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推荐性标准执行难的问题
2014-04-16鲁建国
家电科技 2014年5期
一直以来,一些企业以有些标准是推荐性为由拒不执行,以此来逃避质量监督和处罚。不错,推荐性标准可以不执行,但企业必须明示自己产品所执行的标准,这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质量承诺,更是提高自己产品信誉度的主要手段。企业不能以标准是否为推荐性的作为产品质量遵守的依据,应以能够展示产品质量水平和引导消费者选购作为制造产品的质量准则。
我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大类别,同时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等级。对于标准性质,不管企业是否有声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应有选择性的执行。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企业声明执行的标准,无论是否是推荐性的,其产品必须符合该标准要求。因此,选择能够展示自己产品质量水平的标准,是产品制造企业的首要问题。
就技术要求而言,国家标准是最低的,其次是行业标准,最高的应该是企业标准;就适用地域而言,国家标准在中国行政区内有效,从行业现状来看,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适用地域是一致的,地方标准在其当地主管行政区内有效,而企业标准仅仅适用于企业自己的产品。在没有其他标准的条件下,企业制定自己的产品标准,并能够遵照执行是企业展示产品技术质量水平的主要形式。
《标准化法》规定推荐性标准可以有选择的执行,并应首选国家标准。其意是指在一个产品同时有多个(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时,须选择其中之一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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