增加一条线路就要增加一分成本。⑧袁世凯曾奏称电报局资本仅有220万元,免费报效业务极多,又因电线杆维修、架设成本极高,加上洋商借口欲将海底线路引接至京津,形成巨大的竞争压力。⑨因此该局为北洋军费提供巨款的可能性极少。

总体来看,将“轮电二局”余利提解北洋军费虽已成为定规,但其数额不大,影响并不十分明显。

二、关内外铁路余利并非军费固定来源

关内外铁路余利不是北洋六镇军费的固定来源途径,其理由分述如下。

第一,袁世凯曾两次奏请将关内外铁路余利提拨为“六镇”军费,但在奏折中都表明该路余利的本来用途是经营和发展路矿事业。而且一再说明,铁路余利是暂时挪用,一旦军费解拨到就马上补还。这就说明,关内外铁路余利并不是北洋六镇军费的固定来源。第一次奏请是在1905年1月。当时日俄战争正紧,袁世凯打算从第二、第四两镇中抽调人员组建一协开进东北,恳请朝廷同意由关内外铁路余利中提用50万两。但袁世凯声明此举是暂时冲抵天津海关的应拨款项。第二次奏请是在1906年8月。据袁世凯奏称,因举办彰德秋操,加上北洋各军事学堂、督练公所经费,运兵费,筹办“续备兵”兵饷,加上十三协的饷杂等,各项经费开支短缺167万余两,均系刻不容缓。袁世凯在奏折中提出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现部库支绌,筹款无措,惟有关内外铁路余利可暂时匀拨,以本省之款作本省之用。他还说经其查证,关内外铁路余利原本是准备扩充北洋路矿所用,现因军政开销繁重,而且情形急切,实在没有别的办法可以筹集到经费,不得不先挪解,以应急需。袁世凯向朝廷表示,一旦户部经费充裕,此笔军费马上奏请拔还,仍然用来发展路矿事业。⑩

第二,西方列强对铁路余利支用有很大的制约权,并非谁想支用就能支用得了的。关内外铁路是1902年4月袁世凯奉旨和胡燏棻一道与英方“再四磋磨”,签订中英关于交还关内外铁路的章程后才得以收回的。交还铁路章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英方意欲把控关内外铁路的“行车”“工程”“行政”等大权的愿望得到遏制。但同时赋予英方对关内外铁路的各类进款、营业收款、铁路盈余款等进行保管、计划与执行、监督、查账等权力。关内外铁路的各类进款与盈余应根据合同规定首先用于支付借款本息。袁世凯在奏折中还提到,按照中英双方合同规定,关内外全路所有各项进款、余利必须存于天津的汇丰银行,作为铁路借款担保,中国不能将此款提作他用。从1902年收回到1905年前,该路所有进款和盈余主要用作地方善后款、铁路勘修款、归还八国联军在义和团运动期间管理铁路和用于购料的欠款、官商股票本息等4项。在1905年之前,该路各种进款、盈余并无多少,几乎没有能力补助官家,但袁世凯又称经与英方通融、协商,后来铁路沿线巡防,以及举办实业、学堂等各项新政,一向多数取决于关内外铁路余利。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袁世凯考虑到该路自创办以来政府投入了不少资金,虽然收回后进款日渐增多,但主要用作偿还本息,加上英人的掣肘,余款无法提用。所以他饬令该局司员与中英公司谈判,“酌提余利”为北洋军政等“要需”。然而,该公司也是“拘泥成约”,不愿意通融。经过多次磋商、谈判后,英方才不得不做出一点让步。经过整顿后,该路直到1905年才有180万两余款。这笔款项后来经与中英公司商谈后,从汇丰银行存款中提取天津行平银50万两,作为“公家余利”。从袁世凯的这份奏折中可以看到,这笔余款与很多学者提到的“1904年赢利180万两”一致,但提用为“公家余利”的数额只有50万两,并不是通常所讲的130万两。

第三,清廷对铁路余利支用也有种种限制。一是明确反对将关内外铁路余利用作军费。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袁世凯奏称,直隶地区试办公债主要目的是为补足“军政要需”,其中北洋第五、六两镇活支各款因向无着落,赖以发行公债弥补。又称直隶公债由北洋银元局铸造铜元余利来补还,但现因各省滥铸银元、铜元之故,度支部不得不下令限制铸造,使得直隶铸造铜元也减少许多,余利相应减少。因此他恳请朝廷准允,用关内外铁路余利暂时补还公债本息,以此来弥补不敷军费。不料,度支部却如此答复袁世凯,北洋银元局铜元余利向来归直隶本省自用,如何抵补铜元余利,当由该省自筹。但关内外铁路余利理应陆续解给度支部,听候度支部拨用,并由度支部酌留若干,以备将来展筑铁路路线所用。袁世凯请求提拨铁路余利作为军费之请求,得到的答复是“碍难照准”。袁世凯对此极有怨言。他认为上谕过于森严,完全不考虑自己的难处。现在自己为了筹集军费不得已拆东墙补西墙,挪用铁路余利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而且是兼为地方、朝廷考虑,本是“酌剂盈虚,”一心为公家着想的一个两全其美之法。不料度支部既限定直隶铸造铜元数额,又不准挪用铁路余利偿还公债本息,是既责怪他筹款无方,陷于无米之炊的处境,同时也是置偿还公债于不闻不问。二是铁路管理权由地方督抚转归中央。随着邮传部成立,包括关内外铁路在内的铁路管理权均收归中央。1907年1月,袁世凯也奉旨将铁路大臣关防移交给了邮传部,同时报告关内外铁路余利除奉旨奏拨数目外,实存、备拨数目。称自西历本年正月以后,关内外铁路各款,应统归邮传部管理。

第四,该路第一至第五收支报销案(袁世凯任直隶总督期间)没有直接的军费开支项。如根据该路第四、五案(报销年度分别是1905、1906年)所列,其中开除项中军务方面的只有以下几项,即巡路官兵薪饷、巡路官兵津贴、负责弹压的文武官员薪水和饷银、巡路官兵用于购买弹药和服装等项的开支。合计以上各项第四、第五两案开支总额分别为108346.97元、94217.88元。但第四案、第五案总共奏销数额分别为1373万多元、1277万多元,相比之下,以上项目所占比例非常微弱。如果细细考察主要开支数额,从第一到第五案,主要为以下几项,即铁路各机关经费,华洋职员、工程技术员工、杂役的薪俸,偿还英、日两国外债与商股。而用于购买机器、料件、车辆以及扩建厂房的费用,占到极大比重,这充分表明该路主要开支还是用于关内外铁路建设与发展。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第一条自办铁路即京张铁路,其建设经费从开始也仰赖该路余利,而且占到极大比重。试以第五案为例说明。该案中,华洋职员、工程技术人员、工匠薪俸超过210万元;购买、运输器械、材料物件等花费227万多元;各项工程开支为100多万元;用于偿还官商本息及轮船、学堂经费,归还英日两国债务等738万多元,此项之下,用于垫还保定练饷35572元。关内外铁路余利从第四案起,每年根据詹天佑等呈请,提取100万两用为京张铁路经费。该路与军务相关的巡路官兵薪饷、子弹、衣服等各项开支每年保持在10万元左右,与总奏销额相比,所占比重并不大。该路第三、第四案开除项中,都没有像一些研究成果所提到的提取130万两作为北洋军练兵费。

第五,袁世凯对关内外铁路两成余利并不能“任便提用”。袁世凯所讲的“任便提用”主要是因为当时袁世凯鉴于口北一带地理位置重要,物产丰饶,但交通颇不发达,故提出若兴建京张铁路,对于振兴北方商务将大有裨益。于是奏请朝廷选派詹天佑前往查勘路线,早日兴工。至于该路建筑费用,因关内外铁路颇有盈余,拟从中酌量提用。经袁世凯函商中英公司,在关内外铁路进款、余利项下,除划拨中英公司预备足六个月借款本息外,其余款可听袁世凯“任便提用”,作为开办京张路工之需。袁世凯还奏称计划在关内外铁路进款、余利项下,每年酌提银100万两,4年时间一共提拨银400万两用作该路建设经费。所谓“任便提用”的本意为袁世凯与英方协商的前提下,从关内外铁路余利项下,每年拟提拨100万两作为京张铁路建设费用,而不是任意挪用为北洋军军费。

第六,袁世凯并没有将关内外铁路两成余利提解北洋。1907年3月,袁世凯在其上奏的《请提轮电两局报效铁路余利以济急需折》中,奏请朝廷命令邮传部,仿照轮船招商局、电报局余利拨交北洋之例,将该路两成余利直接划归北洋,用途为护路巡警经费、铁路警员探访经费以及各项新政举办费用,目的是解决地方燃眉之急。这一奏折首次明确提出将关内外铁路两成余利拨解北洋的问题,同时也明确提出了其用途。对于袁世凯的请求,朱批“著照所请”,这才使得2成余利拨交北洋得以成立。邮传部在另一奏折中也奏称,铁路余利因为大都拨用为京张铁路、正太铁路、张绥铁路建设所需,因此拒绝像从前那样将余利挪作1907年度北洋第二、第四两镇的军饷。邮传部还提出挪借关内外铁路余利,和从前历次奏案相比都不符合,应该“毋庸置疑”。所以,有的学者提出袁世凯从收回关内外铁路以后,每年便可提取两成铁路余利,任意作为北洋军军费,这是对文献的误读或误传。

三、官办工矿业很少为袁世凯筹集军费提供来源

有学者认为,袁世凯从滦州煤矿公司、临城矿务局营业额中抽取5%作为北洋六镇军费,此外京师自来水公司与启新洋灰公司的盈利也是北洋军费来源。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这其中临城矿务局余利为北洋军自筹海防经费来源,但其数目只有银2000两。而其他企业并没有将营业额或余利作为北洋军费来源。

据1907年5月周学熙致袁世凯的呈文中所称:滦州官矿有限公司拟定办法第11条中规定,结账分红必须在出煤12个月以后。按照这一规定,滦州煤矿即使要将余利提作军费也要在1年以后,即1908年5月后,而这时的袁世凯早已不再担任直隶总督与北洋大臣、练兵大臣等职。这一办法规定每年所得余利,除提官股6厘外,其余按10份分配。其中,“员司花红”占1成,公积金为2成,滦州官矿公司向官府报效2成,剩余部分按股均分。根据1908年6月新定的滦州官矿有限公司招股章程第19条规定,公司每年盈利,除提取官股利息和公积金外,余款分为14份,其中,1成“报效”北洋用于举办实业,7成为股东分红,2成为资产折旧,2成为总理、协理及董事酬劳,2成为有关人员“花红”,并无提取5%作为北洋军费的明确规定。袁世凯支持周学熙等开办滦州官矿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与英国霸占的开平煤矿竞争,“以挽利权而维工业”、“用济煤荒”。

京师自来水公司由农工商部于1908年2月奏请筹办。根据该年5月制订的公司招股章程,盈余共分12份,1成为摊还保息(还清后用作农工商部兴办实业经费),2成为“员司花红”,2成为总理、协理及各董事的酬劳,7成归股东均分。该公司成立较晚,为北洋六镇提供军费的可能性极小,何况该公司的招股章程也没有为袁世凯提供军费的相关规定。

启新洋灰公司于1906年7月7日才收回自办。1907年周学熙将启新洋灰公司改组并重新招股。根据周学熙制订的唐山洋灰公司章程第13条规定,公司利润分为14份。其中,提取1成作为“报效”为北洋实业兴办经费。同样也没有提作军费方面的内容。

袁世凯督直期间,他大力扶持、保护、引导官办或官商合办企业的发展,并不主张摄取其利益,榨取其利润,而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这与袁世凯提出的“官为倡导、官为商助”的主张有很大关系。他曾经讲过,官商合办企业若有弊端应积极通过改革的方式使其发生转变;若有有利之处则通过“提倡”“振兴”的方法推动其发展;如果企业在资金方面有困难,也应积极扶植、保护,使企业能够顺利渡过难关;“有受人抑制陵轹者,则为之纠察而保护之。”

四、金融机构并没有直接提供北洋六镇军费

袁世凯任直隶总督时,直隶地区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北洋银元局和天津官银号,这两个金融机构在北洋军费筹集中起到什么作用呢?

北洋银元局是1902年周学熙奉袁世凯之命创设的,时值“庚子之变”后天津收复不久,兵燹之余,私钱遍市,物价飞涨,民不聊生。银元局铸造了不少银元与铜元,获利颇丰。据周学熙年谱记载,除还支应局及商款本息外,“尚有余利,以之拨济各项新政之用,如工艺局、工艺学堂、考工厂等处经费,皆取给于该局也。”但并没有提到将银元局余利用作北洋六镇军费。

袁世凯在其奏折中多次提到将北洋银元局余利挪拨为军费。如1905年3月,袁世凯报告淮练武卫右军购买山炮、子弹、各种枪支总额折合库平足银59万余两,无法腾挪,拟从北洋银元局余利等项下垫拨。他还讲到,北洋银元局铜元余利与芦纲均价余利、永平盐务余利共筹银90万两,名义上指定为偿还公债,实际上用来筹集练兵经费。将来公债预定6年偿还期满之后,每年便可以腾出银120万两,分期拨解为军费。这说明,北洋银元局所铸银元、铜元余利是通过偿还公债间接作为袁世凯筹集军费的来源。在军费不能按时到位情况下,像关内外铁路余利一样可以临时垫拨。因此若将北洋银元局余利作为筹集军费的直接途径,这种观点还有待进一步商榷。另按袁世凯在1904年7月奏报,银元局余利用途与周学熙所称一样,也没有讲提作军费开支。

1906年北洋银元局改为直隶户部造币分厂。按照考察铜币大臣陈璧所奏,直隶造币分厂(银元局)该年实际利润为京平银193万多两,其中用于股息、“花红”等近10万两,偿还直隶公债为82万多两,拨解巡警部1万多两,支给直隶工艺局与工艺学堂经费48万多两,筹办“官医局”“痘苗局”“女医局”等花费5万多两,举办官立小学堂等花费3万多两,支给劝业会场地价及建造学务会所4万多两,解练兵处银1万多两,拨解淮军军火银21万多两,拨解陆军武备学堂经费22万多两。由此可见:北洋银元局铜元余利不是直接在北洋六镇军费饷项下拨解,而是以偿还公债、武备学堂经费等形式间接与筹集北洋六镇军费相关。

天津官银号成立于1905年,其目的在于维持市面,振兴实业。其主要业务为“存放款”“贴现”“汇兑”“兑换银钱”“行使银洋各票”“货物抵押”等。天津官银号既有早期官办地方银行的性质也兼有地方财政机关的性质。天津官银号特别规定,每年公家应得的“官本所得利息银”除袁世凯提用之款外,倘有不得已情形必须提用、筹拨之款,应在每年所存上年公家余利项下支拨。其余所有官股本金、准备金、公债及各项存款,专门备作本号营业周转。同时规定,为确保金融根基牢固,无论哪一项公用开支都不能动支。天津官银号对北洋工矿业的发展无疑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如1904年,为协助天津商会协理宁世福创办织染缝纫公司,以5厘低息贷给他15000两银子;1906年以5厘低息贷给启新洋灰公司50万两银子作流动资金;同年还垫款50万两银子用来筹办滦州官矿公司。

天津官银号另外一个使命就是发行公债,帮助袁世凯筹募军费。袁世凯在1905年1月奏称,当时因组建北洋第五、第六两镇,经费缺口较大,拟由天津官银号发行公债480万两,并由其负责还本付息。此公债计划在1905年分4次收齐,分6年还息,本息共计625.6万两。袁世凯还提出,如果朝廷同意发行此项公债,请求降旨宣布将发行公债作为定案,并规定从北洋银元局的余利等项下每年提用还债资金120万两,不准挪用。同时,应由天津官银号统一办理发行、汇兑、偿还等事情。

北洋一镇军费在150万至160万两之间,六镇军费以1905年计,合计银9058635两。北洋官业余利中,交通部门如轮船招商局余利6万两、电报局余利4万两提作军费定为常规。其中,轮船招商局因袁世凯体恤该局经营困难而缩减相应的“应解额”,实际上每年“报效”总额都不足规定的两成余利标准。北洋银元局余利是以偿还公债方式间接与军费相关,天津官银号只是负责公债发行、偿还的具体机构。关内外铁路余利在军费不能按时筹集情况下,起到临时垫拨、挪借作用,总数不超过两次。官商合办的工矿业中只有临城矿务局的余利2000两提为军费,但数额极小,其他企业更没有可能将余利提作军费。北洋军费主要来源为户部拨款、各省协款、发行公债、推广捐输等。通过官业余利来解决军费筹集问题,其作用非常有限,更不可能是袁世凯筹集军费的主要来源。再者,通过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关内外铁路、滦州官矿公司、北洋银元局等部门的余利优先用于路矿经营,经办新政各项事业所需;天津官银号也主要是扶助工商业的发展。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袁世凯对军事现代化与经济现代化的通盘考虑。

注释

①参见王逸峰:《直隶总督袁世凯筹集北洋军费途径分析》,《史学月刊》2009年第5期;王其坤:《中国军事经济史》,解放军出版社,1991年,第453页。②③交通部、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交通史·航政编》第1册,中华书局,1931年,第274—275、275页。④张后铨:《招商局史》(近代部分),人民交通出版社,1988年,第238—242页。⑤《论铁侍郎提取制造局存款八十万两事(录八月十六日〈 中外日报〉)》《东方杂志》第1卷第9号,1904年11月。⑥甘厚慈:《北洋公牍类纂》,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1634、1457、1462—1475页。⑦⑨⑩廖一中、罗真容:《袁世凯奏议》,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936、1021—1022、1370、1434—1435、1451—1452、936、343、1114—1115、964页⑧甘厚慈:《北洋公牍类纂续编》,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1246—1248页。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3册,档案出版社,1992年,第101—109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大学、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清代外务部中外关系档案史料丛编·中英关系卷》第1册,中华书局,2006年,第122页。《各省财政汇志》,《东方杂志》第4卷第1号,1907年3月。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年,第5649—5650页。邮传部:《邮传部奏议类编·续编(路政)》,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1782—1784、1817—1818页。沈祖宪:《养寿圆奏议辑要》第24卷,文海出版,1966年,第8—10页。熊性美、阎光华:《开滦煤矿矿权史料》,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25、317页。北京市档案馆:《北京自来水公司档案史料(1908—1949)》,燕山出版社,1986年,第4页。周学熙:《周止庵先生自叙年谱》,文海出版社,1985年,第23页。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1822—1911)》,中华书局,1964年,第905—906页。《近代史资料》第68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71—93页。台湾“故宫博物院”:《袁世凯奏折专辑》,广文书局,1970年,第1681—1683页。《练兵处新编陆军六镇饷项调查》,《东方杂志》第2卷第7号,1905年8月。

责任编辑: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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