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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与党支部的互动关系研究*

2014-04-09刘丽艳

菏泽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精英体制村庄

刘丽艳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100081)

一、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产生的背景

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权力博弈进行分析之前,有必要对这两个基层管理组织的发展历程进行一个简短的梳理,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两者的关系。

(一)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产生历程

村委会其实是农村比较年轻的组织,如果把它看作是农村地区的上层建筑,那么它的产生就可以看作是经济基础变动的结果。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土地承包到户启动了整个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为整个农村经济体制的转变吹响了号角。在此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取代人民公社制,这一转变使得农村原有管理体制的功能迅速退化,原有的集经济功能与政治功能于一体的生产队名存实亡,乡村的公共事务陷入瘫痪之中,国家与乡村的联系出现了“梗阻”。[1]原有村级组织的瘫痪使农村一下进入了“失范”状态,社会治安出现恶化,公共资源大量流失,计划经济年代积累的公共财产被分解一空。原本井井有序的农村管理突然之间陷入了管理真空的混乱情形。正是在这样的政治危机之下,乡村开始出现了自救的组织——村委会,来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

村委会是农村自发成立的非政府组织,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权力,是农民在变革时所做的一种本能反应,但是当这个村级组织开始发挥其社会功能的时候,政府开始将其纳入国家正规化的管理体制。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成立村委会,乡村民主由此进入了行政主导的时期[1]。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村委会的作用概括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服务”四个方面。从198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再到2010年对其进行修订,国家对村委会最基本的界定一直都没有改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可见,不管是成立早期还是现在,村委会一直以村民自治的形象出现,是农村“最高”的权力组织,但是随后颁发的条例,却使这一形象发生了悄然改变。1999年,《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颁发,把党支部的概念更广泛地引入农村。该条例第九条第3款规定,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这就暗含着,村委会在农村正式权力排名中的下降,村委会在农村有了自己的“上级”。

(二)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矛盾的根源

在农村的权力结构中,当以村委会选举为代表的以“自下而上”为特征的变量被嵌入到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权威结构中,就形成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种逻辑并存[2]。这便是两者矛盾的根源。当前村级组织不仅事实上担负着大量上级布置下来的行政事务,而且必须完成这些行政事务。如此一来,村党支部便不自觉地被定位于代理上级任务的位置。在真正民主选举的情况下,乡镇必须掌握自己对村支部的授权能力,以使村支部对自己负责,并因此来让村支部督促完成自己布置下去的任务[3]。但是村委会是由村民选举而产生的,要对村民负责。两者所应对的事务是不同的。这样很容易使两者陷入对立之中,导致在同一场域进行博弈,其实质在于争夺实际的村庄事务管理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村庄权力资源。细化博弈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两者身份产生的来源不一样。《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章第5条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其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议会、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次,两者领导权力的定位不够明确。从前面提到的有关农村基层权力机构规定的两个条例中,在正式的制度安排中,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二元的权力结构制度,即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根据条例,党支部是农村基层工作的领导核心,负责对农村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与领导,负责向农村社区传达党的路线、方针及政策并协助其贯彻,领导并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另一方面,村委会负责农村社会具体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看似圆满的规定,往往在实际执行中发生不一样的理解与执行。在相关规定中,没有对两者进行明确的权力划分,究竟谁才是实际的最高权力者,只是暗示了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暗示性的权力定位,常常让身处其中的“当权者”迷惑。

再次,两者的职责界定不明,现实操作性不强。在现实执行中,村委会与党支部的边界并不十分明显,很容易造成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概念的混淆。在以上两个条例的规定中,关于党支部的具体职责运行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但是却对村委会的职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界定。这就意味着从某种程度上讲,村委会才是具体的村庄权力执行者,党支部的职能发挥要通过村委会这一中介。笔者认为这两个条例的执行暗含一种较为理想化的假定,即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农村工作中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为村民服务。但实际过程中,村庄事务决定权始终是一个不能规避的话题,究竟是党支部决定还是村委会做主,是现实中不得不面对的主题。作为村主任认为,“我是被村民选举上来的,村委会本就是自治组织,我才是一把手,村庄事务我来决定”,但是支书认为,“我代表的是领导核心,一切事务应该报批,由我来决定”。

二、鹬蚌相争——村委会与党支部的权力博弈

(一)村委会与党支部的权力结构模式

村委会与村党支部是政治选举的结果,不管是村支书还是村主任都是经历了村庄初次博弈之后的掌权者。两者其实代表了村庄中不同的利益群体,在村庄中都拥有自己的支持者。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博弈,是其代表的利益群体的博弈。两者的博弈是对权力资源的一种争夺。为了争夺资源,两者往往互不相让、拉帮结派,在一些村,村公章、办公室、账本、大学生村官等都成为权力的代码符号。更有甚者,煽动村民制造矛盾,为对方的工作设置障碍。[4]

争夺权力资源而产生的博弈往往产生五种不同的后果:第一种是党支部的权力越来越大,一枝独秀,村委会被架空;第二种是村委会的权力越来越大,出现越权行为,党支部有名无实;第三种是党支部与村委会势力相近,两者轮流掌权,使得整个村庄陷入混乱的权力争夺状态;第四种是党支部与村委会达成某项共识,和平相处,两者形成不同的管理领域,各行其是;第五种是党支部与村委会完全合并,由同一批人共同担任,共同行使职能。前面三种状态是两者之间博弈的不良结果,不管是党支部还是村委会在最终博弈中占据有利地位,都会对村庄的正常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第四种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模式,可以保证村庄事务的顺利运行。第五种状态可以说是一种“一肩挑”的模式,这种模式目前尚处于探索试用期,并已经被一些地方试用。例如山东省聊城市1999年在全市6487个村大规模试验了村支书参选村主任的办法,结果全市有4933名村支书当选为村主任,占新选村主任的77.1%[3]。

从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笔者曾经在北京市Y村担任社区工作者,两年的基层工作,让笔者对党支部与村委会有了十分详细地了解,同时亦引发了笔者深深的思索。

(二)Y村的结构模式

房山区Y村是一个党支部与村委会完全并合的村。在该村,村支书和村主任由一人担任,党支部内的支委同样也是村委会中的委员,名义是两套班子,实则是一套人马。这种情况一方面促进了村级管理层的和谐,极大的提高了管理机构的办事效率。另一方面,却带来了权力的膨胀。村支书和村主任都是同一人,这意味着村庄的权力其实集中在一人手中,对基层的民主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曾经有一次,一位村民因不同意拆迁而惹怒了书记,书记大喊“我才是这里的一把手,我就是党支部,我就是村委会,这个村我说了算,人家都同意,你凭什么不同意”。村内的一切事务,争取书记的同意是必须经过的一道程序。有关这个村子的一切,都被这个“强势”的书记牢牢地操控在手里。

Y村确实是由这位书记的强势带领下致富的,村民也确实从致富中获得了很大的好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但是随着全村经济水平的整体提高,作为致富带头人的书记,慢慢把“功劳”当做了博取村内权力的筹码,逐步掌握了村内外的一切事务,甚至用专权来博取自身的利益。

三、非体制精英与权力博弈

(一)关于农村精英的概念界定

1.相关研究对农村精英的界定

关于农村精英的研究,日本学者田原史起在其《日本视野中的中国农村精英:关系、团结、三农政治》中曾使用农村精英这一概念。所谓农村精英,是指在农村较有影响力、威信较高,可超乎私人利益,为公共利益、共同目标发挥带动能力的个人或是在必要时能发挥这种潜在带动的个人,并进而将农村精英区分为正式精英和非正式精英[5]。而在国内,贺雪峰、仝志辉将其划分为体制精英和非体制精英,朱炳祥将其划分为体制精英、宗族精英和经济精英,陈文娟、苏振芳将其划分为保护型精英和赢利型精英,尹广文将其划分为传统型精英、卡里斯马型精英和法理型精英[6]。

2.本文对农村精英的界定

在本文中,笔者采用学者贺雪峰所划分的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的概念,来阐述农村精英对村庄权力博弈的影响。笔者认为在村庄的实际生活中,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并没有十分明显的边界。第一,两种精英有着共同的形成来源——村民,二者虽然称呼不一样,但究其本源来说,他们有一个共同的身份,他们都是村庄中的村民;第二,两者的角色并不是孤立固化的,非体制精英在一定途径下可以转化为体制精英,同样,体制精英也可以转化为非体制精英。这一途径就是农村地区现行的村民选举制度。可以说,体制精英是制度对非体制精英的接纳,是非体制精英在制度安排中的延续。

非体制精英的概念在农村的发展有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如果最初的非体制精英主要包括“两委”之外的、以宗族为代表的传统势力,那么现在非体制精英则囊括了一批社会转型所催生的“新人”。相对于传统的非体制精英,他们未必来自于传统意义上的、比较大的宗族或家族,他们的家族甚至在村庄中没有任何影响,他们甚至可能本来不是村庄“内部”的人。但由于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经济体制的广泛改革,农村社会新变化的出现,他们开始比其他村民占有更多的经济社会资源,开始慢慢扩大在农村社区的影响,二元制的权力结构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本文所涉及的体制精英主要指的是“新纳入”的非体制精英。

(二)非体制精英与村庄权力博弈的关系

关于非体制精英对农村二元结构权力博弈的影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是非体制精英作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拉拢对象,作为两者之外的第三股力量,他们支持哪一方将直接决定两者谁是村中实际的最高权力统治者;第二种情形,村庄的体制精英共同借助非体制精英的力量,利用人情、宗族、姻亲等,依靠个人魅力等手段,来践行自己的正式权力[7];第三种情形,非体制精英作为一种独立的力量,不依从于两者其中的任何一方,以自己的方式参与村中事务,发挥自身影响,并最终取代现有的体制精英。

第一种情形,非体制精英是二元权力结构中的焦点,往往产生于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此时,不管是党支部还是村委会都不能确定自身的“第一地位”,需要第三方的仲裁与支持。因此,两者往往积极争取非体制精英对自身势力的支持,利用非体制精英在村庄里的影响力来缩减对手的势力范围。

第二种情形,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具体权力执行中,由于其自身权威的丧失,往往需要借助非体制精英的力量来完成工作任务。非体制精英往往与体制精英进行讨价还价,他们也乐于从这样的交往中获取蝇头微利。例如,在一些村落中,体制精英在国家过度提取村庄资源的情况下进行村庄治理时会倍感为难,村民甚至可能漠视他们的影响而认可一些传统的宗族或宗教精英对村庄公共事务的支配[7]。

第三种情形,非体制精英出于自身实力而逐步加大对村庄的影响,逐步取代现有的党支部和村委会中的体制精英,自己成为领导者。

(三)非体制精英在村庄博弈中的崛起

房山Y村现在的权力构成,就是非体制精英在村庄博弈中崛起的结果。Y村是党支部和村委会合并的模式,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由同一批人担任,并由L一人担任村支书和村主任。L最初便是以非体制精英的身份,借助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权力博弈逐步上台的。

L不能算是严格的Y村本地人。L的母亲出生在Y村,后来因为婚嫁定居在河北涿州。L在25岁的时候来房山创建了一家建筑公司,并开始与住在Y村的舅舅B来往。由于L自身的精明能干,比较善于处理社会关系尤其是跟政府之间的关系,L开始承建房山的一些工程,公司规模也越来越大。

Y村曾经是该区远近闻名的落后村,经济的落后造成的不仅是贫穷,还有村支书和村主任在村内权威的下降。虽然两者在村内的权威都不高,但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没有博弈。身为村主任的B一直在努力提高自己在村内的权威与声望,时刻寻找取代村支书的机会。在L的公司规模扩大之后,B为了提高自己在村内的声望,经常找自己的外甥L,把L作为自己争取权力的“外援”。例如,让L替村委会交电费,在某些需要政府支援的项目上请L帮忙。通过这样的互动,B和L在村里的声望不断提高,B在非体制精英L的帮助下终于完胜村支书,实现了在村里说一不二的梦想。

也是在此时,房山开始与卫星城良乡合并,合并之后的区政府重新选择驻地。Y村刚好处于政府新驻地的旁边,位于新城区的核心位置。在这样的背景下,L瞄准了Y村土地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并开始积极筹划土地开发。恰逢此时,到了重新选举的时刻。在选举前,L抓住时机开始与村民进行频繁的互动,不断帮助村民在其公司就业。与此同时,L也开始宣传自己的“治村”理想,向村民描绘Y村建设的新蓝图。就这样,L在新的村民选举中大获全胜。紧接着,L开始频繁向现有的党支部施压,不断用自己的财力提高在村中的影响与地位。最终,在新的党支部换届选举中,L再次高票当选。

可以说,L是典型的新型农村非体制精英,甚至按照传统的对“自己人”的界定来看,L不是Y村的村民。L的母亲虽然是本村的村民,但是她已因婚嫁而迁移别处,即使是L的母亲也不能算是完全的Y村人。但L最终还是取胜了,其关键性的助力就是来源于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博弈。如果不是因为B要扩大自己的影响,L就不可能有与村民接触的机会,更没有机会为村民提供“帮助”。在帮助以B为首的村委会的过程中,L逐渐积累了自己在村内的权力资本。这样的“帮助”越多,L在村内积攒的权力资本就越多,于是L再也不甘心拥有“体制外”的身份,开始加入权力的角逐中。最终,通过“帮助”村民,L成为了该村最大的权力赢家,成为了无可争议的一把手。

在随后的村庄生活中,只要涉及民主评议或民主选举,L在Y村的得票率都是100%。在L带来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村中的多数人都很买L的面子,甚至某些监票的村民会帮L改选票。同时,L也被政府树立为了带领全村走向富裕、致富带头人的典型,成为了区人大代表。

Y村的例子证明现实中的非体制精英与体制精英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分界线,二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变的。尤其是市场经济的今天,农村地区更多呈现的是一种原子化的状态(主要指北方及中部农村)[5],这种状态下的村民其实是松散的,他们之间的纽带联结是疏离而脆弱的。这种情况下,经济利益会成为村民的首选。再加上党支部和村委会“复杂”的关系,新型非体制精英的崛起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结论

农村的二元权力结构是目前学术界较为认可的一种权力结构,本文主要分析了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并引入新型非体制精英的概念作为两者之间的影响变量。其实,多数情况下农村的权力结构呈现的是一种三元状态,即村委会、党支部和非体制精英。在村委会与党支部权力博弈的过程中,作为第三者的非体制精英不容小觑。他们可能会激化或者利用这种权力博弈带来的矛盾,造成两委之间的不合,最终取代原有的体制精英,改变自己“非体制精英”的身份,取代现有的农村权力结构模式,实现与村委会、党支部的完全融合。非体制精英转化为体制精英,实现与制度的融合,对于目前的农村发展来说未必是一件坏事。至少在村庄经济发展的初期,这样的融合有助于提高村庄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村庄运转效率。但是一旦村庄的社会经济有所好转,就要建立相应的监督与制约模式,以防止出现专权。

[1]骆正林.国家权力主导下的村民选举——从自发性民主到现实性民主的探索[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2).

[2]张娟.从单向到多元控制——村庄多重权力运作中的博弈困境及路径选择[J].云南社会科学,2006(4).

[3]贺雪峰.面子、利益与村庄的性质——村支书与村主任关系的一个解释框架[J].开放时代,2000(11).

[4]党秀云,朱明领.村民自治的权力结构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4).

[5]贺雪峰.农村精英与中国乡村治理——评田原史起著《日本视野中的中国农村精英:关系、团结、三农政治》[J].学术前沿,2012(10).

[6]尹广文.村庄精英在乡村公共事务中的角色与功能[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

[7]仝志辉,贺雪峰.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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