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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浅思考

2014-04-29何启华刘永桦

理论与当代 2014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群众

何启华 刘永桦

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概念与重要意义

1.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对公信力的定义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顾名思义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就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回应和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从而逐步形成和积累起来的,在社会公众中享有的信任度、权威性和影响力。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应及价值判断,是衡量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满意程度、信赖程度、认同程度的重要标尺。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其实质就是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程度,真正树立起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正面形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提升检察公信力,既是社会各界对公正司法的呼唤,也是我们检察工作必须追求的目标。在2013年全省检察机关人民群众满意度民意测评中,息烽县检察院满意度达98.75%,位居全省(88个县级院)第三,为息烽县荣获全市安全感第一及为争创全国平安先进县做出了积极努力和应有贡献。

2.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履行法律职责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国家性、公权性和法律监督属性,必然要求检察机关的司法执法活动要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使法律监督及各项执法行为和结果得到普遍的尊重、认可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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