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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禁毒法制的历史述评
——以云南省为例

2014-04-17

教育观察 2014年6期
关键词:建国初期鸦片毒品

方 勇

(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广西梧州,543002)

云南省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气候环境及历史原因,历来是鸦片种植的大省,毒品泛滥。通过对建国初期云南省档案资料的研究发现,云南省根据中央政府和本省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依法禁毒”,其禁毒成效和禁毒法制建设都取得巨大成就,成为建国初期禁毒之典范,观此可现建国初期禁毒法制建设之全貌。

一、全面、彻底地实现禁毒目标

建国初期,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开展轰轰烈烈的禁毒运动,至1952年底,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以外,全国大部分地区基本上清除了为害百余年的烟毒,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

首先,从鸦片的种植方面来看。以云南省为例,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五○年禁烟工作报告》统计,至1949年底,全省罂粟种植面积仍有240余万亩,年产鸦片5000万两。据西南军政委员会解放初期的调查,云南省种植罂粟占总耕地面积的 33% 。[1]

如此骇人的鸦片种植状况却在雷厉风行的禁毒运动中得到有效整治。禁毒运动中,云南省通过采取宣传预防与查铲鸦片种植、发展替代经济及严格查缉烟贩等措施,使禁种鸦片取得极大成效。至1951年12月底,云南省“除这些少数边远地区以外,其他地区的禁种都取得良好效果。大部分汉族地区至1951年底已经基本上禁绝”。

其次,从鸦片烟毒的贩运、制造、售卖等方面来看。建国初期,各地仍发现有专门从事毒品贩运、销售的网络和团伙,以往的官商勾结、走私贩运烟土的活动由明转暗仍在进行。但这种毒贩横行的景象却在禁毒运动后得到很大改观,如昆明市。据统计,1952年11月13日,“昆明全市有烟毒犯5352名,其中逮捕法办的有1699名,依法处决21名”,使历史形成的以昆明市为全省毒品聚散地的贩毒网络被彻底摧毁。

再次,从鸦片的吸食来看。建国初烟毒泛滥的另一个表现就是烟馆林立,吸食成风。烟馆以大城市最多,小县城次之。此外,各地流动的篼篼烟馆更是不计其数。烟馆泛滥的直接后果就是吸食人数大大增加。至1949年底,云南省吸食鸦片者在200万人以上,约占当时全省总人口(1595万)的12.5%。但在经过采取限期登记、禁吸宣传、收缴存毒及开设戒烟所等措施后,全省吸毒人数急剧减少。事实上,采取上述措施后,大多数烟民戒断了毒瘾。

建国初期,云南省的这种禁毒成就,既保护了人们的身心健康,改善了社会风尚,净化了社会环境,又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提高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威信,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创造了必要的条件。邓小平对所取得的成就赞誉不已,他说:“新中国成立以后,只花了三年时间,这些东西就一扫而光。吸鸦片烟、吃白面,世界上谁能消灭得了?国民党办不到,资本主义办不到。事实证明,共产党能够消灭丑恶的东西。”[2]

二、恪守以法禁毒,保障民众权利

建国初期的禁烟禁毒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取得成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开始就将禁烟禁毒置于法制的基础上,使有法可依,有法可治。

首先,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定涉及鸦片烟毒的各个方面。相关禁毒法规有1950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西南军政委员会于7月颁布的《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实施办法》,次年12月28日又正式公布的《禁绝鸦片烟毒治罪暂行条例》,以及1952年10月3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毒犯条例》,等等。这些通令、实施办法和条例等成为禁毒运动中主要的法律依据。另外,在禁毒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颁布大量的禁毒指示、通告,如云南省于1950年6月27日和28日陆续颁布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指示》《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布告》,在当年罂粟下种季节到来之前,省政府于8月25日再次发布禁毒布告,饬令禁种,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在当年“不再有一株烟苗出土”。

其次,严刑惩治涉毒案犯。面对建国初严峻的毒情,新政府不得不用重刑来协助禁毒,正所谓“治大毒,用重典”。“毒犯杀得太少,至少应杀已捕毒犯的百分之二,即七八百人至一千人。目前应先(杀)三四百人,才能打下毒犯的威风。杀毒犯比杀反革命更能取得人民的同情。”[3]这是毛泽东主席于1952年9月做出的指示,凸显新中国领导人在禁毒问题上的强硬态度。

7月3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实施办法》13条,该办法措施严厉,规定明确。如规定对烟馆主的处罚,要求“各烟馆交出烟具及存土,若抗不缴呈、继续开业,以及采取其他隐蔽分散的方式供人吸食者,或为人施打吗啡者,除没收其本人所有属于烟馆部分房屋和家具外,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并得酌科罚金;情节重大者,处十年以上徒刑或死刑,并得酌科罚金”。该条款对于烟馆主的处罚可谓十分严厉,对其规定了财产刑、罚金刑、徒刑甚至死刑。需要指出的是,严厉的惩罚并非不教而诛,而是预留一个接受教育、促使改正的时间段。

再次,注重禁毒执法,保障民众权利。建国初期,不但制定了众多的禁毒法律法规,对毒犯进行严惩,同时,还注意对群众权利的保障。在司法过程,严格要求要依法禁毒,不论是实体,还是程序,都要依法进行。对于不依法律程序办事、损害群众权利的现象也要进行严惩。

建国初期,许多干部甚至领导为了追求禁毒的总体目标,未能完全依法禁毒,损害群众权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1952年10月,昆明市公安二分局就在其《禁毒工作违法乱纪的检查报告》中指出:“到目前为止,也已全面弄清总共发生吊捆打跪350件(其中,吊 22件,捆 154件,打 23件,跪 61件,站——像两腿分弯或一腿抬起共90件)。”其原因是多方面,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领导上官僚主义,工作上布置多,检查少,因此下面的情况发现的不够即时,甚至有些问题发现后,处理解决的亦不及时。”在检讨不依法办案现象发生的同时,做出若干具体规定,如“严格报告请示制度,克服官僚主义,深入发现了解情况,掌握政策,严格组织控制,绝对禁止非刑拷打及变相逼供现象发生”,力求纠正禁毒执法中违法现象。

可以说,制定和颁布大量的禁毒法律法规并非共产党政府所独有,注重保障民众权利,坚决纠正禁毒执法中的枉法、玩法、违法现象才是新政府区别于以往历届政府禁毒的显著标识。

三、诸多禁毒原则与制度成为现代禁毒法制的范本

(一)进行广泛的禁毒法制宣传

云南省在建国初期的禁毒法制建设中,对民众进行广泛的禁毒法制宣传,向民众宣传烟毒的危害及政府的禁烟禁毒法令。通过张贴标语口号,召开农代会、妇代会、控诉会、座谈会,进行戏剧、文艺演出,以及宣判大会等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从而督促种者铲苗、贩售者自首、吸食者戒瘾。这一时期的禁毒法制宣传具有通俗性、引导性及正反结合及等特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首先,共产党的新政权赢得了广大民众的信任。其次,使广大民众受到广泛的禁毒知识的普及,使之进入积极检举毒犯、与毒犯做斗争的“战斗”状态。再次,在教育群众的同时震慑了大部分毒犯,使他们主动自首,交出毒品毒具。

(二)“三禁并举、综合治理”的禁毒方针

“三禁并举、综合治理”是建国初禁毒法制中的一种重要方针,也是其区别于建国前历届政府的鲜明标志。一方面,实行禁种、禁贩(售)、禁吸并举;另一方面,禁毒与禁娼、剿匪、土改及“三反”“五反”等社会改革同步进行。前者是对鸦片本身进行多环节的禁止,后者则是结合烟毒泛滥的外部环境实施禁毒。禁毒是一个社会工程,鸦片烟毒的泛滥包括种、制、贩、售、吸等一系列的环节,仅仅依靠禁种,或单纯对某一个环节进行治理,很难达到从根本上禁绝烟毒的目的。禁止鸦片的种植是切断烟毒的根源,是禁毒成功的先决条件;禁制、禁贩、禁售工作则卡死了烟毒泛滥的流通环节,是禁毒成功的重要条件;而开展禁吸工作,不仅断绝了烟毒的市场,而且维护了民众身心的健康,这是禁毒的根本目的。在这种禁毒方针指导下,建国初期,云南省在实施鸦片禁种、解决毒源的同时,还严厉打击烟毒泛滥的中间环节,禁止烟毒的制造、贩运和销售,卡断流通环节。在外来毒源关闭的情况下,使种者卖不出去、吸者无毒可吸,并且从根治烟土市场着手,消除吸食烟土,进而实现禁止贩运和禁止种植,真正达到禁烟的目的。正是在这种“力劝两头,斩断中间”的禁毒思路的指导下,建国初期,云南省的禁毒工作才能取得巨大的成就。

中国历史上的烟毒泛滥往往与其他社会现象有着巨大的关系,如娼妓、土匪的存在,贫困的经济,腐败的吏治,等等。妓院历来是吸毒、藏毒、贩毒的重要场所;娼妓、嫖客、土匪是吸毒的重要人群,也是毒品贸易的保护者;广大民众没有土地,或仅有很少土地,在这种贫困的经济状况下,为生计而种植鸦片;因吏治的腐败而导致法令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等等。因此,建国初期在开展禁毒运动的同时,也进行其他社会改革运动,如剿匪肃特、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等,为彻底禁止烟毒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改革开放后,面对毒潮的重新泛滥,建国初的“三禁并举、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思路得到继承。在1991年6月首次召开的专门研究解决禁毒问题的全国性高层次会议——全国禁毒会议上,明确提出禁种、禁贩、禁吸的“三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1999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禁毒委员会又召开了全国性禁毒工作会议,及时调整禁毒工作方针,将“三禁”修改为“四禁”,即“禁种、禁贩、禁制、禁吸”,要求对毒品的种植、贩运、制造、吸食的各个环节开展相应的工作。2008年的《禁毒法》在第4款也明确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毒品综合治理的基调。

从内容上看,不论是“三禁”,还是“四禁”,其目的都是运用多管齐下的方式,斩断源头,制止流通,劝导吸食,其实质是建国初期禁毒法制建设经验的延续。

(三)广泛发动群众

禁绝烟毒可以说是一场全民性的“战争”,“它不能专门依赖政府的权威,及政府发布的命令,而是要依靠动员广大群众,使群众自觉地认识禁绝烟毒的重大意义,有组织地执行禁绝烟毒的命令,使政府禁绝烟毒的命令,成为千万人民自己的意志”。

建国初期的禁毒能够取得巨大的成功,得力于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在禁毒运动中,云南省采用各种方式发动群众参与禁毒,有的给予社会舆论压力,有的利用家庭规劝,有的让吸毒者站在讲台上向公众诉说吸毒的危害,有的进行大规模的禁毒法制宣传,等等,收到非常好的效果。以法制宣传为例,在对民众广泛的宣传教育之后,禁毒法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了民众的觉悟,使之自觉投身于禁毒工作中,形成浩浩荡荡的反毒大军。据不完全统计,1952年,云南全省“共收到群众检举毒犯的信件9800件”,其中不乏儿女检举父亲、妻子检举丈夫的事例。宣威县吴堡街由30多名群众积极分子组成的肃毒小组,在一天之内就收缴烟毒6000多两。广大群众的参与,使毒犯如过街的老鼠,无处藏身,只有向公安机关坦白悔过。种种方式的综合运用,使这场禁毒运动成为群众积极参与的运动,基本上达到了政务院1950年2月《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所规定“作广泛的禁烟禁毒宣传,动员人民起来一致行动”的要求和效果。群众的广泛发动和积极参与,是建国初禁毒法制运动中的一条重要的历史经验。

时至今日,虽然我国的经济及社会环境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禁毒面临的形势更为复杂、工作难度更大。但充分发动群众开展“禁毒人民战争”这一点依然没有改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禁毒斗争实践表明,组织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是解决我国毒品问题的一大法宝,是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毒品这一社会问题的成功实践。”[4]前公安部禁毒局局长杨凤瑞也曾说:“禁毒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诸多管理部门,确实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统一领导,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性。”[5]2008年的《禁毒法》也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禁毒人民战争”这一指导思想和组织形式。

四、结语

建国初期的禁毒运动能够取得巨大的成就,虽然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但仍有诸多共性的经验可以为当今的禁毒工作提供借鉴。从法制的发展角度来讲,建国初期的禁毒法制建设与其他方面的法制建设一样,处于新中国法制发展的初期阶段。这段时期既是此前中国古老中华法系和国民政府伪法统的终结,又是新中国人民民主法制的开始。这一时期禁毒法制建设的许多经验在今天仍具借鉴性意义。从更深层次来讲,建国初期在禁毒工作中所反映出的法制建设理念,包括立法模式、法律内容及法律的实施等,都体现出共产党独特的法制建设之路。而这些,正是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初雏形。因此,解读当代中国法制源头,探究其内容、总结其经验,对于现代法治建设来说是大有裨益的。

[1]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志·公安志:卷五十六[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149.

[2]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9.

[3] 秦和平.西南民族地区的毒品危害及其对策[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5:155.

[4] 李健和.公安工作改革开放30年[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284.

[5] 张维炜.一场持久的全民禁毒战争——写在禁毒法实施一周年之际[J].中国人大,2009(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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