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未申报超过三年追缴违法
2014-04-09纪宏奎
税收征纳 2014年2期
纪宏奎
[案例]A公司于2005年4月2日以800万的价格购买了一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A公司购买后直接通过国土部门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并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于2013年4月税务稽查机关对该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发现该公司契税一直未申报缴纳,经稽查确认A公司实际发生购买土地价款、支付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折合的货币补偿以及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共计4000万元,由此计算A公司应补缴契税160万元。税务稽查机关依法作出补缴契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同时依法处以少缴税款0.5%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A公司对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不服,依法向税务机关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依法撤销了税务稽查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法理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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