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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行政案件辨认规则及程序研究

2014-04-09张先福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行政案件笔录人民警察

□张先福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030021)

为了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必要时组织辨认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行政案件常用的一种调查取证方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组织实施辨认的实践,本文围绕治安行政案件辨认的含义、规则和实施进行研究探讨。

一、治安行政案件辨认的含义

治安行政案件辨认,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必要时组织辨认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分析辨别,作出判断的一种调查取证方法。

从国外的立法来看,主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作出了规定。在美国,辨认被规定在《联邦证据规则》第九章“鉴定与辨认”之中,并且在判例中常常将辨认与搜查一样看待,认为辨认必须符合美国宪法第五、第十四修正案的要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将辨认规定在第七章“鉴定人、勘验”一章中,即第81条b规定:“在为了实施刑事诉讼程序或者为了识别辨认目的有此必要的范围内,允许违背被指控人的意志,对他进行拍照、收集指印、身体测量和类似的措施。”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将辨认规定在第二章“证明方式”之第四节“辨认”之中。英国则在《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D之《警察人员辨认当事人执行守则》中专门规定了辨认制度。[1]

治安行政案件辨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作规定。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调查取证第六节辨认”将辨认作为一种独立的治安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方法作了规定;第四章证据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将“辨认笔录”规定为证据种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了辨认在治安行政案件调查取证、认定和处罚违法行为中的重要作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5-90条,明确对治安行政案件辨认的准备、辨认的实施、辨认的保密和辨认笔录作了规定,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的辨认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辨认的本质是一种认识活动,是辨认人依据其大脑中的印象来判断是否感知过某事物的过程。一般来说,辨认的过程由感知、记忆搜集和辨识三个阶段组成。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角度看,这里的“辨认”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作为调查措施,能为查破案件提供线索,从而发现违法嫌疑人或者识别确认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二是作为处罚证据,依照法定程序获得的辨认结论可以作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形式。[2]

治安行政案件辨认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核实案件证据,解决案件的疑点,查获违法嫌疑人,认定和处罚违法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治安行政案件辨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主要问题

1.主观上证据意识不够强。个别办案人民警察缺乏足够的证据意识,将治安行政案件辨认证据收集、审查、运用看成是无关紧要的小事,不能严格按照辨认证据收集、审查、运用的要求进行,严重影响了辨认证据的效力。治安行政案件辨认还存在着辨认程序的启动比较随意,甚至出现辨认程序违法现象。

2.客观上辨认条件有限。治安行政案件辨认客观方面的主要问题,是辨认程序设计欠佳和辨认工作准备不足。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很少关注辨认规则设计上的公正性和真实性问题,客观上辨认又受到条件限制,办案人民警察在治安行政案件辨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混杂辨认对象准备不符合要求;二是辨认人在实施辨认前与辨认对象有过接触,仍然继续进行辨认;三是辨认对象的违法嫌疑人、照片、物品达不到法定数量;四是所提供辨认对象的违法嫌疑人、照片、物品不具有相近的特征,有的辨认过程没有见证人在场,辨认过程没有全程录像。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辨认正常进行,很容易造成辨认结果错误。

3.程序上辨认规则难以落实。严格遵守辨认规则,是辨认过程和结果合法性和正确性的基本保证。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违反混杂辨认规则,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单独辨认;二是个别办案人民警察对辨认人有较强暗示性和倾向性,甚至诱导辨认人作出其所期望的辨认结论;三是个别办案人民警察辨认时,出现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一名辨认人对多名辨认对象同时进行辨认,严重违反个别辨认规则。

4.辨认笔录缺乏科学性和真实性。辨认笔录必须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辨认笔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只有辨认结果不记录辨认过程;二是辨认笔录没有见证人对办案民警组织辨认和辨认过程的见证;三是现场未请见证人见证,事后找人在辨认笔录上补签字;四是见证人同一时间在两份辨认笔录上签字见证。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主观上缺乏足够的认识。辨认是经历辨认人感知、记忆、回忆、再认和表达确定客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储存在辨认人头脑中的信息不但要受到辨认人自身能力、期望、压力等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导致原来储存在辨认人头脑中的信息发生变化。心理学及实证研究表明,一般人在知觉、记忆、陈述的过程中,常会出现错误而不自知的问题,难免辨认出现错误或者瑕疵。个别办案人民警察对辨认原理缺乏科学认识,对辨认过程和结论可能产生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主观上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被侵害人、知情人的指认不会有错,导致对辨认结论的准确性存在认识误区;再加之被辨认人的自信心所干扰,认为越自信的辨认人的辨认结论越准确,而这些错误都已经被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和大量的错案所证实[3]。

2.辨认的法定程序缺乏操作性。目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辨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办案人民警察在治安行政案件辨认中,无论是辨认程序的启动、辨认程序的实施都缺乏可操作性,办案人民警察急需治安行政案件辨认的适用条件、操作程序、注意事项、笔录制作等内容的法律依据,从而有效规范治安行政案件辨认活动。

三、治安行政案件辨认规则

治安行政案件辨认必须依法进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治安行政案件辨认应当遵守的规则主要有四项:

(一)辨认对象相近

治安行政案件辨认时,必须按照案件调查取证和辨认对象情况,依法选择确定与治安行政案件辨认对象相近的陪衬人员、陪衬物品和陪衬照片。否则不具备辨认条件,不具有辨认价值。

1.辨认陪衬人的选择。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的,应当挑选与违法嫌疑人性别相同,年龄、气质、身高相近的人作为辨认陪衬人。

2.辨认陪衬照片的选择。对违法嫌疑人进行照片辨认时,照片选择要根据案情和规定要求,选择年龄相近、发式相似、性别相同的照片作为治安行政案件辨认陪衬照片。

3.辨认陪衬物品的选择。对治安行政案件辨认相关物品辨认,应当选择相近的物品作为辨认陪衬物品。

4.辨认与违法行为相关场所的选择。对与违法行为相关场所的辨认,应当选择与发案时间相近、环境相似的场所。

(二)辨认对象混杂

辨认必须遵循辨认对象混杂的规则,同时,办案人民警察组织辨认时,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1.辨认违法嫌疑人的对象混杂。治安行政案件辨认对违法嫌疑人和陪衬人进行辨认时,选择陪衬人的要求:一是对每一名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二是对本案违法嫌疑人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人;三是办案人民警察以及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替代陪衬人。

治安行政案件辨认违法嫌疑人,一般采用列队辨认的方法。列队辨认是辨认人从由违法嫌疑人与陪衬人组成的一个队列中挑选出违法嫌疑人的过程。列队辨认相对于照片辨认而言能够使辨认人看到真实的辨认对象,并且有机会了解到违法嫌疑人的行为举止,这些会有助于辨认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2.辨认违法嫌疑人和陪衬照片的对象混杂。治安行政案件辨认对违法嫌疑人和陪衬照片进行辨认时,要对每一张照片进行辨认,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对与本案有关照片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

3.辨认物品的对象混杂。治安行政案件辨认物品,对每一件物品辨认时,混杂的同类辨认物品不得少于5件;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物。

(三)辨认个别进行

治安行政案件辨认应当个别进行。辨认个别进行的情形主要有二:一是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二是一名辨认人对多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具有上述情形的辨认,应当个别进行。

(四)辨认保守秘密

治安行政案件辨认活动应当注意保密。办案人民警察组织辨认时,对于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自己身份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辨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为辨认人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过程中,进行辨认应当严格遵循辨认的规则,从而提高辨认准确率,减少辨认错误率。

四、治安行政案件辨认程序

治安行政案件辨认程序应当主要做好辨认准备、辨认实施、辨认笔录、辨认结果审查等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辨认准备

治安行政案件辨认在组织辨认前,需要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确定辨认主持人。辨认由办案人民警察主持,并且主持辨认的办案人民警察人数是二名以上。

2.确定具备辨认条件。辨认的条件比较宽泛,只要认为对查明案情有必要,即可组织辨认。办案人民警察应当通过查阅案卷,了解案情,掌握辨认人、被辨认人以及与违法行为的联系,确认辨认条件是否具备。符合辨认要求、具备辨认条件是进行辨认的前提。

3.辨认前详细询问辨认人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负责组织辨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组织辨认前,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身高、体重、体态、容貌等方面的具体特征,同时明确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的法律后果。

4.辨认方法的确定。在组织辨认前,根据辨认对象的情况选择特征相近的陪衬人、物、照片,办案人民警察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近的陪衬人、物、照片中,然后按顺序编号,并在《辨认笔录》中写明其姓名、编号、排列顺序等情况。

5.辨认前应当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6.通知见证人到场。见证人,是与案件无关、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见证办案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自然人。见证人对辨认过程和结果予以见证。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和其他辅助公安机关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二)辨认实施

1.违法嫌疑人辨认。辨认人辨认出违法嫌疑人后,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当场对被辨认人照相,被辨认人照片粘贴在案卷附页纸上,依次编号。辨认结果经辨认人确认后,在辨认出的违法嫌疑人照片与案卷附页纸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案卷附页纸上注明辨认人、被辨认人、辨认时间、辨认地点、辨认经过、辨认结果等情况。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辨认人辨认出违法嫌疑人的照片后,辨认人应当在辨认出的违法嫌疑人照片与案卷附页纸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在案卷附页纸上注明某一违法嫌疑人是第几张照片上的人。

2.物品辨认。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辨认物品的,辨认人辨认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后,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将物品照相。辨认人应当在辨认出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照片与附纸上签名或者捺指印确认。

3.场所辨认。对与违法行为有关人、场所的辨认,应当选择在与发案时间、环境相近的条件下的场所进行辨认。辨认人辨认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后,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将场所照相。辨认人应当在辨认出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照片与附纸上签名或者捺指印确认。

在办案人民警察的主持下,辨认人应当对辨认对象进行详细辨认。必要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让辨认人反复进行辨认,排除偶然性。治安行政案件辨认,应当制作《辨认笔录》,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三)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是对辨认过程和结果的客观记录。《辨认笔录》作为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证明案件事实。治安行政案件《辨认笔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辨认的起止时间、地点;二是辨认主持人和见证人;三是辨认人基本情况;四是辨认对象的具体情况;五是辨认事由和目的;六是辨认过程和结果;七是辨认人、见证人、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确认。案卷附页纸和辨认照片也是《辨认笔录》的组成部分。

(四)辨认结果的审查

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治安行政案件辨认结果进行审查,审查辨认结果的正确性。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过程和结果的客观记录的《辨认笔录》,经过查证属实的,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作为治安行政案件认定和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

治安行政案件辨认是一项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制约的调查取证方法,涉及法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多学科知识和调查取证的能力,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正确依法实施辨认,保证辨认过程的合法性、辨认内容的科学性和辨认结果的正确性,杜绝违法辨认现象的发生,不断提高治安行政案件办案的质量和水平。

[1]刑事辨认[DB/OL].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93340.html,2010-12-17.

[2]李兴林,刘建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务解读[Z].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96.

[3]宋 波.侦查辨认实施问题研究[J].天津法学,201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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