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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中的进步与不足

2014-05-12郝玥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对策建议

摘要:多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为政府和社会舆论所关注,在国家一系列措施下,此问题已有改观,但并未根本解决。2013年寒假期间,笔者对内蒙古自治区G县农民工讨薪状况做了调查,从中可以看出,在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上有进步,但也有不足。透过这些客观事实,可以看出中国社会发展中实际问题的解决,应以政府主导和全社会协同努力为特点。

关键词:农民工讨薪 社会进步 问题不足 对策建议

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而获得工资回报,这在现代社会中应当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对于农民工来讲,这竟然是个问题。辛苦劳作一年的农民工时常不能及时拿到或者完全拿不到自己的工资,这是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重大缺陷!经过多年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是否已经解决,目前状况怎样?带着对这些问题的关心,笔者在寒假社会实践活动中做了一些社会调查,也查阅了一些法规和学术文献,意在通过对这一现实社会问题的了解,把握中国社会进步的脚步和不足。

一、农民工讨薪中的进步

2003 年 10 月,温家宝总理为重庆农妇熊德明讨工资一事,掀开了我国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的新的一页。近十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了对农民工讨薪的关注和保护力度。笔者在G县看到的情况,反映了中国在这方面的进步。

(一)专门机构的设立和法律的实施

农民工可以进行投诉的机构非常多,根本不受政府机构主管和级别的限制,但这也产生如下弊端:农民工的投诉比较分散,受诉的机构不一定能抽出足够的人力和时间去解决问题。一些农民工在长期投诉无果的情况下,会做出一些极端的行为,如:人身侮辱、挟持用工单位领导,甚至凶杀、自杀抗争,此类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G县于2005年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专门负责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帮助农民工讨薪,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企业。随着“恶意欠薪”罪的入刑,农民工讨薪获得了法律上的保障。笔者于2013年初进行了实践调研,当时正处在农民工讨薪的高峰期,监察大队把队员分为六个支队,一至五支队负责处理建筑企业和工矿企业的农民工讨薪,六支队负责处理其他如餐饮企业的农民工讨薪。G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运行已经比较成熟,分工细化,能够快速及时的帮助农民工讨回薪水。

(二)讨薪案件大幅增加,农民工讨薪呈现常态化

由于G县近几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基本建设规模大幅度扩展,但是由于建筑行业的不规范,一些工程在发包与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了垫资施工和让利的要求。所谓垫资施工,是指建筑公司为了获得某个诸如房地产项目的建设权,主动提出自己垫付项目的施工费用,等项目完成后或者开始销售后,房地产开发商再把钱还给建筑公司。但事实上,往往在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却未能按时拿到工程款,于是农民工也常常不能拿到工钱,这就使得建筑企业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大户。G县同时也是某种工业用料铁金粉的主要产区,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吸引了大量工矿企业,所以工矿企业成为与建筑企业相匹配的欠农民工薪水的大户。在实践期间,通过对农民工投诉案件的统计,可以粗略统计出拖欠农民工薪水98%发生在建筑企业和工矿企业,而餐饮等其他行业仅占2%,农民工的欠薪投诉已呈现常态化。

(三)专属文件的颁发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农民工讨工资的行为,需要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就此,国家出台了一些法律和条例。现行《劳动法》第91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9条、《内蒙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41和42条,均对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情况做了相应规定。概括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监察大队可以“两责令”。“两责令”是指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还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可以再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数额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确定。如果“两责令”以后,用人单位仍然不履行,那么劳动监察大队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可以称为“一申请”。“一申请”的法律依据是1998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办[1998] 69号)。总结而言,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监察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两责令一申请”。

二、农民工讨薪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政府已对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度重视,但现实中的一些问题并不完全得到解决。调研表明目前仍旧存在如下问题。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举证难

农民工欠薪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法律保护不到位,双方地位不平等。当前,我国正处于农民市民化的转型过程中,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形成买方市场,这一状况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提供劳务时,大多数农民工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如工作量、劳动报酬等合同的重要条款也都是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发生争议后,农民工举证困难,用人单位凭借其自身优势,一般拒绝向农民工提供有关原始资料或者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导致其举证不能,造成农民工维权难上加难。我国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明确指出,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违法。如第10 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现实中,雇主为了灵活用工和实现降低成本的目的,很少或者拒绝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就使得举证十分艰难。G县在2013年1-5月中所立案的拖欠农民工工资450件案件中,涉及4012名农民工,粗略计算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就有3932人,占总人数的98%。

(二)政府成为欠薪的源头

根据G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统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投资工程已经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源头,占全县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总额的31.7%。G县政府为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县财政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修通了通往市区的B-G一级公路,使得人民顺利出行。而在这个工程中,政府由于资金缺乏和银行贷款困难,要建筑商先垫付建筑资金。建筑商为了顺利的揽到工程,搞好与政府的关系,在明知政府欠资的情况下承包工程,工程承包方甘愿垫资施工,而等到工程结束后,政府因资金紧张不能马上兑现工程款,这样政府自己就成了“工程债务链”的源头,即欠薪的主要源头。如此,政府机构当然无从强硬地为农民工讨薪了。

(三)工会的存在有名无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6条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工会成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主要职能原本是为了维护职工权益。当企业侵犯到职工权益时,工会就应履行保护之责。然而在现实中,农民工的欠薪问题并没有因为工会的存在或发挥作用而得到解决。究其原因在于工会力量太弱。“现实中工会往往变成了公司企业的一个附属性的组织,专门负责些职工的休闲娱乐活动。”笔者通过对G县的实践调查发现,当地建筑企业和工矿企业的工会,其主要工作竟然是负责解决职工的住宿,而且在一部分企业中工会是名存实亡,只有名称而没有人员配置。由此可见工会在帮助农民工讨薪案件中是没有发挥多大作用的。

三、若干建议

鉴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几方面继续努力。

(一)引导农民工自己依法维权

从G县农民工讨薪的案例看,很多农民工与用工企业之间只口头约定了工资数额,没有明确约定工资的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更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建筑企业和工矿企业的欠薪问题之所以严重,是因为多数建筑工人不是按月结工资,而是到年底才清结。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是解决建筑企业和工矿企业欠薪问题的关键所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如查到无故拖欠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罚,行为严重者上报政府,或者诉诸法律程序,这样就不会发生大量欠薪的行为。政府应当引导农民工建立自我维权意识,为此有必要对农民工强化教育和宣传。逐步引导农民工树立同用工企业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并倡导建立按月发工资制度等,解决日常欠薪问题。

(二)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

政府对欠薪企业疏于监管或监管不力,是导致欠薪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政府可以把“参建各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纳入信息化管理,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公开,在审批项目、资金支持、招投标、资质管理等环节实行奖优罚劣,在企业资质进行年检时,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对企业诚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这种方法称为事前监督。除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也不可或缺。政府的工商税务部门及银行应对企业的工资发放进行密切的关注和审查,出现异常情况立即通告和预警。一旦发生欠薪,企业无法及时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时候,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先行垫付,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以防造成群体性事件给社会造成隐患。另外,政府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少建设一些“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尽力杜绝政府成为拖欠工程款源头的尴尬现象。

(三)强化工会作用,提高农民工在劳资关系中的议价和谈判能力

工会作为相对独立于政府与市场的第三方力量,能有效平衡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保护弱势农民工群体的合法利益。我国在建国以后就组建了全国的工会系统。根据我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上级工会有权指导和协调下级工会的工作,且工会有权通过集体协商、参与制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在工会法等法律框架下组建类似于农民工维权协会之类的组织,使其能代表农民工参加社会规则的制定,与以企业为代表的各种社会力量进行谈判。工会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时必然会面临用人单位的抵制或逃避,工会只有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才能对用人单位予以反击。

综上所述,对农民工讨薪问题的解决,虽有进步,但亦有问题,仅一个县就有如此大量的工作要做,说明这方面的市场秩序尚未完全正常。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完善,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实际情况的了解,使我们认识到,农民工欠薪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政府和社会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参考文献:

佘俊凯. 农民工讨薪:“不可能”之后的“可能”[J].云南:法制与社会,2011,第8期。

王娟娟. 农民工讨薪的困境及其法律支持[J].内蒙古:前沿,2012,第21期。

王伦刚.劳动监察权运行的法社会学分析—从政府帮助农民工讨薪的现象入手[J].四川:天府新论,2011,第5期。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研究生,郝玥,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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