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西方近代法治观

2014-04-17李晓洲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律国家

李晓洲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 200234)

西方近代法治观

李晓洲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 200234)

近代西方思想家,包括十七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和19世纪资本主义法治的理论家,他们从不同角度论证了法治原则问题,促进了法治的形成与发展。本文分别介绍了三种法治观:自由法治,英国法治的特点是与个人自由相联;积极法治,其特点是将自由从客观的自然要求变为人的主动追求,将自由从消极自由发展为积极自由,使国家从一个消极的守夜人变成一个积极的参与者;形式法治国理论,特色:其一,皆强调使用法律作为约束国家权力的工具。其二,权力分立原则的确立。其三,思想渊源问题:美国宪政的启示。

自由法治;积极法治;形式法治国

近代西方思想家,包括十七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和19世纪资本主义法治的理论家,他们从不同角度论证了法治原则问题,促进了法治的形成与发展。

一、自由法治

英国法治的特点是与个人自由相联。哈耶克指出:“现在个人自由,大体上只能追溯到17世纪的英国……在过去两百多年的岁月中,个人自由的维护和完善逐渐成为了英国的支配性理想……”①17世纪是个自由法治的思想时代,霍布斯、哈林顿、洛克等人作出了重大贡献。洛克是英国自由主义法治的代表,提出了较为彻底的法治原则。在形式法治方面,主要包括:其一,国家必须根据正式颂布的法律来统治。“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法律国家
国家公祭日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国家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能过两次新年的国家
把国家“租”出去
奥运会起源于哪个国家?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