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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法因果关系

2014-05-12徐志红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

摘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学界对因果关系的探讨已是司空见惯,但至今理论界并没有形成统一见解,本文通过对各个因果关系理论的仔细分析,在比较过程中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力求找出一个相对合理的适用标准。

关键词:条件说 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理论

一、 德日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

1.条件说。条件说是以其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提供合乎人类因果认识规律的思维规则,即“如无前者,即无后者”,以此作为基石,奠定了它在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史上的基础性地位,成为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源头。但是因为条件说场合下的因果关系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凡是有助于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都是等同的,因此,条件说也被称为等价说或者同等说。所以在此方面容易被诘难。

虽然,条件说在其发展上有争议,但它作为因果关系理论的起源对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依然具有重要的影响。现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依然将条件说奉为通说;日本实践中主流也采用条件说,但目前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对其产生重大的影响。

2.原因说。原因说是在批判条件说的基础上形成的学说。原因说为了防止条件说不当扩大因果关系的范围,主张从结果发生的条件中,以某种规则为标准挑选其中应当作为原因的条件,只有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至于作为原因的条件应该是哪个,判断标准很多,并没有统一的见解,在理论界这个学说几乎已被抛弃。

3.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以条件说为前提的,目的在于缩小条件说所带来的因果关系范围过宽的问题。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依据的是一般社会经验。该学说内部又可以分为三种学说,客观说,主观说,折中说。虽然三者都承认以一般社会经验来判断因果关系的相当性,但分歧在于以何种时机判断更为恰当。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价值在于比较科学的区分了单纯的事实行为和具有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进一步合理限制了条件说因果关系扩张的问题。虽然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相当性判断标准比较模糊,也有很多学者对此进行批判,但是由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本身是需要司法工作者的自由裁量的,所以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缺陷并不突出。

4.客观归责理论。客观归责理论仍然以条件说为前提,主张行为人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范围且构成危险的,即具有客观归责性。行为人如果制造了一个不被容许的危险,而这个危险在构成结果中实现了,行为人的行为就具备客观可归责性,即判断是否可以将一定结果归责于行为,必须该行为超出了容许的危险,制造了与构成要件危险相符合的危险。客观归责理论构建的本意是解决条件说带来的一些疑难因果关系判断问题的,这项新的客观归责理论发展之成果,已经确立数项一般共识的基本准则,对于结果责任相当性的个案判断,提供客观合理的依据,颇有实践的价值。

二、英美法系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学说

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没有形成一个严密的理论体系,其中谈论较多的是双层次原因学说,第一层次是事实原因,类似条件说的判断模式:but-for,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第二层次是法律原因,该层次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包括一种价值判断在其中,根据一定规则,挑选一个事实原因作为其法律原因。对此有三种学说:1.近因说,是行为导致结果的过程中没有介入因素的当然地引起结果的事实原因才是近因。在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根据介入因素是否独立存在于先行为,本身是否异常来进行判断,如果是独立存在于先行为,且出现概率极低,那么介入因素为结果的近因。2.预见说。认为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行为会导致的结果。这种说法与相当因果关系论的主观说十分相似。3.功能说。在众多的因果关系中确定一种因果关系同刑事责任有联系,所以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要体现刑罚目的的刑罚功能。根据这个学说为了达到刑罚报应目的,很容易导致主观归罪。此学说因此备受批评。

三、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1.我国传统的因果关系学说。我国传统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学说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危害行为包含引起危害结果的根据,并合乎规律的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当危害行为不包含引起结果的根据,在发展过程中,偶然有其他介入因素导致结果发生,先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和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两者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理论界一直围绕着两个学说进行争论,有的认为必然因果关系学说缩小了因果关系的范围,并且无法应用于实践。有的认为偶然因果关系虽然是对必然因果关系的矫正,但扩大了因果关系的范围。有人对此提出了一个半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部分没什么不同,对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成两类,一类是高概率的因果关系,一类是低概率的因果关系,区分的标准依然是介入因素的性质和特点,看其独立性和异常性,与之前双层次原因说中的判断标准相同。高概率的因果关系和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对外国因果关系理论的借鉴。近年来,有学者认为,在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方面,应结束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争论,以开放、批评、发展的态度,转变固有的观念,依现代之后的范式研究因果关系论。在这方面,研究和吸收当今国外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论及相关理论,不失为一个可取的办法或理论方向。通过前面的分析,不难发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虽然各有特色,但也有共同之处。例如,大陆法系的条件说与英美法系双层因果关系理论中的事实原因部分十分相似,条件说的“如无前者,即无后者”与事实原因的“but-for”公式可以说本质内容是一致的。所以解决我国因果关系理论重构的问题时,不能单一孤立的援引某一理论,应当博采众长,归纳并加以整合。对此,我们可以参考英美法系的双层因果关系模型,以多元的方式来解决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问题。

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较为深远,以大陆法系的理论学说作为基础更适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应当以条件说作为前提。也就是说,在事实原因判断部分适用条件说。据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总体思路所确定的步骤,显然在第一步的选择原因力的过程中,只要确定所有起作用的条件,没有必要区分条件与原因。第二步在确定责任归属的部分,可以选择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客观归责理论。如前所述,相当因果关系说可以一定程度上克服条件说所带来的原因范围过大的问题,可用以解决疑难的刑事因果关系判断。而客观归责理论重点发挥的是其制约限制的机制。客观归责理论的三方面的内容中,创设不允许的危险实际上是探讨什么是实行行为的问题;构成要件的作用范围主要是包含了一些具体的排除责任的规则。

刑法因果关系至今仍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我国的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由于受到早年苏俄的影响,呈现出哲学意味浓重的特点。近年来,很多学者提出了关于重构刑法因果关系的观点。本文认为,传统的刑法因果关系学说确实缺乏司法实践性,采取双层次多元化的因果关系理论能够更好的为司法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许永安.客观归责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3]周光权.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江海学刊,2005(3).

作者简介:徐志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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