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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门》“案件”中的物证分析

2014-05-12张天阳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真相罗生门证据

【摘 要】本文以日本电影《罗生门》描述的发生在日本的一宗谋杀案为分析对象,该“案件”由于各当事人、证人为谋一己之利,他们的供述或者陈述各不相同,证据间相互矛盾,无法定案。笔者则转换传统影评视角和方法,打破时空限制,将《罗生门》“案件”,主要是其中的“证据”和“证据线索”,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或《日本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重新予以审视、分析,得到结论是:“罗生门”并不是无法解开的谜案,在相互矛盾的“叙述”背后,事实真相可以揭穿。

【关键词】罗生门 证据 真相

一、对物证“尸体”的分析

受害者武弘的尸体,属于物证中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都强调了勘验的及时性和必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提到在案发现场发现的尸体,应该立即保存,以便勘验和检查。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款和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知,对尸体进行勘验是侦查程序的重要环节。在现场勘验阶段,应该由侦查员对尸体进行外表检验。通过勘验、检查,就能够受到第一次实质性检验,其中的真假,自然可以有个权衡,而不会像电影展示的那样,面对四个人的说法,“观众”只能莫衷一是。

二、对物证“绳子”的分析

至于电影中的那根绳子,同样是以其存放地点、外部特征起证明作用的物品,属于犯罪工具。无论是依照中国还是日本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诉讼中,都应该对绳子进行收集、检验。绳子是犯罪行为发生遗留的物品,并且是以被割断的状态呈现,反应出案发时有人使用工具割断绳子。从当事人的供述得出种不同结论,强盗多襄丸用剑割断,妻子真砂用匕首割断,武士武弘用匕首割断。那么,究竟是被何种凶器割断,是被谁割断就显得至关重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得出当事人在案发时拿着何种凶器,割断绳子的动机有是什么,谁提供了假口供,目的是为了掩盖什么,所以绳子与案件事实存在直接联系。而且,审查的方法有很多,只要通过技术鉴定、检验,很容易得出割断绳子的工具,结合匕首上的指纹,就可以得出割断绳子的人和工具,同时可以得出谁提供了假证据,对案件的进行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对物证“匕首”的分析

案件中的匕首同样是以其存放地点、外部特征起证明作用的物品,属于犯罪工具。按照《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的身体、物品、住居或其他的场所,进行搜查。对被告人以外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居或其他场所,以足以人为有应予扣押的物品存在的情形为限,可以进行搜查。”按照法定程序,侦查人员应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多襄丸在被逮捕时,身上并没有匕首。被询问到匕首的下落时,多襄丸表示后悔没有把匕首带走。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自己是用剑将受害者杀死,而且将死者的佩剑当掉换酒喝,根据常理推断,多襄丸没必要隐瞒匕首的下落,所以多襄丸持有匕首的可能性不大。至于受害者来说,没有隐藏匕首的可能性,所以排除。受害者的妻子真砂供述自己用匕首杀死丈夫,所以隐藏匕首反而使得自己的供述无法得到证实,所以也不可能隐藏匕首。最后剩下最先发现死者的报案人樵夫,由于他是最先发现尸体的证人,存在偷走匕首的时机,同时,在犯罪嫌疑人多襄丸的供述中曾提到那个匕首镶满珠宝,价值不菲,也可能产生偷走匕首的动机;因此,樵夫在提供证言的时候虽然声称没见过匕首,但他隐藏匕首的可能性最大。侦查机关应该对证人樵夫的住处或者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查。匕首一旦出现,电影故事中樵夫、武士、强盗和真砂的许多说法,其真实或者虚假,又可以进一步得到检验,人们可以进一步逼向真相。

四、对物证“佩剑”的分析

电影中,强盗多襄丸的佩剑,可能是杀人工具。但是武士的佩剑并没有在法庭上出现过,但作为案件所涉及的物证,同样应该经过勘验、检查并且查证属实。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武士的佩剑被自己拿到集市上换酒喝,并且捕快也可以证明在逮捕多襄丸的时候的确没有发现武士的佩剑,所以,按照法定程序,侦查机关应该对佩剑的进行搜索。待收集物证后,对其进行指纹比对,与尸体伤口进行伤痕比对,从而可以判断武士的佩剑是否就是本案的凶器。

五、《罗生门》“案件”中的物证分析总结

通过对“罗生门”案件的重新整理,对案件中的物证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电影剧情中,曾经出现过的案件中的物证均没有经过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等程序,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所有的证据都没有得到查证属实,更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认定事实,应当依据证据。”虽然,日本主张自由心证主义,但是法官在形成心证的过程中以及判断的材料只能是证据。根据我国《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可以得出,如果将罗生门案件放在当今的中国重新审理,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或者是放在当今的日本,同样严格使用《日本刑事诉讼法》、《日本国宪法》、《刑事诉讼规则》和《犯罪侦查规范》,秉承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尊守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严格规范证据的搜集和审查判断,使得程序规范,各项证据都经过查证属实,那么,罗生门案件就可能成为一个具有公正审判结果的普通刑事案件,同时也会为影片《罗生门》“案件”解开神秘的面纱。

电影《罗生门》案件之所以成为了“罗生门”,就是因为电影艺术并不是真实的刑事审判,电影也没有按照刑事证据和刑事诉讼的规则、规律演绎案件事实,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不完整、不严格,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也不完整、不严密,影片并没有最终宣判,而把真相作为悬念,留给无数观众。但是,作为法科学生,或者作为刑事司法专业人士,我们要从黑泽明的“人性审视”视角来演绎“真相难明”理念,转变为从“为了司法正义”,去切实探究其中多种多样的已经显现或潜在的证据,并且按照刑事诉讼的规律,揭穿相互矛盾的“叙述”背后的事实真相,即使不容易,但并非毫无可能——《罗生门》很可能将不复成为“罗生门”,而电影《罗生门》和大众词汇“罗生门”,也都很可能将不再是“真相可遇不可求”的隐喻,更不应当是真相难明的永恒咒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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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柴宝芬.从芥川龙之介的小说到黑泽明的电影[J].家杂志.2009 (3).

作者简介:张天阳(1988—),女,汉族,吉林通化人,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刑事诉讼法方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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