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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元公司时代

2014-04-29

商界 2014年3期

新版《公司法》并没有做大幅度的修改,可以说只是一些微调。即便如此,我们也能看到一些大的政策变化一对创业者而言,将放宽准入门槛。

抽丝剥茧后,我们发现了三个方面的利好:其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了认缴登记制

实缴制是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比如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实收资本”、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将实缴制度改为了认缴制。即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规定时效内缴足出资额,也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从实缴制到认缴制,可以说是一个跨越式的变化。

在原《公司法》的公司登记过程中,公司在筹备设立时必须准备启动资金和注册资本资金共两笔资金,而且公司出资形式范围小、渠道少,非货币出资手续繁、费用高,导致了资本运作效率低、不灵活。而注册资本资源的不合理配置,还容易导致“两虚一逃”的发生,“注册资本信用”泡沫无法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安全和诚信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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