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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度的构建

2014-04-29边全乐杨韵龙

农学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第三方评价制度农业

边全乐 杨韵龙

摘 要: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是指具备评价资质和业务能力、能独立有偿提供评价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据相关法规规章、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从科学性、创造性以及产业化前景等方面,对科技成果的水平或价值进行的综合评判。当前,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评价还存在成果鉴定与第三方评价并存、以市场交易和产业化为目的评价较少、第三方评价报告的法律效力尚不明确、分类评价的指标体系还不健全、咨询专家的评价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经过科技部5年试点,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工作已积累大量经验,构建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度的政策环境日趋成熟,建议从加强行业管理、实行分类评价、进行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等5个方面全面构建中国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度。

关键词:科技成果评价;农业;第三方评价;制度

中图分类号:S-01 文献标志码:A 论文编号:2014-0654

Discuss on Construction of the Third-party Assessment System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in China Under New Situation

Bian Quanle, Yang Yunlong

(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Centr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Chinese Society of Agronomy, Beijing 100125)

Abstract: The third-party assess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refered to a kind of payment evaluating activities which were completed independently by some special social institutions with evaluation qualifications and ability, the level and value of the achievements were evaluated by the aspects of scientificalness, creativeness and industrialization prospect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procedures and standards. There were still some problems on the evaluation of the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in China, for example, achievements appraisal and the third-party assessment coexisted, the evaluation which promoted the trade and industry was less,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third-party assessment report was not clear, the classified index system was not perfect and the evaluation level of the expert need to improve. After 5 years pilot work of the third-party assessment by the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lenty of experience had accumulated, the policy environment in which constructing the third-party assessment system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was maturing gradually, and 5 suggestions about the industry management, classified evaluation, evaluation agency qualification, qualification admittance of the jobholder and soci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on constructing the third-party assessment system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in China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Assessment; Agriculture; Third-party Assessment; System

0 引言

科技成果第三方評价是指经过科技部认定、具备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能独立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据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规定的评价程序、评价标准,从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及应用前景等方面,对委托者的成果水平或价值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判。与政府部门主导的科技成果鉴定模式相比,它具有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特点。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是中国科研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现代科技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保障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科研在全国科研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中国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科研的扶持力度,每年产出的农业科技成果数量达7000多项[1],但农业科技成果水平参差不齐、价值相差较大,由于缺乏科学、公正、精确的成果水平和价值评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业科技成果的高效推广和转化交易的难度,因此,中国亟待建立一套科学、公正、系统、完善的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度。

1 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不但与农业学科本身有关,也与农业科学家的素质有关,与现行的农业科技管理体系有关,与大的社会环境有关[2]。目前,农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政府部门成果鉴定和社会第三方成果评价并存。一些科研教学单位还习惯继续进行成果鉴定,同时,一些科技管理部门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停止成果鉴定工作,阻碍了科技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工作的推进。(2)目前开展的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工作,多以水平评价为主,对于成果产业化应用前景和市场价值的评价比较少,当前的评价工作还不能有效解决农业科技和农业经济两张皮的问题。(3)科技部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法律效力和适用地域范围等,还缺乏政府部门的明确界定。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核发的成果鉴定证书,可作为科技成果登记、新产品税收优惠、科技奖励评审、科技计划立项、生产许可证审批、技术转让、科技成果宣传推广、资产评估和知识产权登记等的依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证明文件。而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的法律效力亟待明确。(4)针对农业科技成果专有的、完善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现有的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指标多是参照科技部2009年颁布的《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中的3类指标,不能准确反映农业科技活动的自身特点,指标有失偏颇。(5)咨询专家评价水平有待提高。专家是农业科技成果评价中的重要人力资源,同行评议的结果是科技成果评价定性的主要依据。由于农业研究领域广泛,学科专业间差别大,加之现阶段科技成果评价的专家评议制度和信誉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反评价机制,使得符合要求的某一学科或领域的评议专家十分有限,现有评价专家的评价甄别能力和道德水准也参差不齐,专家评价水平还有待提高[3]。(6)农业科技成果评价多注重一头一尾,缺乏对科技活动本身的过程评价和整体性评价[2]。

2 中国建立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科技成果评价与管理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科技评价体系由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成,以国家为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科技部是科技评价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科技评价活动总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4]。《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一般应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作为受托方进行,但由于各方面的监督制度没有跟上,社会化的评价机构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评价主体的第三方立场难以得到有效保证,成果评价的结果自然难以令人信服[5]。曾有科技界人士将科技成果鉴定形象地比喻为“三字一包”,即专家在评审时签名3个字,然后领1个红包[6]。同时,参加评审的专家大多都和项目主持人熟悉,相互之间邀请作鉴定专家,评审过程也难免掺杂不应该有的“人情因素”,评审结果也可想而知,于是出现滥用“国际先进”和“国内领先”的现象;出现重形式走过场、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同时,鉴定过程和结果不够公开透明,影响着中国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急功近利的思想和浮躁作风[4]。

目前,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主要以成果鉴定为主,成果鉴定的行为主体是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专业性管理工作并非政府行政部门的专长,缺乏独立的评价机构和专业评价人员队伍,直接降低了农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獨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开性,所以出现了很多成果鉴定不规范的情况。据九三学社近年组织的万人问卷调查,78.5%的科技人员认为当前的项目评审结果不公正,67.0%的科技人员认为成果鉴定不真实[6]。以政府鉴定为主的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方式已经不符合当前新形势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也不适应新形势下农业科研机构对科技成果评价的多样化需求。由于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结论代表第三方立场,具有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特点,能够促进农业科技成果以其真实价值,进行公平、公正、透明交易和转化,同时也有助于农业科技成果进行深度研发和进一步完善。因此,中国建立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国外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先进经验

科技评价是科技宏观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科技评价工作。许多发达国家已逐步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科技评价体系和规范,并建立了各种科技评价机构[7]。国外的科技评价机构以多种形式存在,从组织机构上可分为政府性质和非政府性质,绝大多数评价机构为社会服务性的评价中心。与中国相比,国外评价主体呈现明显的社会化发展趋势,政府出资,但并不直接评价[4]。

美国是开展科技评价活动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科技成果评价制度建设较为成熟。在科学研究领域,美国联邦政府提供了超过半数的经费支持,但政府并未设立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而是委托一大批水平高、相对稳定的社会咨询评价机构,包括企业和非营利机构,开展具体的评价活动[1]。

日本建立了开放性和透明性较强的第三方评价制度。1997年8月日本政府出台了《评价指南》,明确规定评价主体是独立于被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机构的第三方机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有被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机构的人员参加。为保证评价工作开放和透明,对于社会关注的研究课题,评价人员还可以吸收能够反映公共意见的人士,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是在互联网上征求意见。在一些评价中,还广泛吸收外国专家作为评价人员。评价结束后,相关部门把包括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在内的有关研究开发的全部内容和结果公之于众[8]。

法国从19世纪50年代起开展科技评价活动,至今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科技评价体系。法国的成果评价较为灵活,评价机构分为4个层次——国会科技选择评价局、国家研究评价委员会、科研机构及高等教育机构内部的评价体系、中介机构。其中,中介机构只要经国家研究评价委员会认定,符合法定条件,便可取得从业资格、从事评价工作。法国的科技评价机构具有较高的独立性,特别是在资金上的独立(既独立于被评价方,又独立于评价接受者)。同时,评价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资格认证,并以法律规范其行为,以此来保证评价者的高素质和独立性[9]。

英国的科技评价完全交由学会、协会或中介机构完成,能够提供较为客观的评价结果。评价人员会受到严格遴选,代表来源广泛且任期短,并要求临时聘用的评价人员只参加一次评价,通过在网上公布减少政府干预,保证评价的社会化和公开化[10]。

俄罗斯的科技评价是由国家科研鉴定咨询中心进行的,该中心是以鉴定承包者的面貌出现的,实际上已经是一个独立的中介评价机构,而不再是政府的管理部门[11]。

国外科技成果评价先进经验表明,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评价的重要模式,充分保障了科技成果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公开,促进了成果的转化交易。

4 中国建立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度的政策环境日趋成熟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政府陆续出台的一些政策文件,已涉及到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有关内容。2004年4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要求改变成果鉴定管理方式,由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指定专门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006年2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出台,《纲要》明确提出要改革科技成果评价和奖励制度,根据科技创新活动的不同特点,按照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完善科研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改变评价过多过繁的现象,避免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

2007年1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将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将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职责、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划给相关部门或交给地方政府。

2009年10月,科技部国科办奖[2009]63号印发了《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该方案明确指出了以政府鉴定为主的科技成果评价方式已经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也不适合新形势下对科技成果评价的多样化需求,提出到2015年要在全国初步形成包括社会专业机构评价、市场评价和必要政府评价在内的科技成果多元化评价新模式体系。至此,“政府主管、社会承办”的新型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帷幕。《方案》和《办法》的印发,对于中国全面开展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01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2]6号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要深化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基础研究以同行评价为主,特别要加强国际同行评价,着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应用研究由用户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着重评价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和带动性。《意见》还强调了要发挥科技社团在科技评价中的第三方作用。

科技界一些院士、专家也通过各种渠道呼吁,应该尽快建立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度。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武维华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言时提出,要健全科技评价制度,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制,改变目前决策、立项、组织和评价不分家的做法,重大科技项目要经过独立的专家委员会评价和论证,重大项目实施过程要有独立的专家评价和监督,项目成果要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验收[12]。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唐守正也公开表示,为促进科技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健全,需引入第三方评价。他认为第三方评价机构首先应该是具备法人资质的实体,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其次,第三方应有学术权威性,得到领域内一定程度的认可;再次,第三方机构应有相应的人才,可以集中领域内最主要的专家[6]。

随着上述有关科技评价政策文件的出台和科技界共识的形成,改革现行农业科技成果评价体制的氛围已经形成,建立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度有了充分的理论和政策依据,构建更加合理的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5 中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模式的实践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对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进行了积极探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做出了重要贡献[13]。2009年,科技部公布了首批科技成果评价试点的9个单位12家评价机构名单,科技部副部长曹建林为中国农学会等12家首批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授牌。到2011年,已有34家第三方评价机构被科技部授权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试点机构大多能按科技部的要求,结合行业或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各自工作方案,顺利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自科技部2009年在全国启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工作以来,到2013年12月底,上述评价机构对1400多项科技成果进行了评价。

例如,中国农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发展迅速,试点成效显著,已成为全国农业行业一支重要的第三方评价力量。2010年,中国农学会在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和农业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广泛征求行业意见,投入专门技术力量,起草编制了中国农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制度与规范等系列文件。建立了涵盖农业行业所有学科领域的6000多人的评价专家库,并建立了社会公益类、技术开发类、软科学类和科普类4类成果评价指标体系。2009年10月至2014年5月,共受托评价全国重大农业科技成果80多项(其中不乏院士、首席科学家等知名专家的重大成果),累计组织院士专家460多人次(其中院士70多人次)。在中國农学会完成评价的成果中,30%评价后很快以评估水平和价值得到转让、融资,或得到财政资金支持,60%评价后获得了省部级科技奖励,20%获得了国家科技奖励。中国农学会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促进了成果公平交易转让,对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综合实力的提升做出了贡献。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以及良好的社会效益是中国农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亮点,其工作成效得到科技部高度赞赏。

青岛市科技局通过大胆改革,推进了全市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为冲破开展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阻力,青岛市科技局全面停止了成果鉴定工作,并建立了政府、行业、社会中介机构组成的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职责明确、自律发展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确定青岛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为全市科技成果评价行业服务机构,开展青岛市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认定、考核、监督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承担全市科技成果评价行业规范、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推动行业发展的职能。认定了青岛科技工程咨询研究院、青岛市机械电子工程学会、青岛市医学会和青岛市医药行业协会4家機构为该市第1批评价机构。截至2014年4月,青岛已经开展了433项成果评价[14]。对于通过评价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同时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并在计划立项、科技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人才、职称评定等方面赋予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与原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15]。

成都市科技局科技评估中心在成果评价试点中,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规章制度。他们先后制定了《成都市科技评估手册》、《成都市科技项目立项评估规范》、《成都市科技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科技评估中心保密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了《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指标体系》、《成都市财政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等评价指标体系,为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在硬件建设上,该中心建有一套科技评价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科技项目评价的信息化。这套系统可以保证“随机遴选评价专家、随机分配项目”的双随机性和“专家、企业、评价机构三不见面”的原则。该系统还设置了项目单位和主研人员信息的屏蔽功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评价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公开。同时,评价场地均配备了数字监控系统,保证了评价活动规范、安全。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是成都市科技局科技评估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亮点[16]。

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中,同样还存在一些问题:(1)部分试点单位,由于自身体制机制问题,未能按科技部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2)有关行业有关部门未能针对本行业科研成果自身特点,制定具有本行业特点的成果评价指标体系,仍参照科技部下发的3个标准进行评价。(3)评价目的单一,多是在项目结题验收后,为申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进行评价,并非针对成果的市场价值和产业化前景进行评价。(4)成果评价还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如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法律效力如何,能否具有与成果鉴定证书一样的效用,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由于效力和作用不明确,少数科技成果所有者认为进行成果评价是徒劳无益的,所以试点工作缺乏政府推动力和市场拉动力。整体而言,中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度仍处于大范围试点阶段,还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科技成果评价的市场需求。

6 全面构建中国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度的建议

根据科技部的部署,到2015年,中国要初步形成社会专业机构评价、市场评价和必要的政府评价在内的科技成果多元化评价新模式体系。目前,停止成果鉴定、全面建立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度的政策环境逐渐成熟。自2009年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全国启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试点工作以来,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工作开展较为顺利,取得了较大成效,积累了大量经验。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全面构建中国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度。

6.1 抓好规章建设,建立成果评价管理制度

国外经验证明,强力有效的制度建设是评价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在详尽有力的制度和法律的保护下,才能有独立有效的评价活动[5]。目前,中国还缺乏有关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2009年,科技部印发的《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仅对评价工作的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规定,还缺乏体现农业行业科技成果特殊性的社会第三方评价制度,也尚未建立起像发达国家那样规范细致的法律体系。建议农业部加强调研,加快建立健全农业行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规章制度。时机成熟后,停止成果鉴定,制定《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管理办法》,以农业部规章的形式对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工作加以保障,使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6.2 强化科学操作,建立成果分类评价制度

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可进一步增强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是科技成果评价水平与质量保障。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指标应该充分反映农业科技成果的自身特性。李显等[17]对农业科技成果的一些特点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农业科技成果的一些特征。董宏林等[18]对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农业基础研究成果、农业应用研究成果3类成果的评价指标体系。赵晖[4]本着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评价为主的原则,根据应用技术类和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的具体特点设计出2套评价指标体系。目前,中国依然尚未建立起农业科技界公认的、符合农业行业学科分类的评价指标体系。当前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使用的是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仅限于应用技术、软科学和科普3类成果,缺乏基础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且科技部的评价指标过于笼统、粗糙,缺乏符合学科特点的精细分类,评价结果偏差较大。因此,建议尽快建立农业基础研究类成果评价指标,从科学价值和意义、研究内容、发现程度、难易和复杂程度、理论学说的创新度、推动学科发展的作用、他引次数和论文期刊影响度等8个方面[4],对农业基础研究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同时,针对作物育种、动物育种、农机装备、农业工程、农业生产投入品、种养服务技术、专利技术、成套装备和工艺技术等不同学科领域的成果个性与共性特点,构建起门类齐全、科学可行的农业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指标体系。

6.3 实行质量管理,建立评价资质认定制度

评价机构是科技成果评价的重要主体,第三方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定是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精准高效地开展评价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并非所有社会力量都适合从事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工作,一些单位由于自身机制问题,难以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建议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应该具备如下条件:(1)应为社团法人或者事业法人;(2)具备开展农业科技咨询、农业科技评估等咨询服务经营范围和运行机制,且已开展农业科技咨询、农业科技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3)具有农业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以上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4)具备农业有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库,详细登记专家的专业背景等信息;(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经科技部授权,由农业部向具备上述条件、取得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颁发从业资质证书。

建议在第三方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时,应充分考虑学会、协会等科技社团组织。科技社团具有其他机构无法比拟的知识优势和人才优势,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正是科技社团的长项。科技社团独立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外,没有自身的利益和倾向,能够较为客观、独立和公正地进行评价,同时科技社团作为非政府组织的独立社团法人,具有对其所作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19]。因此,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有其特殊而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會组织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充分发挥科技社团在推动全社会创新活动中的作用,要发挥科技社团在科技评价中的作用[17]。

6.4 加强队伍建设,建立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应加强第三方评价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一批业务能力强的从业人员。农业部应建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对从业人员实行业务培训和执业资格鉴定,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使其成为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骨干力量。建议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从业人员应该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农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从事农业科技咨询、农业评估相关工作经验;(3)接受过专门的农业科技咨询、农业科技评估业务培训;四是经过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同时,还应加强评价专家队伍建设。评价专家是科技成果评价的智力支撑,其整体素质是评价工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标志。评价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较强的业务能力[1]。要尽快建立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专家数据库,登记专家基本信息、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和诚信情况,并定期进行专门培训,为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人力保障。

6.5 监督评价过程,建立评价行为约束制度

监督力量薄弱,评价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就无法保障。因此,在开展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同时,农业部还应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及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1)提升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的公开、透明程度。公开、透明对于减少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应建立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全程公开制度,从接受成果评价、签订合同,到遴选评价专家、开展评价活动,最后到形成评价结论,全过程应该及时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科技成果评价的客观、公正和公开性。(2)农业部应建立独立的评价监督机构。评价机构应该定期向监督机构报告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工作开展和执行情况,监督机构受理社会投诉、调查并处理有关评价工作中的违规问题。(3)明确违规惩罚措施。对于在开展成果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该在本行业内予以通报,情况恶劣的吊销其第三方评价资质。(4)建立全国农业科技成果评价联盟。这对于加强第三方评价机构行业自律、活跃评价工作学术氛围、增进评价机构的经验交流、提升行业评价质量,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6月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到,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破除一切制约科技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科技体制改革各项任务要落到实处,重大任务要有路线图和时间表。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改革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全面构建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度已是大势所趋,但改革必然会触及既得利益集团和小集体利益,应当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坚定不移地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加速构建农业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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