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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俄罗斯刑事法制的变革

2014-04-29陆艳

中国市场 2014年52期
关键词:变革俄罗斯

陆艳

[摘 要]转型期的俄罗斯,随着前苏联解体的震荡慢慢平息,俄罗斯法律制度体系的逐渐建立,具有新型特色的俄罗斯刑事实体法,在改革进程中成熟发展起来,构造了以俄罗斯刑法典为核心的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俄罗斯刑事实体法律制度的考察,无疑会为我国刑法改革进路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俄罗斯;刑事法制;变革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52-0212-03

俄罗斯刑法典在新情况新现象的考验下,追求着新时代的法律精神,并且由于俄罗斯政治、经济、社会意识形态的根本变革而涅槃重生。

1 俄罗斯刑事实体法律制度产生的背景

1.1 民主政治孵化了新型的法律

俄罗斯特色的民主政治模式已经有效发挥着作用,宪政体制在治理社会与振兴国运进程中势不可当。新的法律秩序恢复与重建,新的刑事法典酝酿与出台在民主政治改革中脱颖而出。

1.2 经济的动荡激活了新型的法律

普京上台后,重视社会经济政策调整,限制寡头势力扩张,改善贫困人群的生活,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统一社会力量,争取一切制度合法化。于是,在经济改革大潮的洗礼中,孕育出了新的刑事法律理念与制度。

1.3 社会意识形态映射了新型的法律

在疾风暴雨的改革中孕育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又在稳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刑事法。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思想的客观变化,俄罗斯刑事法律制度在考验中日渐成熟与理智。

2 俄罗斯现行刑法改革的基本内容

2.1 外在形式衬托现行刑法典的严谨

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由编章条款项连接为一体,体系完整,条理清晰。编下设章,章里包含着若干条,每一条中分为几款或者附注的项。从1997年至今,俄罗斯刑法典体系没有发生变动,依旧是分为12编34章360条,只不过在每个条目下有增有减。既囊括了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基本主干,同时又以细致的编章条目总结了立法的成果,以刑法、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个罪的排列显示了立法的丰富与严密的立法技术。

2.2 五项原则勾勒了刑法的全貌

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耳熟能详的罪刑法定原则,或者称作法制原则。

第二个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三个基本原则是罪过原则。

第四个基本原则是公正原则。

第五个基本原则是人道原则。

2.3 犯罪概念与犯罪种类浓缩了入罪法网

俄罗斯刑法典分则共19章,按照犯罪客体分类,可谓是19类罪,所有这些统统纳入到刑法总则四大类犯罪里,言简意赅地点睛出轻罪与重罪的标签,显示了犯罪分类的专门化、规范化与明确化,同时更加密切了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内在关联纽带,巩固了立法的社会性与法律性的统一。通过一组数据,可以反映出此种分类的优点。在刑法分则350多个罪名中,轻罪占32.8%,中等严重犯罪占33.7%,严重犯罪占23.5%,特别严重犯罪占10%,大约有53个罪名。由此观之,俄罗斯刑法中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犯罪比重较小,轻罪和中等严重犯罪居多,犯罪分类的比例适当,应用性强,有益于审判实践的需要。

2.4 刑罚目的与刑罚方式牵引着刑罚的走向

刑罚目的是俄罗斯根据犯罪现状,借助刑罚的手段惩罚与预防犯罪,主观上预设达到的目标和结果。俄罗斯刑法第43条第2款规定,适用刑罚的目的旨在恢复社会公正、改造犯罪人和预防犯新罪。这里,刑罚的目的是人们美好的愿望与追求,积极力求实现,但不能说一定完全实现。通过对判刑人实施刑罚,有可能实现恢复社会公正的初始样态,比如法院对判刑人处以罚金,用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就在某种限度内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等于平复了犯罪引致的不公。改造犯罪人的刑罚目的一方面视刑罚对犯罪人产生了什么功效,另一方面在于累犯是否彻底锐减。预防实施新的犯罪,重在处理好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制定良好的刑事政策,完善齐备的刑事法律制度。

刑罚的方式预示一国刑法是重刑思想占上风,还是轻刑观念为主流。俄罗斯刑法依据刑罚的方式不同,划分为三种:第一种是限制和剥夺自由的刑罚,比如监禁。第二种是限制和剥夺自由之外的刑罚,比如没收财产。第三种是死刑,即生命刑。总体而言,俄罗斯刑罚的走势是逐渐轻缓,刑法的公平与人道原则已经渗透到了刑罚的精髓中。有数据证明,1998年,限制和剥夺自由之外的刑罚占整个刑罚的67.8%,到了2002年上半年为69.3%。俄罗斯刑罚呈宽和态势,以死刑为例,法律上虽然规定了死刑,但是实际上已经立而不用,法院不再作出死刑判决。

2.5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彰显了刑法的特殊从宽

俄罗斯刑法第5编专门设10个条款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犯罪网开一面,或者适用刑罚的替代措施教育感化,或者适用刑罚选择宽缓的刑种与较短的刑期,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刑。未成年人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主旨已经充分体现于俄罗斯刑法中。同时,再次说明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不同于刑罚,二者不可混谈。在刑事立法中,应该对未成年人贯彻刑事责任从宽、刑罚从轻的原则。

3 俄罗斯刑事实体法律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

3.1 特点之一:法治与人道共生

法治或称法的统治,是一种治国理念,是社会制度体系的运行状态,是国家管理的方针。法治社会的定纷止争依赖法律。因此,法治是法律的保障,法律是法治的平台。一部法律是否具有进步性看其是否彰显了法治精神。考量的尺度在于颁布的法律是否获得普遍的认同,而不是屈从强权高压,被迫服从;认同的法律是否被评价为良法,得到应有的尊重,而不是恶法的残酷,独裁者的嚣张。通过考察俄罗斯刑法发展史,笔者认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法律始于1996年的俄罗斯刑法典。除了类推制度的横亘制衡被彻底清除外,最重要的是该法律明确列出了法制原则。自然,笔者并不是妄自割裂历史,不能否定俄罗斯刑法的沿袭、传承中的创新,只不过在法治发展道路上,俄罗斯刑法是最重要的历史转折点。转折的标志之一是法治的弘扬,比如俄罗斯刑法中法制原则、人人平等原则、公正原则等,都是一种现代法治社会的做法。完善的法典结构更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展示,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由编章条款项连接为一体,体系完整,条理清晰。编下设章,章里包含着若干条,每一条中分为几款或者附注的项。刑法典体系共分为12编34章360条。从中可看出,罪刑法定贯彻始终。

另一个重大转折标志是刑法的人道性。法治与人道并行不悖,相辅相成。人道意味着仁慈、宽恕、博爱,意味着亲和的美德。它与残忍、严酷、冷漠势不两立。俄罗斯刑法的人道绽放就是将人道原则作为刑法的刚性原则,以易懂确切的文字表述出来,这在世界刑事立法上极其少见。具体而言,刑法的人道性表现在各个条文之中。比如,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时,以特殊的教育感化为主,应当减轻处罚,并且还要参照他的生活状况、教育环境、心理发育程度、其他个性特点、长辈对他的影响等,做出裁量。对妇女、精神疾病人员、老人的刑事责任规定,其中妇女以及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法院下判决时已满65周岁的男性不适用死刑;精神疾病人员强制医疗等。

3.2 特点之二:保护与保障共荣

俄罗斯刑法诞生之时,正是世界上以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为两大发展主题的关键期。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俄罗斯刑法第2条开门见山声明了刑法的任务,宣扬了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法律呼声。刑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任务是: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护所有权,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捍卫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以预防犯罪的侵害,保障人类的和平与安全,以及预防犯罪。刑事法作为最广泛与最严厉的公法规范,理应以保护人民和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这些意识已经深深烙印于俄罗斯刑法中,即便后来几十次的废除、增设、补充刑法,刑法的任务始终没有改变。换言之,国家对刑法的所有调整、修改、附注说明的活动,俄联邦法令的发布,都是力图圆满完成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第2款郑重宣告,为了实现刑法的任务,本法规定刑事责任的根据和原则,规定何种侵害公民、社会、国家的行为是犯罪,同时规定处罚犯罪的刑罚种类以及其他刑法性质的措施。从中可发现,俄罗斯刑法是全体公民的大宪章,不单纯是对犯罪人的人权保护与保障,还赋予被害人、其他社会成员的保护与保障。保护了基本人权,就是保障了人权,就是保护了全体社会。俄罗斯刑法的任务浓缩了二者的平等关系,保证无辜的人不受任意刑事追究与刑事处罚的威胁,保障受刑事追诉的人享有正当的权利与合理的待遇。从刑法角度分析,保护社会,侧重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扩张,或者称之为积极应对犯罪的惩治;保障人权,侧重于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即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限缩,展示了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刑化的温情。俄罗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与罪过的规定,加重累犯的刑事责任,扩张非犯罪行为的范围,刑种由轻到重的排列,保护个人、社会与国家的排序结构,扩大罚金刑的比重等,都是刑法保护与保障共荣特征的具体范例。俄罗斯刑法彻底显示出当今全球刑法发展的事态,正如我国学者评价道,全球纵观长达数千年的世界刑罚演进史,可以发现刑罚之演进的明显特征是趋向于轻缓化和人道化。

3.3 特点之三:频繁与纰漏共存

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出台后,在社会上、理论界与实务部门中都获得了一致好评。因为它是应运而生符合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的较为完善的法典。由于社会变革远远超出立法的初衷,激烈变化的社会现实逼迫立法者无奈地进行删改修补。俄罗斯刑法典的修改往往是以动制动的速度立法,而不是动中有静的理智观望,过于冒进与激情,确实给人们带来新鲜与超前的立法满足,但是也造成了法律前后矛盾与散乱的窘相。刑法修改的愿望是查漏补缺,缺口被新条文充实,又出现新的裂痕,立法漏洞被后来的法规缝合,继而再度开裂。俄罗斯刑法的母体负载了过于沉重的修补之痛,甚至出现一个恐怖活动罪就被修改了5次之多。不可否认,法律不是僵化的硬物,需要接受立、改、废的洗礼,比如在俄罗斯恐怖活动的高发期,尤其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泛滥之际,及时修正本国的恐怖活动犯罪法律具有现实积极意义。但不能仅以修法将恐怖活动犯罪梳理得较为科学与合理,就一味沉浸在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的完美欢愉中。瑕不掩瑜,俄罗斯刑事实体法律制度出现的瑕疵,在留给我们深刻的教训同时,更应该反思的是怎样避免走弯路,如何取其优良性能。

综上所述,俄罗斯刑事立法的建立与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瞬间出现的,而是有着深厚的法律文化沉淀与累积,即苏联时期刑事立法的内容与模式对后来的俄罗斯刑事法的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倘若评价当下的俄罗斯刑事立法,必须寻找到法律的源头,在一脉相承中全面解读俄罗斯刑事法的全景。同时,还要客观评价俄罗斯立法自身的变化与发展。俄罗斯刑法典及其之后的修改,无一例外,在宽缓与严厉之间抉择时向宽缓偏移,偶然激增的严重犯罪则会出现重之又重,改变了过去一贯从严的做法。俄罗斯刑法所坚守的法制与人道原则并举,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对其他国家刑事立法的制定与完善都有不可或缺的影响。俄罗斯多次修改刑法遭致的冗余与庞杂,会随着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持续上升而日渐消除。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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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微.俄罗斯联邦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17.

[4]黄道秀译.俄罗斯刑法教程(下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849.

[5][德]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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