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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是诉讼的仆人

2014-04-21郑祝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当代工人(A版) 2014年20期
关键词:工会

□郑祝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本刊策划

仲裁不是诉讼的仆人

Arbitration Is not the Servant of Litigation

□郑祝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仲裁缺陷凸显

转型时期的中国正经历着劳资冲突相对高发的阵痛。劳动争议的公正、及时解决已成为关乎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起过重要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不适应今日形势之需要,如强制仲裁、仲裁时效模糊,裁、审机构适用法律不统一等缺陷日益凸显。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制度设计上做了一些突破。该法第四十七条对原来的所有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再诉讼”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实行部分案件“有条件的一裁终局”。然而,从近年的实践看,由于紧接着的第四十八条赋予劳动者可以随意翻盘、第四十九条赋于单位有条件翻盘的权利,所以并未能从根本上触及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两审”的旧格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明确立法宗旨为“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但如何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体现既公正又及时,立法并未作详细注解。于是,立法跟着惯性走。惯性是什么?就是“国家强制至上、行政主导至上、司法终结至上”,“社会自我解决充其量只是为司法诉讼打前站,做下手”。其实,对劳动争议处理而言,其指导思想到底是以国家强制为主,社会自我解决辅助,还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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