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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适用累犯制度之剖析

2014-04-16纪演娟

警学研究 2014年1期

纪演娟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及未成年人保护理论研究的深入,建立有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刑法》适用制度,越来越深入人心。继1997年修订的《刑法》之后,《刑法修正案(八)》顺应国际刑事立法轻缓化的趋势,并结合我国社会形势和司法实践对《刑法》变革的需要,从“宽”与“严”两个方面再次对累犯制度做出调整,明确规定将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普通累犯的适用范围之外,同时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吸收到特殊累犯的适用范围中,使得刑事立法更具人道性和科学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理论界对此新规定的理解存在一定分歧,“不满18周岁的人除外”是指只要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即可,还是要求犯后罪时也必须是未满18周岁才排除累犯的适用?若行为人在18周岁之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三类罪之一,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上述三罪之一的,可否成立特殊累犯?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我国《刑法》的正确适用和对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因此有必要加以梳理和研究,以正确指导司法实践。

一、普通累犯条款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适用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形

累犯是以立法形式设立的刑罚从重处罚措施,旨在严厉制裁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罪人,以预防其再次犯罪,一旦将犯罪人认定为累犯,则对其量刑将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不但会在原刑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而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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