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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干部选任动议环节公平、公正、公信之路径探析

2014-04-09金荣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公信动议公正

金荣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南宁 530007)

保障干部选任动议环节公平、公正、公信之路径探析

金荣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南宁 530007)

干部选任启动程序的规范,是研究干部任用制度的重要课题。2014年新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将增设的动议环节作为整个干部选拔任用流程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阶段,使其成为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上的规定动作和前置程序。遵循公平、公正、公信原则,是规范动议程序,提高动议质量,发挥动议作用的根本保证。通过对动议环节予以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干部选任启动环节的公平化、晋升规则的公正化、职位资源的公信化。

动议;基本原则;制度环境;干部选任

公平、公正、公信地培养、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是我党一项重要的组织工作,它关系着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与形象,关系到党的前途与命运。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新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新《条例》共13章71条,分为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等内容,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从“动议”到“任职”的五个环节,构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工作流程。其中,增设的动议环节作为整个干部选拔任用流程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阶段,使其成为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上的规定动作和前置程序。这一点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在民主推荐干部程序开始之前,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就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初步建议,以及经酝酿后形成工作方案。在这些程序过程中,对各级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来说,干部选任不仅是其行使权力的表现,更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将干部选任动议环节作为一个工作模块进行深入研究,厘清各要素的内在联系和本质要求,不仅能规范干部选任动议的启动程序,而且能以动议环节推进干部选任制度体系的整体配套。

一、“动议”是党组织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准备程序和重要步骤

动议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整个工作流程的基础环节,它具有客观性,直接关系着党组织选人用人的实际成效和整体水平。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践中,每当出现一些职位空缺,或需要调整干部岗位之前,干部队伍中总会有一些小范围的讨论或盲目猜测,这不仅影响了正常的机关工作秩序,也干扰了人事部门的组织行为。因此,明确动因、职位、人选、程序等系列问题,并将“动议”作为民主推荐环节的前置程序,保证了从源头上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新《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对“动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干部选任动议的参与主体

干部选任动议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动议决定主体,回答了谁有权启动的问题,决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合理权力和责任划分。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党委(党组)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决定主体。具体到动议环节,《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因此,动议环节中,党委(党组)是决策主体,组织(人事)部门是具体承担者。

同时,动议阶段也要体现民意,即把动议的参与主体扩大到干部群众中。比如,在启动动议时,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在系统内部开展找干部谈心沟通活动,让群众参加推荐,提出领导班子的调整意向,真实反映广大干部群众的真实意愿。

(二)干部选任动议的具体方式

《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此条至少包含三层要义:

1.动议的发起:某个领导职位出现空缺需要配备干部;领导班子结构不尽合理需要调整;选派干部执行交流、回避、挂职锻炼等;领导班子换届需要调整干部等情形。

2.动议的形成:组织(人事)部门要综合党委(党组)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意见和群众反映的意愿等动因,进行通盘考虑,将各方面的信息进行汇总,然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的建议,具体说明任职资格条件、建议人选、方法步骤等内容。

3.动议的要求:动议时一般只提出干部调整的方向原则、标准条件、基本要求和选任方式等,除署名推荐外,不得指定范围和人选。

(三)干部选任动议的实施程序

《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可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书面初步意见,应经过党组织集体研究和酝酿讨论,综合听取领导班子和群众的意见。从动议阶段就把用人和管事,权力和责任紧密结合在一起,让每一位领导成员从动议阶段就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和建议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形成岗位拟任初步人选的共识后正式确定启动干部选任工作方案。这条规定有效地遏制主要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上的“家长制”、“一言堂”的现象,从而避免领导授意、领导定调的不正之风。

二、“公平、公正、公信”是干部选任动议环节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如上所析,动议是启动干部选任工作的过程,解决的是“为什么动议”,“动议什么”,“谁来动议”,“怎么动议”的问题。在其行使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不仅是对党组织动议权的规范,也是能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整体效能,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的根本保证。

(一)公平原则

公平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同群体或个人享有公平合理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待遇等。具体到干部选任动议环节,应通过任职资格条件、程序上的科学设置和建议推荐人选等具体动议内容的合理、平等的安排,有效地避免干部酝酿提议的“一言堂”现象,把好了干部选任动议权这一重要“关口”。各级党委(党组)也应充分认识到干部选任动议环节的重要性,从源头上做好选任工作,从而为选任工作其他环节的实施奠定良好的根基。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在干部选任动议环节,公正原则强调的是严肃工作纪律,实行责任制,严防和避免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具体而言,一是要公正地分配资源。党委(党组)应按照具体的选任工作方案行使动议权,实现拟任人选的机会平等,而不能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二是党委(党组)在态度上要能够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后备人选,在动议阶段应集体讨论、民主推荐拟任初步人选,不能带着个人感情色彩推荐干部;三是“一把手”对待不同意见或反对声音应实事求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最后发言表态。

(三)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民法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原则,是指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赋予其可信性效力,其对维护物权占有和分配起到重要作用。从干部选任动议环节的实际操作来看,公信原则是要使干部选任工作得到干部群众的“承认和批准”。其主要表现:在动议的知情权方面,解决干部群众对选人用人的知情领域不广、渠道不宽、方法单一的问题;在动议的参与权方面,解决参与的主体范围不明确、收集的意见和建议不准确等问题;在对动议的监督方面,解决干部群众能否对选任工作意见、推荐提名、工作建议、讨论决定等实行全程监督的问题。

三、完善干部选任动议环节的公平、公正、公信的制度安排

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完善干部选任动议环节,必须有公平、公正、公信的政策环境作保证,而这种政策环境又是建立在以“制度”为规则的选任工作中。笔者认为,通过对动议环节予以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干部选任启动环节的公平化、晋升规则的公正化、职位资源的公信化。

(一)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动议环节的工作的顺利如否,对用人时机、方式和后续流程产生直接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走向和质量效果。在《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基础上,各地方党委(党组)根据本地方(单位)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充分酝酿讨论和民主协商,提出并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制度(具体包括动议的主体、动议的原则、动议的条件、动议的程序、动议的时间、动议的程序、动议的纪律等内容。)

(二)完善后备干部全面考察制度

建立和完善后备干部全面考察制度,应当及时掌握后备干部的全面情况,实行制度化、规范化和动态化管理。动议权是整个用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动议权,一是要充分发挥党委集体决策的优势,避免一把手个人动议、随意动议、主观动议的现象。二是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工作应做到识别、教育、激励和监督干部,并把定期考核结果纳入后备干部档案,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三是要将考察对象置于公众的视线之下,听取群众对干部队伍建设的评价与要求,使调整动议反映广大干部群众的真实意愿。

(三)制定启动动议环节的程序规则

动议权人行使权力应当有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关于动议环节的程序规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动议的书面提出方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应从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两方面情况的基础上综合加以确定,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提出动议工作意见。工作意见上应当说明动议理由、动议依据、动议职数和时间安排等内容。二是受理动议的结果。党委(党组)按干部动议纪律对动议工作意见经综合分析,酝酿讨论,集体讨论后形成共识,决定是否正式启动选任工作方案。

(四)建立动议环节的责任监督机制

对干部选任动议环节的监督检查,应着重抓好以下四点:一要完善推荐责任制。提名推荐和选拔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新《条例》规定的流程、方式、内容和程序进行,任何组织、个人推荐干部都应明确记录在案,做到谁提名谁负责。二是要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在动议环节中,每项制度都应有明确的监督执行的责任部门,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确保不会出现“临时动议”、“频繁动议”、“重复动议”等违规情形的出现,另外,组织(人事)部门应尊重民意,看拟提名人选的“准确度”、“公认度”如何。三要建全完善任用决策责任制。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动议环节中,要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把好干部选拔任用的第一道关口。凡对干部选任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严重违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当前保障干部选任动议环节的公平、公正、公信的基本措施是确立和完善干部选任动议制度。干部选任启动程序的规范,需要动议环节的决定主体从可行性作出研判,更需要理性而完善的制度环境。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N].人民日报,2014-01-16.

[2]林白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长沙: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4.

[3]农行广西区分行党委组织部调研组.关于完善基层农行干部任用监督机制的调查与思考[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2006(11).

[4]深圳市委组织部课题组.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和用人失误追究制[J].党建研究,2000(3).

[5]张乃栋.加强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效实施党内监督[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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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津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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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7238(2014)05-0067-03

10.3969/J.ISSN.2095-7238.2014.05.015

2014-04-10

金荣(1982-),女,苗族,湖北来凤人,讲师,法学硕士,广西社会主义学院文化学院工作处副处长,主要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时事政策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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