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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浅谈

2014-04-29孙晓雯

中国市场 2014年52期
关键词:税收筹划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

孙晓雯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的地位和作用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本文从详尽的案例分析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必须要分析研究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采取各种措施把企业的税负水平降低到最佳状态。

[关键词]税收筹划;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

[中图分类号]F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52-0100-02

1 企业税收筹划原则

1.1 合法性

这是税收筹划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区别偷逃税行为的根本所在。税收筹划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当纳税人有多种合法的可选择纳税方案时,可选择低税负方案。

1.2 目的性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税收支出。企业要降低税收支出,一是可以选择低税负,二是可以延迟纳税时间,有效降低资金成本。

1.3 筹划性

纳税人在进行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经营活动之前就必须综合考虑税收负担因素,明确国家的立法意图,设计多种纳税方案,并比较各种纳税方案的不同税负,挑选出能使企业整体效益达到最大的方案来实施。

1.4 综合性

综合性是指企业税收筹划应着眼于企业整体全局,综合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以及综合经济效益,统筹规划。税收筹划只有从企业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2 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2.1 把好合同签订关,利用不同税目进行筹划的技巧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签订各种经济合同。每个经济合同的内容、价格等往往会影响税负,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该考虑其条款对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在企业拥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就可以利用税率的差异,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1:建设单位甲有一项工程由工程承包公司乙组织安排施工单位,最后施工单位丙中标,并直接与甲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金额共一亿元,甲另外支付给乙40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在这个业务流程中,对于工程承包公司乙来说,是以一个服务性公司而不是建筑单位出现,乙公司所提供的组织协调服务则应按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则乙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为400万元×5%=20万元。 若乙企业对该业务进行纳税筹划,与甲直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金额为1.04亿元,之后乙将工程转包给丙,转包金额为一亿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乙应纳营业税×3%=12万元。这样,乙公司可以节税8万元。

例1说明签订与工程相关的合同时,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性合同。同时,在签订总包与分包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完整性。 这样,利用不同税目的税率差异,可为纳税筹划提供操作的空间。

2.2 建筑施工企业所用原材料的筹划技巧

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虽然使用同样的材料,但由于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相对便宜。从而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的价款,运用合理的手段减少应计税营业额,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例2:建设单位甲建造一栋商业大楼,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出包给施工企业乙,工程总承包价为3000万元,另外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甲供应,材料价款为22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乙应纳营业税额=(3000+2200)×3%=156(万元)。 若乙企业对该工程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材料由施工企业乙自行购买,乙企业利用其业务优势以2000万元买到所需同样材料。这样总承包价为5000万元,此时乙企业应纳营业税额=5000×3%=150(万元),从而节税6万元。所以,实际工作中尽量不签甲方供料合同。

2.3 建筑施工企业对劳务用工的筹划技巧

一般来说,施工企业使用劳务用工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与劳务用工签订劳务合同;二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采用第一种方式对施工企业存在以下风险:一是劳务用工与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所发的工资税务部门不认可“工资、薪金”,税前抵扣困难。二是会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务风险。三是劳动保障部门会要求企业为劳务用工购买综合社会保险,增加企业负担。采用第二种方式对施工企业更加有利:一是开具的工程发票许多地方可以税前扣除。建筑劳务公司属于建筑业总承包合同中的劳务分包部分,适用建筑业营业税税率,按3%征收营业税。现在许多地方政策规定,劳务公司在当地注册备案的可以享受营业税抵扣政策。二是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是回避了交综合社会保险的问题。

2.4 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1)收入均衡筹划。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每月对工程项目进行成本分析,监控工程的成本利润情况,根据考核制度提前预支奖金,使职工收入在每月尽量趋于均衡。

(2)异地工程筹划。根据国家及各省市的税法政策,对异地施工的企业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各地不一样,一般是0.5%~1%)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样一个6000万元的异地工程应计税就是6000×0.8%=48万元,而按查账征收或回所在地缴税肯定达不到这么高的比例,且按工程营业额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如果企业能够多和当地税务机关主管部门沟通,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查账征收证明材料,这样还是有可能在当地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3)合理提高职工福利。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税前可以列支的情况下为员工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职工教育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障基金等统筹基金,以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这样既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也可以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

2.5 利用集团优势进行筹划

施工企业可以通过组建集团公司的方法来平衡税负,适当地选择子公司、分公司和局指挥部的组织形式,以此实现集团公司的内部各个纳税主体之间利益协调和平衡,进一步降低集团公司的税收负担。

3 结 论

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系统工程,企业应该认真学习掌握并研究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宏观税收政策,做一个主动的纳税人。同时,施工企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转时间长的特点,缴纳的税种也很多,具有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这就要求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方面的问题,真正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而且企业还应该立足于自身的长远发展,综合考虑影响企业税负水平的相关因素,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的资金循环和经济效益的增长。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EB/OL].[2008-11-10].http://www.gov.cn/zwgk/2008-11/14/content_1149510.htm.

[2]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EB/OL].[2008-12-28].http://www.gov.cn/flfg/2008-12/18/content_1181764.htm.

[3]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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