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尺子”用好法
2014-04-29和静钧
发明与创新·大科技 2014年10期
和静钧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
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前,有关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一般由地方的中级法院为一审法院,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在普通法院内部专设了知识产权法庭。然而,法院内的案件分类审判的法庭,并不构成“专门法院”。
设立專门管辖的知识产权法院,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具体落实。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可视为中国改革又向前跨步的象征之一。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也是由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兼具民事诉讼的赔偿救济、行政诉讼的确权、刑事诉讼的刑责三类性质案件的特点,分开诉讼,不仅耗费公共资源,也无法一以贯之地适用法律,“三审合一”,更能从“横向”上以“一把尺子”适用好知识产权法律。
而从“纵向”的以“一把尺子”适用知识产权的意义上看,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并能跨区管辖,可以杜绝众多分散在各个地区的普通法院不同审级法院的相互冲突的判决,纠纷当事人再不用考虑在哪里提起诉讼对本方更有利而大打“管辖权之战”,也不用担心案件被不同专业背景和专业能力的法官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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