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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发展设想

2014-04-16

经济研究参考 2014年42期
关键词:车船税污染环境优惠

董 正

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发展设想

董 正

在当前的后经济危机时代中,我国应该分两个阶段构建环境税体系,循序渐进式地往前推进。

第一阶段:以税收优惠为主,对企业的环保行为进行鼓励。对于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先不进行惩罚,而是优化当前的税制结构,精简税制,重整体系,主要依靠政策引导型环境税体系来鼓励企业节能减排的行为。具体来说,应该以减少间接税的比重为主,通过对增值税、消费税与营业税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节能减排;也可适当实行资源税与车船税的税收返还制度,对于企业的环保行为予以鼓励;或是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实行排放权交易制度,允许企业每年购买一定额度的排放权,年终进行核算,多退少补。在这一阶段,主要是针对少数企业的环保行为,对于大多数企业的污染环境行为则不涉及;主要以税收优惠为主,不涉及惩罚。这一阶段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税收优惠促使少部分企业的环保行为在数量上扩大化,促使企业为了承担较小的税收负担而去主动地节能减排,从而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最终达到节能环保的目的。

第二阶段: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征收环境税费,奖惩并重。在第二阶段中,企业与节能环保相关的平均水平得到提升,大部分企业已具备节能减排的能力,转变“三高一低”的生产方式。因此,在此阶段,应该奖惩并行,在原先税收体系的基础上,为增加惩罚力度,可增加直接税的比重,增强资源税与车船税的税收调控作用,开征碳税,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实行政策约束型环境税政策,对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行为继续实行政策引导性环境税政策。由于大部分企业已经在第一阶段完成了产业结构的转型,采用节能环保的生产方式,而剩下小部分企业因为利润产值的原因不转变生产方式。此时,就需要专门针对这类企业采取惩罚措施,通过税收手段增加其污染成本,以行政手段来强迫其进行生产方式的转型。

(陈摘自《国际税收》2014年第4期《OECD国家环境税体系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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