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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关键证人的合理界定与出庭作证

2014-04-10牛文欢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5期
关键词:关键

牛文欢

一、如何界定关键证人

笔者将这一类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视为关键证人,通过考察现行刑事诉讼法,可以判定的是,将来对于关键证人的界定是不平衡的,在仍以国家追诉和以发现真实为目的的法治主导思想下,刑事司法实践中将会出现没有选择标准的问题,为强势的一方提供滥用权利的可能。有学者认为,“关键证人一是亲身感知案件全过程或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二是控辩双方或一方认为应该出庭的证人;三是受害人认为应当出庭的证人;四是其他法官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也有学者认为,“须从证人能否出庭、证言是否重要,即是否对案件有决定作用的关键性证据、证言对所证事实是否有争议三方面确立证人出庭的最低限度。”(云南大学法学院牟军教授的一次讲座发言,2012)在我国的审判模式和司法实践中,要想充分发挥证人出庭的作用,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关键证人的范围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界定:

第一,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的证人,其它证据又不能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一是犯罪的主体方面,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涉及是否达到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例如,其它证据所证明的犯罪嫌疑人年龄没有达到法定年龄,而证人提供的证言却证明了犯罪嫌疑人已经达到了法定年龄,则应当属于关键证人;二是犯罪的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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