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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缺失及其完善

2014-05-12化耀民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缺失完善

化耀民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现代刑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是刑罚执行方式的重大变革,将对犯罪人的改造及回归社会产生重大意义。它的开展既是我国经济、政治以及法治进步的体现,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然而,由于该制度在我国起步晚、法律体系不够成熟等因素,仍存在一些不足,应从构建专门性矫正立法、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及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社区矫正 缺失 完善

2013年1月1日施行《刑事诉讼法》中,社区矫正制度第一次被规定在其中,是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它作为一种新型的非监禁改造罪犯手段,以实现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以预防和抑制犯罪为目的,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的效果。

一、社区矫正制度一般理论

(一)社区矫正的内涵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或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另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相对应,就是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充分地利用社区的资源来教育矫正罪犯,通过强制性的手段使罪犯接受并参与有关的活动,来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促进其尽快回归社会的行刑模式。”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应当是指将罪犯放到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充分地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予以矫正的一种方式。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

1.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的复杂性。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复杂内在心理机制决定了要矫正犯罪人反社会性人格将是一项多种因素综合的复杂工作,具体会涉及到医学、心理学、社会性、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而且也需要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

2.社区矫正的专门性和群众性。充分发挥国家专门机关的业务优势,并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事业中,以增强社区矫正力量。

3.社区矫正工作性质的多重性。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工作,它与一般社会工作是不同的。矫正又可以分为犯罪前的预防矫正、犯罪后的刑罚矫正及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后续矫正。从统和刑事政策角度来看,应当将社区矫正的范围拓宽,以致成功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

4.社区矫正工作手段的多样性。社区矫正工作是改造人的系统工程,具有高度复杂性。社区矫正的实质就是在于通过整合专门机关与社区力量来矫正犯罪人。犯罪人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而对其进行矫正的手段也应是多方面的。如果缺少综合的帮助以及保护等救助手段,那么社区矫正就只能成为对犯罪人的一种宽容,而难以会起到矫正的作用。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突破与缺失

我国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既尊重了实际,又符合我国当前的理论要求,也取得了一些制度上的突破,但仍存在一些不足的方面。

(一)社区矫正的制度突破

1.明确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但是并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具体负责机构,不过此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已作出规范,比如《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这也就意味着社区矫正工作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2.扩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范围。新《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统一由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均实行社区矫正”。因此,新刑诉法与刑法修正案相比,扩大了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范围。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缺失

1.传统刑罚思想陈旧

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与社会化的体现,它的本土化进程必然要受到传统刑事法律观念的阻碍。传统行刑观念对我国的影响集中体现在重刑主义源远流长、报应思想根深蒂固,较多民众有着强烈惩罚犯罪的愿望,将犯罪人视为极其不可容忍,认为监禁刑是最安全、有效的行刑方式。在生活中,很多人把社区矫正认为是放纵犯罪、有失公正的行刑方式。在传统法文化理念影响下,理念的更新又将是一个缓慢过程,也就导致社区矫正的推行而必需的意识土壤缺失。

2.刑事立法缺失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其本身就具有着法定性、严肃性、权威性。目前的社区矫正,仅在《刑法修正案(八)》、《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做出了一些规定,其中较多规定多为笼统,甚至还停留于低级层面,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困难重重,甚至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

3.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滞后

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应当具有一支高素质队伍,才能保证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高效性。但目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矫正组织不健全、人员单一等。当前矫正工作者多从监狱、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调任或由一些离退休干部组成。缺乏兼具法学、心理学、犯罪学等专业人员,限制了矫正工作规范化发展,不利于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措施

结合当前社区矫正实践,并借鉴国外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现提出以下完善措施:

1.及时更新刑罚执行观念

任何制度的确立都是以一定意识形态为其理论先导,重刑观念意识在我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其与我国民主法制社会的现代刑罚理念是背道而驰的。现代社会是政治、经济、文化等都非常高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刑罚观念已经从重刑主义、报应主义逐步向轻缓化、教育化方向发展。社区矫正也正顺应了刑罚观的变化,鲜明地体现出现代社会的政治文明。因此,我们当务之急就是确立民众与司法工作者的现代刑罚理念,让他们以一种更为健康、包容的心态去接纳和帮助犯罪人,使其能真正体会到现代文明对自己的影响。

2.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立法

为了解决我国社区矫正方面国家立法的缺失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两方面来解决:一是要在相关基本法律中,作出与其相适应的规定。比如及时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增加社区矫正的相关内容。二是努力争取制定《社区矫正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监外执行权的权力和职责,以便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3.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应当由专职的社区矫正监管人员来负责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因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是很有必要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第一,吸收高素质的专业人员。第二,合理利用社会力量和志愿者。第三,逐步建立社区矫正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资格准入制度。可以借鉴司法资格考试等,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专门的认证考试,以有效的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参考文献:

[1]王平.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贾宇.社区矫正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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