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权利探究
2014-04-17薛亚君
江苏科技信息 2014年19期
关键词:主体
薛亚君
(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9)
0 引言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公法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保护,不容否认的是,公权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存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公法保护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存在着公共利益,还有私人利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要把它供在历史博物馆里,而是要鼓励更多人开发利用,以保证它活态传承。公法保护模式虽然有利于提高公权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但不利于调动民间积极性和创造性。由于民间社会没有足够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终流于片面,行政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越来越演变成为政绩工程,所以从私法角度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1 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冲突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中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正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目标。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和无形性也与知识产权法的客体契合,所以许多学者自然而然的提出了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观点。比如,国内学者严永和教授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之一的传统知识“更多的是一个知识产权问题”[1]。西南政法大学的张耕教授建议用没有期限限制的特别版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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