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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与反思

2014-04-20张品泽

中国司法鉴定 2014年1期
关键词:危害程序

张品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法律规范与执法实践之间矛盾或反差,乃不可回避之现实命题。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以下称“修正案”)在“特别程序”中增加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下称“强制医疗程序”),尽管实施不久,但是,某些矛盾或反差已显露。捕捉其中较为突出者,追根寻缘,寻方问策,显属必要。

观察与收集媒体有关精神病人实施暴力事件的新闻报道,是本文获取有关“强制医疗程序”实施状况信息的主要来源。笔者曾就此考察和访谈某些执法部门,但是,获取的有关信息十分有限。一方面,有关执法部门在“修正案”实施后短期内办理相关案件不多;另一方面,也许是出于避开媒体和舆论监督、批评的缘由,执法部门通常不愿意将办案信息对外公开。

以下仅就笔者收集的有限资料展开分析,有关论证观点虽不足以适合该程序实施的全部情形,但是,至少表达了对其中突出现象的关注与思考。

1 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现状扫描

在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强制医疗程序”初期,各地多起疑似精神病人实施暴力事件的发生,尤为引人关注。仅在2013年7月,笔者从网络新闻中,就获悉全国多地接连发生了10起精神病人实施的暴力案件。尽管多数案件的引发因素与“修正案”实施前有关,但是,其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仍然不乏启迪,促使我们对“强制医疗程序”实施的反思。所选择的案例具体情形参见表1[1-11]:

表1 2013年7月10起疑似精神病人实施的暴力案件特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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