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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委托代理关系

2014-05-09程启政

大陆桥视野·下 2014年3期
关键词:逆向选择保险委托

程启政

摘 要 保险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不完全契约关系,委托人要为代理人的行为承担风险,而契约的执行力掌握在代理人一方,契约的制约力掌握在委托人一方,事前逆向选择和事后道德风险是委托人不能回避的两大难题,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代理人的行为。信号传递、激励方式、信誉机制三方面决定了保险委托代理关系的状况,也决定了寿险营销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 保险 委托 代理关系 逆向选择 激励方式

保险委托-代理关系无论从本质上看还是从形式上看,都是一种合同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聘用保险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如在授权范围内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为保险客户办理理赔手续等,即委托人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了代理人。保险人与单个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通过保险代理合同(或称基本合同)确定,同时,保险人通过保险代理人管理办法(或称激励办法)确定与多个代理人(营销团队)的委托-代理关系。我们还可以将保险公司与客户的关系也看成是委托代理关系,本文着重就保险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性进行论述,分析其关键点。

一、委托人-代理人模型

经济学上的委托人-代理人模型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交易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信息经济学中,常常将在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知情者)称为代理人,将不具备信息优势的一方(不知情者)称为委托人。在企业内部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业务的执行者、操作者是代理人,管理者是委托人。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知情者)所拥有的信息影响委托人(不知情者)的利益,换言之,委托人不得不为代理人的行为承担风险。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广泛存在于企业市场当中,它通过契约从法律形式上完成交易关系的建立,但契约的执行力掌握在代理人一方,制约力掌握在委托人一方,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提高代理人的契约执行力与提高委托人的契约掌控力,是企业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事前逆向选择模型和事后道德风险模型是研究委托-代理关系中所必须首先探讨的两个重要模型。

1.事前逆向选择模型。在契约理论中,自然状态是指随机状态,自然状态不一定直接或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以至在现实中,执行契约只能依靠代理人。所谓事前逆向选择模型指的是,自然选择代理人的类型,代理人自己知道自己的类型,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委托人和代理人签订了一种契约,代理人可能隐藏自己的私有信息,反而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以谋求增加自己的利益,但是这种行为却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例如,保险代理人凭借保险信息的优势,向处于保险信息劣势的客户进行违规展业: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代客户签名、为多挣佣金蒙骗客户多交保费、挪用侵占客户保费等,结果引发大量客户投诉,他们不仅对保险代理人整体产生怀疑,而且对保险公司也产生不信任感,从而极大地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事后道德风险模型。这是契约理论研究的重点。道德风险分为两类:一是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委托人和代理人在签订契约时,有关的契约知识和现实条件都能被签约双方观察到,对双方是共同知识,此时双方信息是对称的。签订契约后,代理人选择行动,决定代理人行动结果的还有自然状态,代理人的行动与自然状态一起决定可观测的结果。而委托人只能观察到结果,无法知道这个结果是代理人本身的行动所致还是自然状态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必须设计一个激励契约以鼓励代理人从自己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例如,《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是建立在《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基础上的一个激励契约,它通过佣金制和管理效能指标等分配各层级代理人的薪酬,以引导全体业务员将个人的利益与公司的发展目标相结合。二是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模型。自然选择代理人的类型,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类型,而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契约后,委托人对代理人没法进行有效监督,代理人因此可以为所欲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二、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号传递

所谓完全契约是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愿意遵守双方所签订的契约条款,当缔约方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方比如说法院能够强制其执行。不完全契约正好相反。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契约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就造成契约条款是不完全的,需要设计不同的机制以对付契约条款的不完全性,并处理由不确定性事件引发的有关契约条款带来的问题。《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就是委托代理的不完全合同。一个不完全契约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修正并需要重新协商。因为委托-代理关系不可避免地产生“事前逆向选择”,因此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就必须最大程度地规避它。

信号传递模型是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一种方法。自然状态选择代理人的类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类型,而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代理人为了显示自己的类型,选择某种信号,使自己的类型能被委托人识别。委托人在观察到代理人的信号以后,与代理人签订契约。一些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规定了与代理人签约的条件,例如,学历、品行、健康条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尤其不能录用“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以及因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而被公司或其他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人”。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在业务的压力面前,增员门槛一降再降,签约条件形同虚设,使代理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偏低,信号传递失去了作用,公司丧失了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导致事前逆选择的概率加大。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契约是依赖习惯、诚信、声誉等方式完成的,付诸法律解决往往是不得已的事情。保险委托代理合同也必须主要通过代理人的展业习惯、信誉品德来履行,但是,保险委托代理合同等价于一个不完全契约与事前逆向选择与事后道德风险之和,它给机会主义、欺骗、无知等行为以足够的存在空间,其违约风险很大,保险委托人往往不得已时才使用法律手段,一些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的违规行为从轻处罚的现象较为普遍,相应的规章制度还比较粗泛,弹性较大,结果合同的约束性相应减小,因此,习惯、诚信、声誉等方式在营销管理中显得更为重要。

三、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信誉的重要性

在一个代理关系中信誉作为契约的重要功能可以用一个模型去表达:观察者利用代理人原先的记录和过去履约的历史去推断某些个人的特征,诸如诚实。代理人有一种使其行为方式影响市场看法的动机。由于现在的行为有一种持久的“记忆”,当过去的记录被用于为现在的行为提供信誉时,代理人的声誉价值提高了。如果委托人很少关心代理人的声誉,代理人的声誉便在契约履行中起了很小的作用,其结果导致了契约不起什么作用。

个人代理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提升了代理人“过去记录”的价值,在团队中起到导向作用。在契约自动实施过程中,声誉应发挥很大的作用。其原因在于,签约双方,不仅要考虑当前,还要考虑未来;不仅要考虑缔约方的利益,还要考虑未来可能对自己产生影响的交易对手的态度。在一个重复博弈中,一个人的行动是可以影响他人未来选择的,别人可以从他的行动中判断他履约的能力,了解他的信誉情况,并由此决定与他的合作关系。信用等级高的代理人得到了委托人更多的支持,并可以较容易地获取客户的信任而得到更多的客户,其展业成本降低而效率大大提升,收益的增加是水到渠成的事。

信用体系是信誉机制的一部分,道德规范、诚信教育在委托代理关系中都非常重要,而惩罚制度也是信誉机制的另一部分。一个自动履约的契约就可以利用交易者的性质将个人惩罚条款加在违约者的身上。这个惩罚条款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的内容是终止与交易对手的关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的内容是使交易对手的市场声誉贬值,使与其交易的未来伙伴知道其违约前科,以至于不相信该交易者的承诺。例如,保险行业的个人代理人“黑名单”,保险人对违规代理人的处理办法等,都是对不完全合同关系的补充。

四、保险委托代理关系的激励方式

激励契约是现代契约理论所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所谓激励契约是指委托人采用一种激励机制以诱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的一种条款。在一个竞争环境中,一个雇主必须设法引导一个工人尽最大努力为其工作,这样会降低公司的成本。制定一个激励契约,意味着较高的工资支付给了具有较高效率的工人,并由此吸引了一大批能力较强的工人。

佣金制就是一种激励契约的形式,但是,目前我国寿险业独立代理人的模式还很少,基本上是由保险公司通过团队模式进行管理,即标准委托-代理模型的一种扩展,它涉及在模型中引入几种代理人,如: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组经理、业务主任、高级业务经理、业务经理、业务员。当他们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利益关系时,团队中的道德风险产生了。两个新问题是:首先,如果产出依赖于代理人的联合行动,且如果他们的独立贡献不能被识别,那么,“搭便车”问题将导致一个远低于在标准模型中所能出现的低努力供给。这引发了对营销团队的监督和监察服务的需求,对于一个高度集中管理的营销组织,组织的监督层层削弱,搭便车问题会引起团队内杠,降低团队的作用;其次,如果代理人的独立贡献能被识别,那么,从某种程度上说,代理人所面对的相关经济波动的程度,每一个代理人的报酬,不仅依据他自己的(绝对)绩效而且依赖于其他代理人的相对绩效。《代理人管理办法》或称《基本法》就是一种让每一种代理人的独立贡献能被识别并获得合理报酬的制度,因此,要使《基本法》能达到有效激励,必须要解决这两个问题。

五、保险委托代理的成本问题

信息成本和激励成本是委托代理成本的主要因素,也是降低成本的关键所在。

降低信息成本问题,取决于信息不对称的减低程度。信息成本涉及面宽,其中,客户信息资料是信息成本的一部分。值得引起高度重视是一些寿险企业与它的一些客户的信息联系中断,无法与客户发生点对点的直接联系,这些客户的比例甚至达50%以上。究其原因有多方面,一是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通信技术、商品住房的发展很快,加上人口的流动较过去年代大得多,这些因素加剧了一些寿险企业的客户资料不准确;二是一些代理人为了垄断客户资料而有意不告知公司;三是保险公司对信息资料的认识不足,在一些措施和宣传上乏力,使得广大客户对此缺乏认识;四是保险客户大多在签订保险合同和死退满转(死亡给付、退保、满期给付和保单转移)时才与保险公司打交道,而不是像银行客户一样,经常出入银行,使双方能互相及时交流信息,相比之下保险公司容易疏远自己的客户。保险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企业的最终服务对象是保险客户,寿险营销发展的最初十年是通过营销队伍的扩张给企业带来广大客户群,留住客户靠的是保险公司的优质服务和信誉,直接的信息交流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今天不做此项弥补的话,将来会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降低激励成本问题,在上一段已作讨论,即识别出每个代理人的独立贡献,解决“搭便车”问题,按照《基本法》和营销队伍发展的规律办事。

在现代契约中,一个最优保险代理-委托关系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要求委托人与代理人共同分担风险;第二,能够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信息;第三,在设计机制时,其报酬结构要因信息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委托人和代理人对未能解决的不确定性因素和避免风险的程度要十分敏感。这是一个理想化的境界,现代契约理论必须要研究非对称信息问题,要探讨契约不完全的根源,以及委托人如何设计委托代理合同,如何规范代理人的行为问题,这些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中不能回避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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