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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升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策略

2014-04-08王志彦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守法法律素养

王志彦,杨 荔

(1.吉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吉林 四平 136000;2.吉林省四平市第二十中学,吉林 四平 136000)



论提升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策略

王志彦1,杨 荔2

(1.吉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吉林 四平 136000;2.吉林省四平市第二十中学,吉林 四平 136000)

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薄弱表现在对教育法律知识停留在知道的水平上、对于判断违法行为的标准不清晰、对教育法性质的认识存在误区等方面,导致此问题的原因有学校及社会缺乏运用教育法律分析教育问题的氛围、各类培训中教育法律课程设置不到位、传统文化的影响等方面,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提升教师法律素养,提出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培育法治文化、提升教师理性水平等五点建议。

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策略

一直以来,中小学教师专业素养、文化素养、教育理论素养等内容受到社会公众密切关注,但是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却远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虽然中小学管理始终强调依法治校,但这只是从管理视角思考法律问题,远远没有把依法行事、按照法律思维进行思考转变成教师的自觉。可见,研究探讨如何提升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很有必要。为此,本文从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现状、教师教育法律素养不容乐观的原因、解决问题的策略建议三方面进行研究。

一、令人忧虑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

近年来,新闻媒体报道了许多中小学教师违法犯罪事件,暴露出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低下的状况。从频繁发生的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显著共同特征,即教师缺乏必备的教育法律素养,导致他们不计后果地做出了伤害学生身心的事情,侵犯了学生的权益。

对于教师法律素养现状的基本判断,一些研究生或中小学教师通过调查得出了高度一致性的判断。余雅风、罗爽指出:教师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1](P175)褚晓东于2005年通过调查,认为教师中存在教育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法律意识与行为脱节现象;[2]叶芸、李叶欣认为教师对教育法律体系缺乏全面认识、对教育法律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不够;[3]高英彤、王凌皓认为,一部分教师的法律素质远远没有达到标准;[4]刘新认为教师中存在无视法律的状况,[5]体现了教师法律素养薄弱的事实;张涛通过调查,认为教师教育法律知识水平处于不及格水平。[6]

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薄弱,导致其在教育活动中缺乏自觉运用教育法律知识进行思考的习惯,不能以法律为准绳约束自身的行为。具体地讲,教师法律素养薄弱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仅停留在零散不系统的水平上 作为知识分子的教师对于一般性法律知识都有所了解,他们获得这类知识的途径通常有两种:一是面向教师的一些考试都会涉及法律知识,如教师资格证考试、地方教育局的招考、职称评定考试等;二是通过媒体中的普法节目或专栏获得零散的法律知识。叶芸、李叶欣的调查证明了上述观点,他们认为,通过培训获得法律知识的教师占22.59%,通过自学方式取得法律知识的教师占23.92%,通过电视、网络等传媒知道法律知识的教师占42.19%。[3]从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可见,教师多数是在被动情况下进行法律知识学习的,缺乏主动性,且学习教育法律知识或者是为了应试,或者是为了应付考核、职称评定。这使他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多是一知半解,没有清晰掌握法律概念与教师行为之间的联系,更没有转化为指导其行为的认知图式。可以说中小学教师知道的法律知识虽然多了,但缺乏系统性、深刻性、灵活性,并且较少影响到教师对事物的思考、判断和行为模式的选择。

(二)中小学教师对于判断违法行为的标准不清晰 判断教育违法行为标准有四方面,其一,必须是违反教育法律规定的行为,其二,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教育法保护的对象,其三,是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行为,其四,是行为人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者是依法设置的法人。[7](P28-29)

现实中,中小学校内部存在着大量教师侮辱学生、打学生、把学生撵出教室、讽刺挖苦学生的现象,当我们约请在职教师对此类行为进行评价时,多数人仅仅认为这是教师职业道德问题,对他们的处理也仅是建议进行舆论谴责、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于违法行为的判断,很多教师认为,只有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手段极其残忍的行为才算是违法行为。这表现出教师对什么是教育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是不清楚的,甚至根本就不知道。

(三)对教育法性质的认识存在误区 遵纪守法是中小学教师都知道的,也确实能够遵守宪法、刑法等重要法律规定,但是在遇到教育法律规定时,往往认为那是软法,无足轻重,没有意识到教育法律同样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调整教育关系方面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并具有强制性,它的尊严也是不容侵犯的。这体现了教师对教育法性质的认识存在误区。

(四)中小学教师缺乏法治信仰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强调“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这句话说明了法律信仰在落实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中的重要性。法治信仰体现在规则意识、底线伦理方面。然而,很多中小学教师在处理自己与学生、学校、家长和社会的关系时不能做到以法律为准绳和标准,导致许多不良风气的出现及蔓延;同时,还有教师没有底线伦理观念,致使近年来在教育领域频繁发生恶性事件,如幼教虐童案件、校长带中学生开房案件[8]等等。

二、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薄弱的原因分析

(一)学校及社会缺乏运用教育法律分析教育问题的氛围 某些中小学教师违背法律了,学校仅从师德角度出发进行处理,社会也多从道德层面进行舆论谴责,教育法律被漠视了,整个社会没有形成按照教育法律处理教育中违法行为的氛围。在这种环境中,中小学教师虽然违法了,但是得不到相应法律的制裁,导致部分教师存在侥幸心理,并在教育活动中实施违背教育法律的行为。

(二)各类培训中教育法律课程设置不到位 在“教育大计,教师为本”的理念下,国家非常重视教师培训,出现了国培、省培、骨干教师培训等各类项目。在这些项目中,培训内容主要涉及师德、学科教学、教育理念等方面,我们只在部分培训项目中看到有教育法律课程的设置,很多培训项目中教育法律缺席了。教育法律虽然与学科教学内容、技能无关,但是却渗透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如师生互动、教学资源的分配使用、教育评价、课堂管理、家校互动等各方面。因此,教育法律课程设置的缺失,可以看作是导致教师法律素养薄弱的原因之一。

(三)中国传统师生观的影响 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中“三纲五常”道德思想的影响,教师无论在知识方面还是在道德方面都是学生的楷模,学生对教师要绝对服从。因此,教师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威地位,名正言顺地体罚学生,如打手板、罚跪、罚站,甚至把学生撵出课堂,更有甚者还殴打学生。教育法律在上述堂而皇之的理由下被边缘化,甚至是被消解了。

(四)部分教师处于被动守法的状态 教育守法是指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遵守教育法律及相关法律,依法办事。教育守法可分为主动守法和被动守法。主动守法是教师能够自觉遵守教育法律及相关法律;被动守法常常是因为害怕违背法律会受到制裁而勉强遵守法律。很多教师就处于被动守法状态。当社会、教育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监管严格的时候,教师们就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当监管不那么严格的时候,就会出现如乱收费、乱摊派、体罚等违法行为。

三、提升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策略建议

(一)拓展普法途径,促使教师掌握系统的教育法律知识 由上文得知,部分教师对教育法律知识的了解是零散的、肤浅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运用教育法律及相关法律知识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弱化了教师一切行为以法律为准则的意识。因此,社会、学校、培训机构应该以丰富多样的渠道对教师进行普法教育,让他们掌握系统的教育法律及相关法律知识。 如,从学校方面讲,可以开辟法律宣传专栏,有针对性地介绍法律知识及其运用,并且定期更新;在师德教育活动中,增加法律教育,组织教师开展知法、信法、用法、守法的系列演讲活动;定期邀请法律专家或专业人士来学校做法律方面的报告及校内法律培训;在教师考核中,把对教育法律素养的考核落到实处。从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方面讲,在重视教学理念、教学技能、学科专业素养、职业道德素养的同时,把教育法律知识引入培训课程。从社会角度讲,充分利用传媒(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的优势,以多种形式大面积地对教师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形成知法、守法、信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培育法治文化 目前,各类学校都非常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特色的开发、学校环境(物质环境、精神环境)的建设、学校特色活动成为关注重点,可是法治文化被边缘化了。法治文化主要是通过信法、守法、用法、护法而形成的组织成员的共同生活方式。在学校,法治文化就是教职员工与学生的共同生活方式。它是实现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保障,也是教师法律自觉的体现。因此,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应该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其中。法治文化建设并非故弄玄虚,而是通过学校制度得以实现的。“制度中沉淀着精神和价值观,制度也可以塑造人们的行为,也可以通过有效实施而养成大家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制度又同时可以找到合适的物质承载形式。制度文化对其他文化要素具有统摄性。”[9]因此,学校要依法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完善校内管理体制,使法律精神无时无处不在。在法治文化浓郁的环境中,教师会深受熏陶,潜移默化地形成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自觉。

(三)提升教师理性水平,避免感情用事 某些教师职业素养不高,缺乏爱岗敬业之心,没有正确的学生观,对学生缺乏足够耐心和爱心,在面对学生调皮行为或者课堂违规行为时,有可能会出现瞬间理智丧失,心理失衡,在没来由的情况下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犯罪心理学称此类行为是激情犯罪,它大多是行为人因情绪过激而失去控制造成的,一旦摆脱特定环境或情绪平复之后,行为人会产生严重的后悔和愧疚心理。

人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体,理性统帅着非理性,所以为避免因情绪波动而产生冲动行为,应该注重提升教师的理性水平。一方面要通过多重途径完善其知识结构,既包括专业知识,也包括教育心理学理论,还包括人文、历史、哲学、法律等知识;另一方面要提高教师综合素养,避免教师素养的片面性。当理性水平提高后,教师就会对学生、教学目标、教学手段等形成科学的认识,并通过不断反思来调整、控制自己的情绪变化,避免因感情用事而酿成悲剧。

(四)营造宽容、诚信的良好人际关系氛围 在法治文化建设取得突出成效之前,教师之间、教师与学校行政人员之间的关系也是影响教师行为的重要因素。当人际关系冷漠、紧张、冲突的时候,有些教师可能因心理不平衡或报复他人,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不当行为,并触犯法律。因此作为学校管理者应该下力气营造宽容、诚信的人际关系,使得教师工作氛围愉悦,减少出现极端行为的几率。

(五)引导教师从合法的角度对教育教学行为进行选择 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时,不违法是采取某项行为的最基本要求。因此,教师在进行教育行为模式选择时,一定要以《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及《刑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为准绳,首先要问自己:“这合法吗?”只有当教师教学行为合法了,才能去考虑这种行为是否有利于学生发展、是否达到令人民满意标准等问题。因此,教育管理者应该创造条件,引导教师把“合法”性追问变为习惯和自觉。

[1]劳凯声.中国教育改革30年(政策与法律卷)[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褚晓东. 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现状分析[J].辽宁教育研究,2005,(11).

[3]叶芸. 对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思考[J].教育探索,2010,(8).李叶欣. 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缺失与教育法律素养的提高[J].教学与管理,2012,(11).

[4]高英彤,王凌皓.论教师的法律素质[J].中小学教师培训,2003,(7).

[5]刘新. 中小学青年教师要具有法律素养[J].当代教育科学,2010,(24).

[6]张涛. 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知识水平的调查研究[J].教学与管理,2009,(5).

[7]褚宏启.教育法制基础[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8]傅勇涛. 海南万宁“带女生开房”校长一审获刑十三年六个月[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6/20/c_116228931.htm.

[9]徐显明.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制度文化[EB/OL]. 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3-12/18/content_5128283.htm?node=7879.

责任编辑 付友华

G415

A

1003-8078(2014)04-0154-03

2014-02-11

10.3969/j.issn.1003-8078.2014.04.47

王志彦(1971-),男,黑龙江木兰人,吉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杨荔(1971-),女,吉林九台人,吉林省四平市第二十中学教师,中教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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