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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联翻译理论的角度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英译本

2014-04-17丁小灿

教育观察 2014年22期
关键词:含义宪法译者

丁小灿

(中国海洋大学外国语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一、概述

每个国家的宪法在其法律体系中一直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因此,各个国家的宪法内容总是极具本国特色。我国宪法的内容既总结了过去几千年来中国人民的奋斗史,又吸收了英美等法制较发达国家的法律形式,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

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促进了与其他国家的沟通与交流。但是中国在参与许多国际活动和事务时,因为其他国家对中国没有深入的了解,在沟通中会产生许多文化或者法律方面的问题,尤其在涉及经济矛盾时,法律上的沟通不畅不利于维护我国的利益。要对经济活动实施有力的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完善是强有力的保障。而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为其他法律确定了根本方向。

二、关联翻译理论与宪法

关联理论最初是作为语用理论由丹·斯珀伯与迪尔德丽·威尔逊提出的,之后由恩斯特·奥古斯特·格特根据关联理论对翻译进行了研究,在《翻译与关联:认知与语境》中提出了关联翻译理论。原作者和译者构成了交际的双方,原作者把文本输入给译者—译者通过关联进行推理,形成一个交际文本—译者和译语接受者又构成了交际的双方—译者把交际文本传递给译语接受者,形成译语文本。这个过程结束后,交际也就是翻译过程才真正完成。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英译本承担着向目标语读者阐释内涵、意义的任务,而不仅仅是字面文字的翻译。关联翻译理论关注翻译的效度,也就是怎样让读者以最少的努力获取最大的效果,即最佳关联。在翻译中若能实现最佳关联,那么文化差异等一直困扰译者的问题便可以迎刃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有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因而,要让目标语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些概念,译者可以利用关联翻译理论对文本进行翻译处理。

三、关联翻译理论下的宪法翻译

从《宪法》的英译本中,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专有名词和概念,利用关联翻译理论进行分析,以说明关联翻译理论在法律翻译中的适用性。

例1:

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译文: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a socialist state under the 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led by the working class and based on the alliance of workers and peasants.

“dictatorship”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的释义是“government by a dictator”or“a country that is ruled by a dictator”,而有关“dictator”的释义又是“a ruler who has complete power over a country,especially one who has gained it using military power”。也就是说,“dictator”的含义侧重“专制”,而“democratic”又是对于目标语读者来说非常熟知的一个政治词语,即民主政体。因而,这两个表达含义相矛盾的单词在一起使用,必然会让目标语读者产生重重疑问:中国究竟是一个民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结果是目标语读者因为对中国的不甚了解,更有认为中国是专制国家的倾向。作为源语读者,也作为中国公民,在理解时必然不会出现偏差,我国的政治体制并不是一人专制,而是人民民主专政,此专政非彼专政,这里强调的是人民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所以我国是民主国家。如此,便没有达到法律文本精确传达信息的一种形式,译者有义务准确地传递语用信息,让目标语读者通过最少的努力(efforts)以获得最精确的效果(effects)的目标。这句所要表达的“民主专政”与“专制”是有一定区别的,所以这里使用dictatorship似有不妥,笔者认为可译为“democratic leadership”,并且宪法其他条款的英译中也曾使用该词。

例2:

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译文:All power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longs to the people.

要用英语表达“属于”这个概念,“belong to”是较为常用的一个词组,并且它没有更深层的褒义或者贬义,属于中性词。但是,在法律文本这样一个语境下使用“belong to”,会让目标语读者进行文本分析时缺少接触本国法律时应有的严肃性和庄严性。无论哪个国家,在编纂法律时都会有意识地使用十分正式、具有专业特点甚至难为普通大众所理解的词汇和句式。中国的法律条文如此,在翻译中国的法律时也应该注重英语法律词汇的正式性,尽可能做到词汇方面的对等。参考美国宪法,在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中有:“All legislative powers herein granted shall be vested in a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译文为:“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这里“vest”是一个正式的法律用语,其含义为“(of power,property,etc)to belong to sb./sth. legally”,即“(合法地)属于,归属”。据此,原文中的“belong to”宜改译为“vest”,原文宜译为“All power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vest in the people”。这样既准确地表达了法律意义“属于”的含义,又使目标语读者在解构信息时利用其百科知识更迅速地与其所熟知的信息构建联系。

例3:

原文:……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译文:…,belong to the sector of socialist economy under collective ownership by the working people…

在这句话中提到了我们非常熟悉的“集体所有”,看上去它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词语,但实际在英语中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词是“collective”,它的英文解释与我们所提到的“集体”是极其相近的,即“done or shared by all members of a group of people;involving a whole group or society”,“集体的,共有的”之意。目标语读者其国内也可能存在着类似“集体所有”的机构,故在表述这个概念时用“collective”能够增强认同感,让他们真正理解集体所有经济的性质

例4:

原文: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译文:…engage in household sideline production and raise privately owned livestock.

这里把“私有”概念翻译为“privately owned”,笔者认为此翻译略有赘余。因为“private”在词典里的释义为“owned or managed by an individual person or an independent company rather than by the state”,因而“private”一个词就可以完全表达“私有”的含义,无须复杂地翻译为“privately owned”,这样目标语读者需要多推断一个词,可能付出更多的文本努力,但得到的文本效果并没有增加,所以此处可以直接译为“private livestock”。

例5:

原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译文:All administrative,judicial and procuratorial organs of the state are created by the people’s congress…

在这个例子中,要指出的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翻译。“人民代表大会”翻译为“people’s congress”基本已经约定俗成。这里笔者通过关联理论分析一下这个翻译的合理性。看到“congress”这个词,不仅英语读者,中国读者对于这个词也并不陌生,它指“国会”,即立法机关。再深入探究,国会议员也是通过层层选举选拔出的,跟我国的人大代表的选拔过程有相似之处。“congress”在词典中有两个含义,第一个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含义,而另一个含义是“a large formal meeting or series meeting of meeting where representatives from different groups discuss ideas,make decisions etc”。所以不管是“国会”还是“人民代表大会”,都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机构,二是由国民选出代表,然后由代表立法。综上,将“代表大会”翻译为“congress”可以让目标语读者更快地了解中国的民主制度。

四、总结

法律翻译是一个双重明示—推理过程,立法者为了实现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各类法律目的,就会使用语言将其立法意图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编码明示,而这些明示的语义表征通常并不完备,译者在阅读时需要调用相关的逻辑知识、百科知识、法律知识对这些语义进行调整。由于中国的大陆法系和英美的普通法系之间存在着各类差异,译者需要确保他在对译文读者进行明示时所选择的语义表征符合译文读者的认知语境、阅读期待和语用习惯。译者还需要对译文读者的认知语境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估,以便确定哪些信息对目标语读者来说是熟稔的,哪些信息他们不熟悉,需要为他们加以充实说明。综上,关联翻译理论在宪法翻译中具备一定的适用性,并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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