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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金分配中的问题和对策

2014-04-16吴立强徐进军赵海云

江西测绘 2014年3期
关键词:分配主体

吴立强 徐进军 赵海云

(1.江西师范大学城建学院江西南昌 330022;

2.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南昌 330000;3.重庆师范大学重庆市 400012)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金分配中的问题和对策

吴立强1徐进军2赵海云3

(1.江西师范大学城建学院江西南昌 330022;

2.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南昌 330000;3.重庆师范大学重庆市 400012)

本文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金分配的现状出发,发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之中存在主体不明确,集体组织经济成员确定标准不一,分配程序不透明,补偿款截留等问题。作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金;分配;对策

1 引言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金的分配与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农民因土地被征收而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繁衍后代的基础,不得不改变原有的生活方式。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是根据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即使按照现在所说的将补偿倍数提高至三十倍,农民得到的补偿也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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