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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研究

2014-05-12杨茗淇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司竞争加剧,在追求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相关经济活动时,忽视了本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滋生了一系列问题和弊端,给社会带来了危害。本文就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对国外社会责任发展的现状和我国目前公司社会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我国在立法方面的不足之处,希望能在日后加以完善。

关键词:公司 社会责任 相关利益人

前言

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理念的起源来说,最早出现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在传统公司理论观念的影响下,公司将谋求利润最大化或股东利益最大化视作是唯一的经营目标。公司在经济实力显著增加后,对权利的使用不当和自身社会责任意识方面的缺失引起了很多问题。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时,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人们对传统的公司理论渐渐产生了质疑和批判,批判这种单一导向的追求会造成公司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便应运而生了,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

1、国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相关研究

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研究最早出现是1924年,美国学者欧立文·谢尔顿的《管理哲学》中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他在1924年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消炎药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企业的利益。[ Oliver Sheldon,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1924.p24,转引自刘海俊著:《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世界银行把企业的社会责任界定为:“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它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 林军.美国企业社会责任对我国的启示.经济管理[J].2004年第1期。]

此外还有国际标准化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企业对运营的社会和环境影响采取负责人的行为,即行为要符合社会利益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以道德行为为基础;遵守法律和政府间的契约;并全面融入企业的各项活动。”

2、我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

伴随近些年来国内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重大特大矿难事故以及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问题等等频繁出现,国内的相关学者和大众开始对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加以关注。就目前来看,何为公司社会责任,还没有形成统一观点。相较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来说,我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关注和研究起步比较迟。国内就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最早是袁家方在1990年所著的《企业社会责任》一书中提到的,此外还有李敏龙和唐焕良所著的《企业社会责任》一书。到20世纪90年代,伴随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和深入,国内诸多学者以不同的视角为切入点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研究和界定。著名学者刘俊海于1999年编著出版《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我国最早介绍公司社会责任的著作。在2002年学者卢代富编著出版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学和经济学分析》一书,这是我国国内较早介绍公司社会责任的著作,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在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很大一部分是企业承担的伦理上、道德上的责任,包括了将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回馈给社会而进行的各种慈善捐赠活动,企业所举办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以及企业为社会利益而约束其追求利润目标等道德上的责任,与此同时,企业还负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责任,二者统一与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范畴之下,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 卢代富著:《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国内外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研究,不难发现,从内容的发展来看,国内外学者专家级机构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或表述是通过明确利益相关人的范畴来实现对社会责任内容的界定。公司社会责任总的趋势呈现出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由模糊到逐步的明确清晰,由不被经济学家和企业家重视认同到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接受。

二、国外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立法研究现状

1、美国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立法介绍。

公司必须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美国,公司的法律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第一,公司法律体系,比如《商业公司法》、《公司法典》;第二,保护利益相关人的法律体系,比如《同工同酬公约》、《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反歧视公约》;第三,社会法律体系,比如《公司权力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 林军:<<美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对我国的启示>>,载《经济管理》2004年第1期。]以上所提到的这些法律是对公司社会责任最低的要求,而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不难发现,美国结合了《商业公司法》、《公司法典》以及诸多的专门的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

美国对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和制度化最显著的表现就是对公司法的修改,在198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开了公司法变革的先河,对传统的修正条款是要求公司的经营者不光是要为股东负责还要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发展至今,美国已经有将近三十个州在公司法中涉及了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此外,更直接地加速美国对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化的是美国对公司的规章制度。美国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研究是与实践相结合的,从立法的角度去分析、思考并完善公司的社会责任立法方面的改进。美国的法学所于1994年发表《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分析与建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大部分州采用的是许可法,对公司经营决策时是否考虑非股东的利益没有强制性要求。相较于公司以往只考虑股东的利益这明显是一种进步,但是这种立法模式对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保护并不是很全面。总的来说,美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方面的特点是,公司自觉的行为经过国家法律的确认而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在20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才开始,美国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是在不断的实践中得以形成的。

2、德国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立法介绍。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监管在公司的社会责任方面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但是在立法中比较早的融入了社会责任的理念。德国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中唯一对劳资双方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加以规定的国家,形成了相应的立法体例,有《企业组织法》、《煤炭行业共同决策法》、《共同决策法》等法律,这都体现出了尊重劳动者,这与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是相符合的。此外,德国在1972年颁布的《工作章程法》其中第43段规定企业管理层每年至少一次向雇员代表报个哦企业的社会政策、雇员政策、公司前景和公司经济状况,如果涉及到企业的机密,可以不透露相关信息;该法的第110段还指出,公司前景和经济状况要以更为详细的信息向所属的雇员经济委员会报告。此外,德国在1965年《公司法》第90段和110段提到:在企业的监督委员会中要有雇员代表参加,在董事会的日常报告之外,雇员代表可以不定期向董事会要求获得相关信息。[ 王凌飞、陈亚楠:《德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集体经济》2009年第30期。]《工作章程法》中还设有要求公司关注和重视雇员的利益,公司的管理层要对雇员披露相关的经济政策、雇员政策,还要对雇员提供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等。由此可见,德国在立法方面很重视保护公司雇员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在社会责任立法方面也考虑到了注意保护环境。在1973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要求公司对污染要进行预测并登记,要通过技术革新来降低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德国尤其重视对雇员利益的保护,对环境也很重视,这可以看作是德国在公司立法方面的特点的体现。

3、英国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立法介绍。

英国在推动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立法实践中起到的很大的作用,可以算是欧洲国家的典范。英国政府明确指出了政府的职责是监督国内各种组织及企业对社会、环境和经济的影响,一切和企业以及其他机构共同合作,促进国内外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开展。在1973年英国政府发表《公司改革白皮书》,这最早提到了公司社会责任,之后不断关注对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探讨和研究。在1985年《英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了企业享有的是有属于或者附属于包括企业职工权益和其他成员的权益。由于的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来源于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由于英国受到自由主义的影响,所以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在公司制度框架之内界定的,是建立在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基础之上的,鼓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容许股东对公司所从事的与公司目的没有关联的社会活动进行诉讼。

除此之外,英国于1980年修改了公司法,对公司必须考虑雇员利益加以规定;在2000年英国在《开放式基金条例》中作出规定,基金公司要报告自己是如何将公司的社会责任融入到募集资金当中去的;在2001年7月生效的《英国养老金法修正案》中,指出职业退休金保管人应该阐明在选举和变现投资政策的过程中,如何考虑对环境、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在2004年,英国颁布《企业(审计、调查及社区企业)法案》以鼓励和促进社会企业机构的发展,使其成为新型的公司,称之为“社会利益的公司”,这种公司的利益和资本得以用来造福社会。在2006年,英国修订了公司法,给予利益相关者很大的关注,注重对他们利益的考虑。通过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可以卡出英国在对公司追求经济利益和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认识不断深化,从起初的关注雇员利益发展到关注环境的影响,直到关注到利益相关者等的考虑,可以体现出英国在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上是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的。

三、我国在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方面的现状及评析

1、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

我国自从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积极的与世界接轨,融入全球化的浪潮中,公司社会责任是以全球化的形式在全球扩散开来,我国也应该在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方面紧跟国际趋势的发展步伐。我国在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有所涉及。其中在第14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有涉及到关于关于职工权益的保护、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和参与工会等规定。《公司法》中第15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在2005年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中对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了修订。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还针对职工、债权人、工会等制度安排进行了完善。新《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就能够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找到法律方面的依据,具有重大的意义。新《公司法》还加强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其中第17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到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这是对1993年《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此外,新《公司法》还提到了要加强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方面的内容。在总则中第一条就规定了公司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公司法》第20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供电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法律通过制度方面的设计使得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2、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立法评析

我国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引入公司法是益达进步,表明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得到了法律的重视和认可,这种立法上的体现有助于企业对职工和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权益的保护,也强化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职工能够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中,这有助于提高职工在公司的地位和重要性。这些都是能够体现新公司法的进步之处。除此之外,新公司法对公司的社会责任方面的尝试为立法作了有益的探索,这会帮助今后我国在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进步。

虽然经过修订后的《公司法》在总则和分则中都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了一些规定,使得公司的社会责任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但是还是缺乏具体细致的内容,在操作性方面显得有所欠缺,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方面。

第一、《公司法》总则对公司的社会责任方面的规定比较抽象不够具体。在《公司法》第5条的第1款对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作了法律规定,但是这并不以为这法定责任,在《公司法》中缺乏公司没有履行社会责任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此外,还没有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概念、内容、性质等方面做明确的规定,对“社会责任“的表述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做出更明确的界定。

第二、在保障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方面缺乏制度性规定。修订之后的《公司法》对非股东利益相关人仅限于公司职工和公司的债权人,没有包含其他利益主体。在公司治理方面,公司职工虽然有一定的管理参与公司的权利但只是针对公司内部职工,对职工参与公司内部智力方面的规定也不够细化具体。另外,也没有规定董事会要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等。由此可以看出,实际上公司依旧延续传统的将股东利益置于首位,为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并没有发生改变。

第三、对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不够全面和充分。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相关的规定不够完善。比如《公司法》第150条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其在执行公司业务中,由于过失或者蓄意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损害,没有给予相关的规定。这就足以看出《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还不够完善。

结语

总的来说,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建设和发展是面对未来发展和挑战的重要准备和措施,发展趋势和领域逐渐深入,具有进步性和发展性,由意识觉醒到理念尝试,由理论知识到实践应用,由被动接受到主动推进,也正是由于现实的发展需求催生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在当前,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发展呈现良好趋势的同时,对于一些问题和不足,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法律约束,暴露了我国关于社会在恶人的法律空缺,公司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以此促进公司和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匡海波、买生、张旭.企业社会责任[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2]任容明、朱小明.企业社会责任多视角透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蒋黎黎.我国社会企业责任的构建与完善[D].合肥工业大学.2009.

杨茗淇陕西省西安市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c1-217 138920206817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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