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西方法学教育的差异看中国高校法律人才的培养
2014-04-17李静
教育与职业 2014年8期
李静
一、中西方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差异
1.培养目标和人员素质不同。教育部在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指出,我国法学教育的任务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和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的高级专门人才,即定位于专业人才的培养,培养目标强调的是职业性。人员素质方面,准入门槛低,一些高职高专院校纷纷设置法学专业,在没有深厚的文化素养和理论功底的情况下,仅仅四年时间把一名高中毕业生打造成一名法律专业全才是不可能的。而西方国家,如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更看重的是“教授法律人技巧”。具体来说就是,美国法学教育以律师为具体培养目标。美国的初级法学教育被置于大学本科教育之后,只有学生已获得某个大学的文学士或理学士学位之后才可以继续法学教育,属于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
2.社会地位和就业前景不同。据《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蓝皮书调查显示:2009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专业大类是工学(90.2%),最低是法学(82.3%),法学专业列文科毕业生最低。而美国的律师职业是名副其实的高收入职业,美国政界和商界的许多杰出人士都是名牌法学院的毕业生,其中不乏现任总统奥巴马及前总统克林顿这样的人物。在美国从事法律工作是令人崇尚的事情,进入法学院是很多美国大学生的梦想。
3.教育体系和师资管理不同。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法学教育逐步呈现出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五个层次,甚至一些院校在师资力量缺乏、教学软件不达标的情况下盲目开办法学院或法学专业,师生比例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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