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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路径初探

2014-05-08叶鹏裴仕彬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4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检察官检察

叶鹏 裴仕彬

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检察工作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给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可能。在新的历史时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有效监督司法的途径和渠道,做到检察工作依靠群众、群众参与检察工作,检察工作服务群众、群众认同检察工作。

一、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类型

(一)关联性参与

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参与涉及自身的具体案件,直接获取司法体验。一是当事人的参与,包含两方面:当事人有辩护权和陈述权;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必须能够对处理结果发生实质性影响。二是律师的参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享有辩护、阅卷、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权利。

(二)协助性参与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协助性参与包括:

1.控告、检举犯罪。协助司法机关及时发现和打击犯罪;

2.扭送犯罪、配合侦查,协助司法机关追究犯罪;

3.出庭作证、提供证据,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4.见证司法,如侦查部门实施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开性;

5.提供信息,辅助量刑。如社会调查制度可以请求当事人以外的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对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等情况进行调查,作为量刑的参考。

(三)监督性参与

1.公民的知情权。公民有效监督检察工作的前提是检务公开,将检察工作置于公民视野之下,能使公众感知正义的实现过程,提升公众的司法认同。

2.公民的批评和建议权。检察机关通过听取公民的建议,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对于检察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权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

(四)决策性参与

指普通公众参与案件听证、制订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及推动司法改革,对司法决策过程和结果施加影响。

1.参与案件听证。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代表参加案件处理听证会,将听证员的建议纳入案件处理结果考量因素中。

2.参与制订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推动司法改革。在制订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推动司法改革过程中,充分征求和考虑群众的意见。

二、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价值功能

(一)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检察工作专业性较强,社会公众很难接近和理解检察工作,彼此间容易形成隔阂,而让人民群众参与其中,就使检察工作从封闭、神秘走向了开放、透明,使检察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更加顺畅,减少了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误解,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法律、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从而感受到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当人民群众的想法在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尊重时,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将会受到冲击。所以说,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广泛参与,是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率的必然要求,而且一般来讲,参与的程度越高,人民群众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率就越高,司法公信力就越高。

(二)有助于促进检察权的独立性

真正意义上的检察权独立,是指检察官在办理具体的案件中能够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自由裁量,是一种相对的独立,而不是指在任何时候都不受领导、约束和监督。影响检察权独立性的因素,除了来自检察院外部的不当干扰外,更多地还是来自于检察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和操作。如果人民群众不参与检察工作,完全进行封闭化运行,那么检察官就会受到更多的内部行政化方面的干预,案件处理过程变成了被一小撮人员独占,民众被排除在外;如果人民群众参与了检察工作,就可以制衡此类行政干预,这样不仅不是妨碍,反而是有利于司法独立。

(三)有助于实现和谐司法

专业化的检察官往往只注重从法律思维、法律规定上分析、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而忽略了对当地的风土人情的考虑,也忽视了对广大民众对案件的个体感受。正如罗尔斯所称:“参与原则的主要优点是要确保政府尊重被统治者的权利和福利”。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可以加强检察工作与民众的交流,使案件的办理努力反映民情民意,密切司法与民众之间的联系。因为人民群众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能与检察官的法律思维形成互补。另外,人民群众之间无论在感情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有一种天然的认同感,群众对当事人作出的劝导和解释容易接受,能够防止矛盾激化,让纠纷在互谅互让的氛围中得到化解,最终实现和谐司法。

(四)有助于推进队伍的廉政建设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经是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的真理。参与意味着公开,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首要前提就是所有规则、所有过程向大众公开,让刑事诉讼的所有参与人都熟知司法运行的程序、规则,这种阳光操作的办法,杜绝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杜绝了腐败发生的可能。民众参与检察工作,能使刑事诉讼活动暴露在阳光下,使得侵犯人权和权利滥用没有滋生的温床,可以有效地预防司法腐败。

三、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上的阻碍

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在理论上存在着两个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对司法独立的担心,二是对检察官职业化的担心。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已为宪法所确立,司法独立、制约行政权等理论已成为当前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主导,对司法独立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有观点认为,司法界大可不必继续坚持早先源于“行政权附属角色”的理念,认为法律具有超越政治的独立性,只应按照其自身的逻辑运行,不应掺杂任何政治因素。受此理论的阻滞,摒弃司法“绝对工具论”的同时,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过分强调检察权独立,而忽视了应有的司法民主,错误地认为如果倡导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必然会影响到检察官的独立性。另外,有学者担心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参与,会否定检察官专业化的改革,造成对司法更大的压力,认为司法应当与民主保持一定的距离,其实质就是排斥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参与,必将造成法律专业神秘化,并进而得出普通群众不宜参与司法的结论,造成司法脱离社会、脱离大众,成为社会孤立的活动。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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