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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民合作社 促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

2014-05-15尹成杰

农产品市场周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现代农业要素农产品

尹成杰

当前我国农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个阶段是要在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当中进一步地来完善农业的经营体系,从而促进农业产品产量的提高,而且更要重视农产品质量的提升。实际上这个任务的完成和实现,很重要一点就是要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

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面临着良好的机遇。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发展,近几年来中国的农民合作社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新的阶段,我们应该看到农民合作社现在已经成为创新农业经营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一个重要的组织力量。现在农民合作社发展到什么程度?概括地讲是合作社的数量还在快速增长。据农业部统计,目前我国依法登记的专业合作社,包括股份合作社,已经达到了90多万家,包括7200多户成员,入社农户的总数量占总户数的28%左右,这是一个标志。

覆盖产业和合作的范围正在拓展。过去,合作社主要还是停留在农业种植的生产环节,现在不仅涉及到种养,而且涉及到加工和服务,更可喜的是逐步扩展到了农机、植保、民间工艺、旅游休闲农业等多个领域。此外,我国农村劳动力也在老龄化,而且比重失衡,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到城市里去了,这是一个趋势,不可逆转。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就是要发展各种类型的、包括合作社组织在内的社会化的服务组织。因此,我国现在的农民合作社,特别是专业合作社,越来越从简单的农业生产环节的合作,逐步向统购农资、统一生产、统防统治、信息共享、市场共享等一些领域来拓展。

合作社发展和带动的能力不断增强,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增收,在提高农产品质量上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越有规模才越有市场,越有规模才越有质量,越有规模才越能形成品牌,才能够提高竞争力。所以,现在合作社的发展一个很大的作用在于它提高了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的程度。

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规模小,还是重数量轻规模,重数量轻质量。二是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程度还比较低,有的是一种简单的生产的联合,内部的经营管理机制甚至还没有建立起来。三是农民合作社缺乏现代生产要素的应用和服务。包括现代农业技术应用、财政的投入、先进的农业管理理念和办法,在我们的合作社经营当中体现得很少。虽然我们也叫合作社了,但是我们应用的还是原来初级的、传统的要素。虽然我们的名字变了,但是我们发展生产要素投入没有大的改变。四是农民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和合作的能力还不强,合作社成立起来以后还要实行联合,还要实行合作,要有社社联合,要有社社合作。我国的合作社就局限在一个合作社的范围内,甚至一个村的几个合作社都没有联合,单打独斗,缺乏联合的能力和整体的功能,这些都是今后在发展当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发展机遇

第一点就是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我们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个法律的制定填补了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微观主体领域缺少相关法律规范体系的空白,同时国务院还专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管理条例,全国有20多个省市(区)人大颁布了关于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点特别突出的就是扶持合作社发展政策的取向更加明确。2013年中央1号文件当时就提出了合作社是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这个定位是非常了不得的。合作社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合作社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2014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允许资金直接投向符合合作社的项目,允许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这两条政策是突破性的。

第三个是今后合作社领域的拓宽和规模的扩大有了政策性的规定。2014年的中央1号文件突破了过去只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法,过去我国法律都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以过去的文件都叫农民专业合作社。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农民合作社,这是一个规模和领域的跨域。去掉“专业”两个字,表明合作社在规模和领域上的一个跨越。比如我们现在鼓励发展土地合作社、农机合作社,还有一些以土地入股的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社。以土地入股的合作社发展起来之后,可以以股份分享集体经济发展的好处,农民就成了集体经济的股民,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所以一些地方发展股份合作社还包括了劳动者的合作,也融合了资本进来,实行了更加包容和开放的政策。

第四点是农民在股份合作社中的地位和权益明显提高。我们学一学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合作社和土地制度改革的决定,就会看到当今的农民在股份合作制中的地位和权益明显提高。

第五点是在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明确。农民合作社过去还是简单地把它看作一种农业的经营组织,现在看它实际上是现代的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一样,是一种新型的经营主体。甚至在农民合作社发展快的地方,可以包括若干种粮大户和专业生产大户,他们组织起来、联系起来成为合作社,进而他们又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者一些农业的公司,通过合作的形式再联合起来。在这个基础上,能够培养跨产业、跨区域的大型的农民合作组织。所以我觉得当前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面临着非常好的机遇和政策法律环境。

发展建议

一是要重视和发挥合作社制度的组织要素作用。合作社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组织要素。我个人认为,在当今农业现代改革和加快农业发展建设的步伐过程中,农民合作社是非常重要的微观基础,没有这个微观基础,我们建设现代农业就没有根基。把农民合作社,特别是农民联合社发展起来以后,我们再应用现代农业生产要素会大大地促进现代农业的建设。所以现代农业的发展,现代农业的建设,要在培育和提高农业的组织要素上发挥作用,这样才能使得我们的投入要素、资金要素、科技要素发挥作用。

建立合作社,发展联合社,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我们一定要采取一些有利的政策和措施,促进现有合作社的联合和跨区域的经营,提升合作社规模化的水平。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怎么建设联合社,我觉得像荷兰的菲仕兰、新西兰的恒天然等都是超大型的合作联合社,我们要学习和借鉴人家的经验,促进我们的发展。

二是要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在食品安全中的功能和作用。我觉得提高农产品的质量,生产放心食用的农产品,要抓好食品安全的微观基础,控制源头,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我们的食品当中,直接食用的,作为原料使用的农产品是源头,占多数。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合作社的管控功能是基础。如果我们的合作社建立起来了,从田头到餐桌建立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每个环节都对自己的质量负责,那么我们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有相当的基础,就可以抓到关键的地方,就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组织化、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供制度保证。

三是要积极发挥农民合作社完善的产业链作用。延伸产业链不仅是产业的拓展,更重要的是责任的强化,产品质量责任的自律,这样我们才能从田头到餐桌形成系统控制、责任分明、便于追溯,对质量强化管控。

最后一点,我们还要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的经营利益机制。现在有很多农民合作社在和家庭农场和大的企业结合的时候,仍然处于弱势的谈判地位,他们不能够和一些大的企业来平等地对话。在合作社和农民之间,和其成员之间,成员又处于弱势的地位,他们不能够和合作社来形成一个平等的对话机制。为什么有的合作社今天建起来了,明天就垮了;为什么有的合作社联合起来了,社社联合,又不能巩固,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益机制。我觉得菲仕兰合作社的内在经营机制重在利益,利益机制最关键的是合同约定、一次性的收购、二次返还,就是盈利要分红。风险和盈利共担,这句话我们过去也讲过,但实际上没有落实。我们的合作社既缺乏经营管理的机制,更缺乏明晰的利益机制,这样的合作社就不能巩固,就不能够持续发展。所以我们要处理好公司和合作社的关系,合作社和成员的利益关系,建立一个科学的合理的利益连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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