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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正负影响需制度配合

2014-04-16王韶辉

经济研究参考 2014年42期
关键词:储户费率保险制度

王韶辉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几乎已成为金融业的一项普及制度,但实施过程中也并非都是正向反馈。如果制度设计不合理,与现实国情结合不好的话,也不乏消极的一面。

在我国,银行也处于高额准备金的监管之下,加上《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都让银行处于高成本运营状态,因此,为了节省成本,银行不一定愿意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即使强制实施,差别化费率如何制订也是不同银行利益博弈的焦点。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就表示,应兼顾到中小银行的利益,实行差别风险费率机制。

目前,从央行释放的信息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已经达成的共识有: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全覆盖”的特征,所有银行均纳入存款保险制度范畴,根据银行风险评级,实行差别化费率。全国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庄毓敏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固然保护了储户利益,但也隐藏道德风险。”银行有可能因此将储户风险推给保险公司,因此要配套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让银行优胜劣汰,为自身经营不善负责。

闫冰竹提出了存款保险制度分步走的意见,即先设立存款保险基金,条件成熟时再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国情复杂,因而需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设立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建议包括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先期设立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存款保险基金来源,实行差别化风险费率机制。

不论如何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必然对不同金融机构带来不同的影响。如对品牌与实力金融公司有利,而债务风险过高的相对为劣者则是影响负面。原来大型国有银行存款方面的担保人变成保险公司,大型国有银行对储户的吸引力下降,银行不得不提高存款利率来吸引储户;银行利差缩窄,业绩预期负面,而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相比优势会更加突出,有望成为客户选择的热点。

知易行难,为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对市场的正面作用,政府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时时引导。由此需要厘清的问题有:存款保险机构如何设置经营,差别化费率如何确定,保险范围和限额确定以及如何对公众宣传教育才能不影响大众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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