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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2014-05-12崔欢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有效实施有助于实现人们对民事诉

讼的公平正义追求。它的扩张使得私法和公法领域都出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问题。但是,它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应当遵循规定,更要避免法律规避者对此原则的滥用,实现其价值中的公平与正义。这是法理的要求,也是时代的需要。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首现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此后,诚实信用原则初步成为民法基本原则。从此,我国法学界开始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诚信危机。这导致了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成为热点,这些研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上的扩张。2012年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

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法院以及其它民事诉讼主体必须诚实、信用及公正的进行诉讼。在历史上,诚信原则有三个标志性的重要发展时期:首先是罗马法时期,诚实信用原则首现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这是诚实信用理论准备时期。其次是近代民法时期,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法上确立了其作为基本原则的时期,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是其代表性的体现。最后是现代民法时期,在这个时期,各国普遍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诚实信用仅适用于某些特定范围内的契约。这个范围通常由立法者来确定。优士丁尼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要物契约、合意契约、某些准契约和某些物权关系四种类型。第二层次,诚实信用上升为债法的基本原则。如19世纪末,德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债的基本原则。第三层次,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民事法律关系中适用,它在民法中作为基本原则的重要地位得以确立。

随着20世纪以来经济飞速发展,个体权利的滥用极大破坏社会秩序的现实使人们认识到,必须通过不断强化社会本位意识,限制绝对私权,才能有效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基于此,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开始扩张。诚实信用原则扩张的重要一步是由民法向私法领域扩张。它由补充性规范成为强制性规定,更从只适用于债权关系的原则成为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另外,由于它内容抽象,又可基于时代的不同而赋予新意义。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公平正义的象征,不仅广泛适用于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而且对法律的伦理性与当事人间利益的均衡性有促进与调节的作用。在私法领域中的扩张主要表现在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法、合同法、保险法中的适用。另外,现代法制的发展状况表明诚实信用原则由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扩展。比如德国帝国法院于1930年作出的一项判决表明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公私法律界。再如在我国行政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也在适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基础

一、法律规则模糊不清。法律规则的重要特征就是具有明确性,但是法律规则也是用文字表达的,这个表达方式由于语言形式和内涵的有限性,使得法律规则常常与现实产生隔阂,我们用文字表达的法律规范的涵义与现实情况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往往有一定的偏差。另外,每个法官的受教育程度、生活环境以及品质等不同,他们对相同的法律条文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这说明了法律规则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对于法律规则而言,符合法律原则的规定是其存在的前提,法律规则的理解要以法律原则的涵义为重要参考依据。

二、法律规则的内容有漏洞。这里的漏洞是指关于某些法律问题,法律依据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当作出规定,而未设规定。所谓未设规定是指没有被法律的可能文义所涵盖。这意味着,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没有办法从当下的法律条文找到合适的法律规则来解决。当产生这样的情况就表明出现法律漏洞,通常会有立法机关通过修改法律等方式来解决,但是法律本质要求它具有稳定性,况且修改法律得经过特定的程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让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弥补法律漏洞。

三、法律规则失去法律效力。法律规则失去法律效力有以下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立法机关废止了某些没有必要再存在的法律条文:二是指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规则对某个问题的规定已经不适应人们的行为准则,生活方式,法律规则已经不符合立法规整目的,即法律出现滞后现象。法官无法从现有的法律规则中找到适合的法律条文予以适用。此时,法官就可以利用诚实信用原则所具有的弹性加以适用。

四、法律规则显失公平。法律推理要以法律规则的存在为基本前提,只有在适用法律规则必然导致明显的违反法律的后果时,才能使用法律原则进行推理。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限定

一、穷尽法律规则。法律规则追求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而法律原则追求的是法律的可接受性和目的性,这是两者之间的最大区别。诚实信用原则的单独适用是指当出现不使用诚实信用原则就无法判决该案的现象时,即诚实信用原则是处理个案的唯一或核心依据,即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即是具体规则的穷尽,方可适用法律原则。具体规则穷尽,是适用诚信原则的前提条件,在具备这一条件下诚信原则才有适用的必要性,但并非是所有具体规则穷尽的情况下都可以适用诚信原则来弥补法律缺陷。

二、不得弱化法律的权威。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界对诚实信用原则与具体规则之间适用的态度都是,具体规则穷尽才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遇到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应当首先寻找其他方式来弥补法律漏洞。只有当没有具体的规定或具体规定或判例的适用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官才可以适用自由裁量权,进行有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比如对于某具体案件,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供参照,而此时适用法律条文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获得的是同样的结论时,则不得选择放弃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而选择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三、适用结果不得违反正义。诚实信用原则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最大目的在于,需要法官以公正、诚信的内心来实现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衡平,以实现实质正义。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

诚实信用原则已经作为法律条文出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作为规范民事诉讼主体行为的一种原则,但因为它是作为一种补充性原则,使得它在民事诉讼的适用上依然面临着应该在的哪些环节或事项上适用,如何弥补或矫正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不足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因为没有明确的具体适用范围,所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大体上可以归类为以下情形:

一、当事人真实陈述,促进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就包括真实陈述,当事人应当真实陈述,在诉讼中不得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不得故意申请无理由的回避,不得故意拆分诉讼标的,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促进诉讼的进行,完成审判。

二、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当事人不得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从而获得法律规则的不当使用或不适用。例如当事人滥用管辖权,编造虚假的管辖因由以取得利于自己的管辖。另外,外国当事人让其所在国当事人代为起诉以实现规避诉讼担保义务的情形也违反诚信原则。

三、禁反言。民事诉讼上的禁反言,也称禁反言原则。此原则的具体适用要件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了与之前诉讼行为相矛盾的行为;第二,基于对方当事人的信赖而作出违反承诺的行为;第三,当事人的行为不利于基于信赖当事人先行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另外,关于如何适用禁反言原则还有诸多问题值得商榷,例如,在诉讼中,即便当事人的行为前后矛盾,还有可能对法官的判断产生影响,因为要遵守口头辩论一体化原则,也不能适用禁反言原则。

四、禁止滥用诉权。在现行诉讼制度下,当事人具有某些诉权。如果当事人没有诚实信用地行使这些诉权,通过此权能行使所获得的利益就不能被承认。无正当理由反复要求主审法官回避;期日指定申请权的滥用等都属于滥用诉权。虽然诉权的滥用问题不容易把握,但是可以从有无正当理由来判断是否滥用。因为宪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权,所以面对诉权的滥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对也必须谨慎。

五、诉权的丧失。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诉权,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了一种期待,认为当事人可能不会行使该权能。当此情况出现,当事人如果继续行使此权能,将有损另一方当事人的期待权。为了保护这种期待权,当事人的诉权丧失。在此情形下,当事人继续行使诉权是非法的。另外,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以获得救济的问题,也可以适用诉权丧失原则。诉权丧失与诉权因滥用而被禁止的情形是有区别的,诉权丧失是因当事人的消极不作为而发生的,其结果是失权;诉权滥用而被禁止是因当事人过于积极的作为而发生的,其结果是无效。从理论上来说,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当事人,也适用于法院以及用于规制法院的审判行为。法院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主体,行使审判权力,所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性原则,它对法院审判行为的规制缺乏力度。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救济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出于各种目的,或为了拖延诉讼进程,或为了干扰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或为了给对方当事人带来诉讼的麻烦,使用不同的方式滥用诉权,以期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而且此种趋势愈演愈烈。针对此严重局势,在法律上必须予以遏制。

一、明确异议权制度。如果当事人实施了不诚实履行诉讼义务等滥用诉权的行为,可以从几方面入手来进行规制:一是,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禁止滥用诉权以及滥用诉权的制裁措施;二是,明确赋予对方当事人异议权,使其可以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以遏制当事人的滥用诉权行为;而且,赋予当事人对于法院法官滥用审判权和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异议权。从诉讼主体着手以实现对诉权滥用的规制,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引进惩罚制度。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滥用诉权,只是给予口头警告,没有给予严格的惩罚。而且,当法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规制。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通过,为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案件审理上的应用提供坚实的法理依据。针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相应的惩罚可以从民事以及刑事两方面着手。在民事责任方面,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当事人,法院应当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因故意延滞诉讼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因当事人的滥用诉讼权利,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诚实信用原则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利用其特有的弹性与活力,使诚信原则成为弥补法律规则漏洞的重要手段。诚实信用原则实现了法律规范的教导效益,对诉讼当事人有一定的教化作用,同时也可以为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以及在具体案件审判中的裁量提供根据。但是,不能过分夸大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不能无限制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它的适用必须符合条件,以期实现法律的一般正常运转。

参考文献

[1]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参照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第1版。

[2]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

[3]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3版。

[4]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

[5] 宋慧青.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07。.

[6] 赵伟.诚实信用原则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06。

[7] 刘克毅:《法律原则适用与程序制度保障——以民事法为中心的分析》,《现代法学》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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