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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行的深层探究—透视文化类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

2014-04-10长安大学西安710064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23期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融资

■ 王 环(长安大学 西安 710064)

文化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融资需求的增加

(一)文化产业的现状

始于2008年底的国际金融危机促使中国开始了新一轮的经济结构调整,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振兴规划。中国的文化产业由此成为众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一员。与其他新兴产业不同的是,中国自身拥有超过10亿人口,构成了全球最富潜力的文化市场,而且呈现出差异化明显的市场需求特征,这本身构成了巨大的内生性发展动力源。近年来伴随着三网融合等通信技术的升级换代,由技术因素驱动的传媒产业迅速发展,有效缩短了文化产品与终端客户的时间和空间距离。全国各地也在充分利用文化产业在经济衰退时期的“口红效应”吸引投资资金介入,以求扩大产业。

(二)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产业政策与金融支持

我国文化产业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快速发展与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密切相关。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其主旨内容是通过财政支出、立法保障及金融税收政策,为相关企业创造市场环境,促使其发展。

对于新兴产业而言,在起步时期往往面临很大的经营风险,企业资本构成主要来自权益性融资。但是由于朝阳产业的特性,金融投资者对新产业的判断往往缺乏足够数据支撑,信息的不对称造成出资意愿不足。但是任何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基本生产要素的支持,西方经济学关于经济与产业发展的理论都把资本和劳动看作生产函数的必要组成部分。不同之处在于新经济增长理论将人力资本考虑其中,提出了资本边际收益递增的观点。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结合是当代经济发展的普遍特性,当然这也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显著特征。在文化产业中,中小企业为数众多,很多企业的核心资产就是创作者团队以及他们脑海中的创意。虽然其不可复制性使得产品在市场上的赢利前景值得期待,但这类知识产权在融资过程中普遍存在困难。因此,切实破解文化企业的融资瓶颈是当前以及未来研究的重点。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出台后,包括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等部门纷纷提出相关的金融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政策。在地区层面,一些文化产业发达地区也推出了相关配套政策。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与融资模式

(一)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概念与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特指对文化创意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是获得法律保护的知识资产。

我国现阶段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版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数据,2012年中国作品著作权登记量高达68.8万件,同比增长49.05%;软件著作权登记量为13.9万件,同比增长27.33%。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正在从单一模式转向复合模式,即版权之后再发展相关的衍生知识产权,包括实物专利权、商标权和非实物形态的商业秘密权等。这些衍生的知识产权有很大潜力成为文化产品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特点

1.高科技性。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形成与传播多以高科技为媒介。近年来,我国的消费重心已经开始向与文化相关的各种领域转移,例如便捷外出旅游、观赏影视作品、电子娱乐内容消费等。这种消费需求的趋势性转变反过来又促进了信息技术领域的变革,进而形成的知识产权都与科技前沿成果直接相关。

2.强关联性。文化产业的产业关联度非常广泛,产品不仅涉及到传统的电视、图书出版产业,其衍生品更是关联到大量相关产业,同时文化产业对于一般制造业、商贸物流业、交通运输业、教育和信息产业的发展也有着很强的外部带动性。

3.高风险性。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可以采用世界各国的文化元素,因此文化产业是一个高风险的投资行业,这种高风险性主要体现在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表现在时间上的易变性和区域上的差异性。因为无法确定创意产品是否会受到消费者的接受与青睐,所以在进行知识产权的投资决策时往往面临着很高风险。

(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

我国文化类企业的融资状况可以概括为“两头多,中间少”。“两头多”指的是企业创办初期会受到政策支持,投资者对企业的发起成立热情很高,产业基金、风险投资资金纷纷加入;当企业规模和赢利模式确定后,也会吸引到更多的资金注入。“中间少”指的是企业在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中,营运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投资会受到我国市场不完善的制约,由此直接影响企业的迅速壮大。

针对这种局面,我国应大力发展市场主导行为,为处于成长期的文化类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其中可取的模式包括“质押、信托、证券化、许可与专利联盟等”形式。

文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与问题

(一)文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

一是以北京为代表的“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这实质上是将政府信用计入到企业信用之中,把原本应该由企业承担的风险溢价转嫁到政府层面。这种模式在文化中心型的城市中有着很好的示范效应,毕竟先天的文化优势本身就是纯厚的文化底蕴的展现,良好的发展环境是降低风险最好的途径。

二是以上海为代表性的“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的间接质押模式,通过第三方机构的介入保证企业与银行各自的利益。上海模式与北京的不同之处在于,用市场投票加企业信用取代政府信用加企业信用,这里的市场投票代表平均风险收益率。这种模式更具市场化倾向,更有利于评估系统的完善,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长期发展更有益处。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地区,此种模式是后天比较优势的展现,但是对于企业而言意味着更为激烈的竞争。

三是以武汉为代表的“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的混合模式,此种模式是在兼容了上述两种模式各自优点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武汉科技担保公司是这一模式下的重要媒介。该公司尝试以未上市公司的权益和资产作为反担保措施,这也是在企业信用的基础上添加了政府信用。不同于北京模式的是,推广专利权质押的融资方式,在有效市场的条件下,文化类企业的应收账款成为了融资最好的信用保障。

(二)文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1.登记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明显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不同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登记业务隶属于国家不同的登记机关。这些机关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不同的登记机关之间彼此缺乏联系与协调,这就极有可能出现投票悖论的情况。作为文化类知识产权,其衍生性的特征会导致一件文化作品出现多个知识产权形态,集合资产更是无法得到有效评定。这一状况不仅增加了质权的登记成本,降低了登记机关的效率,而且也削弱了质权本身市场价值的一致性。

2.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盗版现象目前已经从光碟发展到网络下载侵权,版权之争扩展到更多领域,无形的网络世界给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使得我国呈现出类公共产品特性,从根本上动摇了知识产权未来的收益预期,由此间接导致了融资与评估机构做出了降低企业相关的文化知识产权质押估值的假设,这些严重制约了银行类公众金融机构风险估计的方差取值范围,也使得文化类企业和一些金融机构面临更多的困境和风险;低利率贷款方便了企业,但是银行的资金敞口无法被完整覆盖;高利率贷款又使得银行能够满足控制风险的要求,但是又会使贷款企业面临项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3.评估方法操作问题。目前我国虽然制订了一些无形资产评估的准则,但这些准则与细则对于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而言存在操作上的困难。我国文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还处于初始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确定了两批共41座城市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示范城市,但是全国性的市场建立健全还尚存很长的距离;相关数据的不足与互通性的局限导致了这种示范效应说服力的下降。

4.处置环节困难重重。相对不动产抵押物而言,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物的流通性较差,它的变现还受到时间和地域上的影响。同时,部分知识产权与企业的声誉、经营规模等联系在一起,而很多企业的声誉、生产规模又极具不稳定性;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低,经营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由此不仅大大增加了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融资或者担保的难度,还进一步加大了质押风险系数和风险控制成本。这些都是造成知识产权变现难的客观因素,也是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持谨慎态度的原因所在。

解决途径

(一)企业层面

文化类企业应自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并以此作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保证。文化类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工作培训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保证企业内部资源的完整性,促使文化创意与经营者主体自觉地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发展战略中,增强与金融机构在融资谈判过程中的优势。同时,由于文化产业的价值重心在于其衍生产品,因而要注重创意产业价值链两端的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

(二)学术层面

人才培养已刻不容缓,我国应抓紧在已经设立文化传媒专业的院校中,培养一批了解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研发与制作流程及通晓金融领域相关知识的人才。此外,传统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主要是以静态模型估计为主,未来应该在综合现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模糊数学的方法实现动态的模拟估计,再结合评估专家论证意见,给予文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公正的评估。

(三)政府层面

政府所做的工作主要是金融创新、严格执法以及提高行政效率。金融创新更多来自于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开展创新业务的指导;由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开展时间不长,出于控制系统风险和及时总结业务经验的需要,监管机构的“有形之手”应在市场机制成熟之前始终保持。严格执法是知识产权融资的客观保障,执法环节是立法初衷得以实现的关键,同时也将对交易双方的行为给予制度化的约束。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完善文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严惩非法侵权行为,大力推动文化保险产品,特别是以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侵权保险为主的综合保险。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通过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简化手续、统一登记,是实现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行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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