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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人文理念

2014-05-12刘益彰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人文理念理念

刘益彰

【摘 要】经济法作为一个现代的部门法从产生之初就具有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理念。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内在精神,是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的指导原则,正确认识经济法理念的内涵对经济法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经济法理念一方面要求具有稳定性,另一方面也要求具有时代性,这就需要我们用发展的眼光进行审视和定位。在“两会”成功召开的背景下,面对多次提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笔者以此为启发,提出“人文理念”,并详细且有针对性地重点论述了“人文理念”相关问题。

【关键词】理念 法律理念 经济法理念 人文理念

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曾经在其著作《法律制度》中说过,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这一“思想运动”一方面是人类在不断地发现世界,适应、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经验、认知和智慧的结晶,另一方面,也是在潜移默化中推动并指导人类进行创造的内在动力。而我们对经济法理念的研究也就是对经济法律制度改革完善的背后起向导作用的“思想运动”的探求,以期促进我国经济法的发展与完善。

一、经济法理念相关概念解析

(一)理念

“理念”是西方哲学史上一个重要的范畴。关于“理念是什么”的争论很多。在英语中,“理念”一词被表述为“Idea”,意为想法、主意或观念。在德语中,“理念”一词表述为“Idee”,意指观念或思想。但是二者均源自古希腊文“eidos”,意为看得见的东西,即形象或外形。在我国,理念是个舶来品,指的是“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在古希腊,柏拉图的理念论“摒弃了理念一词中原有的感性色彩,把理念看作是离开具体事物而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其弟子亚里士多德提出理念是无法脱离现实存在而存在的,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理念基本可以理解为事物的本质属性。到了18、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黑格尔把理念划分到了理性的领域。康德认为理念是“纯粹理性的概念”,黑格尔拓展了康德的理论,认为理念也融概念和客观性为一体。我们在正确理解哲学家思想的基础上,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可以对理念进行一个基本的表述,即“理念是人在实践中通过理性能力所能把握到的事物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二)法律理念

哲学家们对理念含义的探索为把“理念”引入法律领域提供了基础。最早在“理念”中注入法律内涵的是康德,他在著作《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专门论述了理念对制定宪法和法律的作用。在我国,一些学者也对法律理念进行了论述,有代表性的是台湾法学家史尚宽,他认为“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理念”;江山先生认为“法理念既是具体法形态的内在,同时也是法之本体的存在”;而姚建宗则指出:“法理念就是公正,法之存在与运用、法之意义与价值,都导源于公正这一法理念”;有些学者则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如李双元先生等认为“法律理念是由法律的信念或信仰、目的、目标、理想、精神、理论、方法、准则等构成的有机综合体”。对“法律理念”的含义我们同样难以下一个统一的结论,但是我们可以基本认识到,法律理念是基于一定的法律现实,通过一定的法律实践活动,人们从中所认识到的有关法的本质,法的内涵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涵盖了法律的本质、精神、目的、价值等要素,又是法律制定和运行的最高指导原则。

(三)经济法理念的内涵

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经为法学界所认可,因此,经济法也应该具有其自身的理念。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经济法理念不同于经济法概念、观念、价值和目的。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较晚,但是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理念已经进行了深入研究。纵观国内有关经济法理念的研究,“社会整体利益”“实质正义”的理念基本的得到了广泛认可,“适度谨慎干预”、“安全”、“可持续发展”、“自由”等理念使之不断丰富,“人文”理念的提出则为经济法理念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角度。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论述致使对经济法理念至今仍没有统一的认识,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理念的研究都存在其合理性的一面,也都为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动力,注入了力量。

二、经济法的新理念——人文理念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2014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李克强总理作了政府工作报告,从报告来看,几乎每一个领域都有涉及如何改善民生,每一个要求都不忘人民的基础性地位。笔者认为,经济法作为保障国家运作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同样应该把重视人民的作用放在重要位置,以人为本为核心的人文理念应该受到重视。

(一)以人为本重民生

1.经济法以人为本的理念与民生的紧密关联性

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普遍概念,它要求重视人的力量,把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保障民生,以人为本已经成为党的指导性纲领和国家的立法理念。以社会为本位,重点在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并且与民生紧密关联,因为人是社会的主导力量,经济法中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直接体现着经济法对人的保护,同样,对财政税收的规制,对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对市场价格的有效控制,又有哪一项不与民生紧密关联?所以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同样是经济法价值的重要体现。

2.经济法保障民生的必然性

经济法带着保障民生的价值目标而产生。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出现的一种新的法律现象,当自由资本主义所带来的生产力高速发展,并不能解决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矛盾的时候,借助国家的力量保障人们的正常生活成为必然选择。其次,经济法实质正义理念注重保护社会中的弱者,关注最底层人们的生活状况,抛开原来的形式正义,真正实现实质正义,就是在保障民生。然后,社会是人生活的基础,社会的整体利益与每个人的生活休戚相关,保护社会整体也就是在保护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基础。最后,经济法与社会法分工合作,相辅相成,“社会法对保障民生起到主导作用,并且是直接调整, 而经济法则间接保障民生,起到基础性作用。”二者共同利用自身独特手段保障民生。

(二)均衡协调促和谐

1.人文理念要求地域之间的均衡发展

“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的指导思想为我国的整体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导致了我国明显的东西部地区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正如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指出的“要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消除地区发展差距除了“先富帮后富”,实行地区对口帮助外,还需将全国各地区纳入统一的规划,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产业政策调整,针对性地实施财政税收政策和货币政策,国有资源的全国范围内的分配,做到既要看局部,又要顾全整体,达到地域之间的均衡发展。

2.人文理念要求领域之间协调发展

在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仍是主要任务和中心,但已经不是唯一,必须更加自觉地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新的发展观念下,经济增长只是发展目标之一,除了发展经济外,还要注重社会生产秩序的稳定,自然环境的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国家财富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协调等,而这些都是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只有物质与精神的共同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这辆大车才会更加平稳的前进。

(三)人文理念的时代性特征

1.人文理念随经济法的发展而不断突显

经济法起初的主要任务是应对垄断所带来的各种弊端,以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1914年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代表,对垄断进行了规制。随后,经济法又被赋予克服市场失灵缺陷的使命,经济法的队伍也不断庞大,不仅从微观上,直接对不正当竞争,金融市场等直接关系人民生计的领域进行直接规制,还从宏观上对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进行间接调整,另外,“传统公司的理念也发生裂变,对内追求‘以人为本、‘共同治理的原则,对外方面,现代公司追求的不单是机会与人格的形式平等,更强调公司在竞争中实力强弱与能力大小上的实质公平。所有这些新的经济关系的特点促成了经济法关于人的理念的升华,孕育了经济法对人的深切关怀”。

2.人文理念的政治契合性

在我国现阶段,以人为本的理念已经成为党的指导纲领,也是政府工作的宗旨,关注民生,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提升人民的幸福感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这个阶段,提出并重视经济法的人文理念,具有较强的政治契合性。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体现人文理念,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体现人文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现人文理念,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文化水平体现人文理念。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这同时也是我国在今后的工作重点之所在。经济法中所体现的人文理念与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相契合,经济法的发展如若能够重视和贯彻人文理念,全面发挥经济法在保障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也不失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三、人文理念的实现路径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律、法规从制定到执行再到司法的最高指导原则,然而如若不能有良好的机制来保证其实现,那么经济法理念就沦为纯粹的理论,而不能发挥它应有的统领作用。因此,对经济法理念实现路径的研究是经济法理念研究的重要部分。

(一)加强对人文理念含义认识和观念普及

人文理念是在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结合其他各方因素而逐步显现的产物,人文理念的地位并没有的到广大经济法学者的认可,人文理念的具体含义也没有得到明确。因此,要实现人文理念就首先必须加强对人文理念含义的认识和观念的普及。通过上文论述可以得知,人文理念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以人为本、地域均衡和领域协调,以人为本是人文理念的核心,能否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直接关系到人文的理念的实现与否,地域均衡发展和领域协调发展是人文理念实现的必然要求,人文理念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直接涉及民生的领域,社会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生态建设等都在其列。在明确了人文理念的含义后,还应该做好对人文理念的普及,尤其是针对包括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律师等在内的法律工作者的普及。只有先树立了人文理念才能够更好地实现人文理念。

(二)立法的广泛性和立法的程序性要双管齐下

1.广泛立法

立法是实现经济法理念的最根本的环节,人文理念的实现要着重从立法开始。一方面,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经济法的队伍在不断壮大,究其原因在于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经济越发展,市场经济也就越发复杂,有针对性的广泛立法是实现人文理念的重要步骤;另一方面,经济法理念作为最高的指导性原则,具有极强的涵盖性,它要求在旗下所有的法律、法规中要有所体现。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能否敏锐地发觉经济法立法的空白,尤其着重加强与人文理念直接关联的领域的立法,则直接关系到经济法的积极作用能否显现,最终影响到人文理念的实现。

2.程序立法

确保经济法律、法规设立的程序性是实现人文理念的保障。首先由于经济法本身具有的复杂性以及社会市场经济环境也在不断变化,这就为经济法立法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因素,所以经济法立法需要程序性方面的规定。其次,与民法相比,“经济法是公权对私权进行干预的法,干预主体和干预对象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因此需要考虑私权主体的利益表达机制以防公权过度膨胀的机制……这种机制本身就是一种程序”。最后,经济法立法中具有主观性 ,经济法中的法律制度更多的是立法机关所创立的,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所以,设立适当程序来限制立法中的主观性也有其存在之必要。

(三)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在保护人民利益上的关键作用

由于经济法是通过国家力量介入市场经济并对其进行干预的法,所以国家力量在经济法中扮演了及其重要的角色,我们在期待行政执法合法法和正当性的同时,也不得不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非法行为加以关注。政府一方面是代表国家行政执行机关,另一方面政府也是一种“经济人”,它同样具有自身的利益,这就无法完全保障政府在执法的同时完全不考虑自身利益,这就导致有时会出现公权力过度膨胀,侵害人民利益的现象出现。行政执法是保护人民利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实现人文理念以人为本要求的有效方式,经济法实践中的执法需要合法化和正当化,执法部门需要深刻理解人文理念的内涵并在执法中予以贯彻。

(四)完善经济法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过程中,民法和刑法中的纠纷解决机制非常完善,然而,我国的经济法实践现状是,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处于主要位置,而司法的作用却没有完全发挥。在我国,没有与经济法相对应的经济诉讼法,也许是这个原因,导致经济法的纠纷解决没有得到较好的实行,另外,经济法中的主体除了部分是单独的自然人外,更多的是一个组织或者是一个机构,这就使得诉讼主体具有复杂性,为纠纷解决带来极大不便。我国学者已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比如公益诉讼制度的快速发展,为更好地保护人民在生态上的利益提供有力工具。在经济法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可以非常好的体现人文理念,是人文理念实现的重要路径,所以,经济法的纠纷解决机制亟待补强,以促进人文理念的更好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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