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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形式的“业绩承诺补偿”会计处理探讨

2014-04-17汪月祥杨俊欣

会计之友 2014年10期

汪月祥 杨俊欣

【摘 要】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现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需要对售出的资产未来业绩实现情况作出承诺。若承诺业绩未实现,交易对方需要对承诺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异进行补偿,形成所谓的“业绩承诺补偿”。上市公司收到的“业绩承诺补偿”是作为“权益性交易”,还是“损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文章认为,上市公司应对“业绩承诺补偿”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 重大资产重组; 业绩承诺补偿; 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0-0120-03

近年来,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以实现业务转型、提升公司业绩或为避免退市,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以下称“办法”)要求,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资产重组协议时,须同时签订补充协议,交易对方须就重大资产重组后三年或以上年度内,售出资产的承诺收益与实际收益差异的补偿数额、补偿方式、支付补偿款时间等作出规定。那么,上市公司收到交易对方的业绩承诺补偿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由于相关会计准则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上市公司“业绩承诺补偿”存在会计政策未披露或披露不充分,会计处理不统一等情况,部分上市公司甚至通过“业绩承诺补偿”操纵利润。因此,本文拟就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收到现金形式的“业绩承诺补偿”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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