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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物质管理法规的国际研究动向

2014-04-08屠振文

上海化工 2014年9期
关键词:对二甲苯危害性化学品

屠振文

中涂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 201814)

化学物质管理法规的国际研究动向

屠振文

中涂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 201814)

通过研究化学物质管理法规的国际动向,介绍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制度)在各国的导入情况。通过比较中国大陆地区与中国台湾地区在GHS制度导入措施上的不同,讨论如何推广GHS制度。通过数据比较来探究GHS分类规则下不同分类的原因,以期提供一个如何通过GHS制度提高化学物质的危害性信息管理的思路。

化学物质管理 GHS 危害性分类

化学品作为生活的必需品,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错误地使用化学品,会对健康和环境造成有害影响,普通民众也会由于对化学品不熟悉而产生恐慌。为了预防这样的事情发生,研究化学物质的危害性就显得特别重要。随着人们的健康意识逐渐增强,对于环境污染也越来越关注,面对雾霾以及生活中接触到的产品所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人们似乎都成了化学家,了解了越来越多的化学品名词。但是部分来自网络的信息往往本身就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本来就不那么了解化学品的普通民众,对于化学品产生了误解,甚至是恐慌。

因此,应培养公众的化学品安全意识以避免对于化学品使用危害产生漠视和误解。譬如网络上夸大二甲苯(PX)危险性的流言,声称二甲苯具有致癌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对于不熟悉化学品安全特性的普通民众来说,如果二甲苯的存在会导致自身健康受损,甚至波及下一代的健康,这样的项目若在自己家附近建设的话,不去抗议恐怕才是不正常的。恐慌的产生是因为缺乏关于化学品危害性信息的知识,而让每一个人都成为化学品安全信息专家是不可能的,因而,培养普通民众的意识就显得格外重要。这样的意识培训在于让普通民众知道如何通过最简单的途径获得正确的化学品危害信息,知道采取怎样的预防措施,才能降低暴露风险,即让公众了解化学品相关的正确的环境健康风险因素,知道如何预防。了解是减少误解、消除恐慌的根本之道。

各国针对化学品的管理以及化学品危险信息的传递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对化学品实施分类和标签,向下游用户和消费者传递化学品的危险信息。但各国的分类标准不同,标识差异也带来了问题。例如:烯丙基丁酸酯(Cas No.2051-78-7)的急毒性测试数据LD50(半数致死量)为250mg/kg(大鼠,口服),但是在GHS制度(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制定前,在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泰国、欧盟被分类为有害(Harm ful),在印度被分类为无毒(Non-toxic),在日本、韩国、美国被分类为有毒(Toxic),在新西兰被分类为危险(Hazardous)。国际间商品的流通中,法规适用的不同,造成了信息传递的障碍。

1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是由联合国出版的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通过提供一种全球统一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标准以及统一的危险性公示制度来表述化学品的危害,提高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同时减少对化学品的测试和评估,促进国际化学品贸易便利化。

2002年9月2日,在约翰内斯堡召开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WSSD)鼓励各国尽快执行GHS,尽可能在2008年使GHS在世界各国得以全面实施。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各成员国承诺自2006年起执行GHS。2011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25号决议指出,要求GHS专家小组委员会秘书处邀请尚未采取必要步骤执行GHS的各国政府尽快通过适当国内程序和/或立法执行该制度。国际化学品管理大会(ICCM)将实施GHS作为实施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SAICM)的重要组成部分。

GHS制度的实施,对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理等带来了相当大的便利,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测试。GHS制度下的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和安全信息标签,可以给使用者提供更多的信息,帮助他们正确使用产品。同样,在化学品的制造过程中,原材料的危害性信息也有助于工人的职业健康保护。中国在2013年5月印发了《中国实施GHS手册》旨在系统介绍GHS的相关内容,让政府、工人、应急救援人员、民众等各层面了解实施GHS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实施GHS。

2 GHS制度各国导入情况

GHS制度在各国的导入情况如下:

美国:2012年3月26日美国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发布新修订的危险公示标准,该标准是基于GHS的第三修订版,于2012年5月25日生效。该标准于2015年6月1日起强制实施,在强制实施之前,行业有足够的时间根据新标准制作新标签和安全数据单(SDS),在此期间,新旧两种标准均被接受。OSHA要求,2013年12月1日以前,企业应完成对员工的培训,让他们了解新的化学品标签和安全数据单规范内容。

欧盟:2009年1月20日实施《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该法规对物质和混合物重新分类和标签设立了过渡期:物质于2010年11月30日以前重新分类,混合物于2015年5月31日以前重新分类。

日本:2005年发布了联合国紫皮书及联合国GHS分类系统的第一版日文翻译版,之后,厚生劳动省提出在自愿的基础上,工业上在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的框架下实施GHS标签。按照GHS的要求发布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的标准(JIS Z 7250:2005)、标签标准(JIS Z 7251)和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JIS Z 7252)。通过修订劳动安全卫生法以适应实施GHS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启动GHS分类项目,出版GHS分类手册和技术导则。在2012年3月,日本又发布了危害传递、标签和SDS标准(JIS Z 7253)取代了标准JIS Z 7250和JIS Z 7251,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JIS Z 7252)也在2014年3月根据GHS第四版内容更新为JIS Z 7252:2014版。

韩国:2008年根据GHS第二修订版修订劳动部标准,延长对重新分类的过渡期(物质为2010年6月30日以前,混合物为2013年6月30日)

中国台湾地区:2010年开始分三批公布了优先适用GHS的危害物质,推进GHS分类的过程。自2016年起,将对危险化学品全面实施GHS制度。

中国大陆地区则是在2008~2013年间发布了一系列的国家标准:

(1)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2)GB/T 22234—2008《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

(3)GB 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2010年5月1日实施;

(4)GB 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2010年5月1日实施,过渡期为一年;

(5)GB/T 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

(6)GB 30000.2~29—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从工作实践来看,我国尽管在GHS制度导入上起步并不晚,标准更新的速度也堪称迅速,GB 30000.2~29—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的分类依据已经是GHS第四版的要求。同样升级到GHS第四版要求的还包括日本等发达国家。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的要求,中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第16号函(2012年),要求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2012年2月1日起,对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在海关实施进出口检验监管,同时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明确指出检验范围、检验监管方式和内容,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应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要求作出规定。在入境报关阶段就要求符合GHS制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标签方面,中国走在世界的前面。

然而从国内流通领域来看,我国的GHS制度导入情况却并不太好,如从与涂料相关的行业来看,相当一部分国内原材料供应商还不具备提供产品GHS标签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能力。这对下游制造商开展GHS制度导入造成了负面影响。除了跨国公司外,国内化学品企业的产品GHS标签和符合GHS分类要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制作进度则显得缓慢。由于目前对于GHS标识的主要推动力是进出口过程中的检查,对于没有海外业务的国内企业来说,改善这一缓慢的进程,需要的是企业的自主学习以及政府(如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推进。而在我国企业自主管理效率较低的情况下,仅仅靠企业的自觉性,是不足以顺利导入这一制度的。与此相比,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值得借鉴。

中国台湾地区的GHS导入是由台湾地区行政部门下属的劳动部职业安全部门负责推动。其主要目的是提供劳工化学品使用安全知识的权利。原《劳工安全卫生法》仅以雇主作为规范对象,要求应准备化学品清单,揭示安全资料表,并采取必要的通识措施等规定。而新修订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则规定化学品的制造、输入、供应上游厂商也需要根据规定标识并提供安全资料表,违反规定者将处以罚款等处罚。

中国台湾地区GHS制度导入中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包括:

(1)提供充足的培训。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部门自2007年起就发布了《危险物与有害物标示及通识规则》,此后多次举办宣导会等讲座,建立了专门的网站(GHS化学品全球调和制度)用以宣传,并且在网站上提供GHS分类的指导文件供公众下载等。

(2)提供基本化学品的危害性信息。作为推动GHS制度的一环,提供化学品的信息是很重要的,对于那些不具备专业化学品管理人员的中小企业而言,从头测试化学品的危害性成本很高。而GHS制度本身就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测试。通过简单的测试了解自己产品中的主要成分,以政府提供的化学品数据为基础,建立化学品的危害性管理系统就很容易。同样提供了此类化学品分类数据库的还有日本厚生劳动省数据库。

(3)中国台湾地区政府提供了一个名为“GHS危害分类专家系统”的软件,该软件通过输入化学品中各化学物质组分的比例,就能计算该混合物的GHS分类,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GHS制度在台湾地区的导入。类似的商业产品,在国内的售价约为10万元/年。

通过上述一系列举措,根据中国台湾地区在2012年8月的调查,在初查的2126家企业中,“装有危害物质的容器,未依规定的分类、图式及格式明显标示有关事项”的违反比例为28.6%。从这一点上来看他们的GHS制度导入工作显然是比较成功的。

3 化学品分类及标签规范

GHS制度下的化学品分类主要分为物理性、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三大类,共28种。这28种分类通过对应的信号词、危险说明和象形图将化学品的危害性信息传递给使用者和相关的人员。

国家标准GB 30000系列中以下的28个标准是根据GHS制度第四版内容制定的:GB 30000.2—2013爆炸物;GB 30000.3—2013易燃气体;GB 30000.4—2013气溶胶;GB 30000.5—2013氧化性气体;GB 30000.6—2013加压气体;GB 30000.7—2013易燃液体;GB 30000.8—2013易燃固体;GB 30000.9—2013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GB 30000.10—2013自燃液体;GB 30000.11—2013自燃固体;GB 30000.12—2013自热物质和混合物;GB 30000.13—2013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GB 30000.14—2013氧化性液体;GB 30000.15—2013氧化性固体;GB 30000.16—2013有机过氧化物;GB 30000.17—2013金属腐蚀物;GB 30000.18—2013急性毒性;GB 30000.19—2013皮肤腐蚀/刺激;GB 30000.20—2013严重眼损伤/眼刺激;GB 30000.21—2013呼吸道或皮肤致敏;GB 30000.22—2013生殖细胞致突变性;GB 30000.23—2013致癌性;GB 30000.24—2013生殖毒性;GB 30000.25—2013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GB 30000.26—2013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GB 30000.27—2013吸入危害;GB 30000.28—2013对水生环境的危害;GB 30000.29—2013对臭氧层的危害。

相比以前的标示更重视运输过程中的危害性,GHS制度下的分类除了对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性描述更全面外,增加的危害性分类可以更好地完善环境保护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以对二甲苯(CASNo.106-42-3)为例,根据GHS危害性分类进行简述,其中的数据部分来自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制品评价技术基盘机构):

(1)爆炸物:对二甲苯由于分子中无爆炸性化学基团,所以不属于爆炸物。

(2)易燃气体:对二甲苯由于在20℃和标准压力下并不是气体,在GHS分类中被定义为液体,所以不属于易燃气体。

(3)气溶胶:对二甲苯一般没有气溶胶制品,所以不属于气溶胶。

(4)氧化性气体:对二甲苯在GHS分类中被定义为液体,所以不属于氧化性气体。

(5)加压气体:对二甲苯在GHS分类中被定义为液体,所以不属于加压气体。

(6)易燃液体:对二甲苯的闭杯法闪点值为27℃(国际化学品安全卡2002版),所以符合类别3的要求(即闪点不小于23℃且不大于60℃)。其对应的信号词为“警告”,危险说明为“易燃气体和蒸汽”。根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属于类别3(易燃性液体)。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UN1307。

(7)易燃固体:对二甲苯在GHS分类中被定义为液体,所以不属于易燃固体。

(8)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对二甲苯分子中没有与爆炸性或自反应性质相关的原子团,所以不属于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9)自燃液体:由于对二甲苯在常温下接触空气时不会自发引燃,其自燃温度为528℃(国际化学品安全卡2002版),所以不属于自燃液体。

(10)自燃固体:对二甲苯在GHS分类中被定义为液体,所以不属于自燃固体。

(11)自热物质和混合物:对二甲苯作为液体,其适合的试验方法并未确立,因此无法分类。

(1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对二甲苯的化学结构中不含金属或类金属,因此不属于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13)氧化性液体:对二甲苯是不含氧、氟和氯的有机物,因此不属于氧化性液体。

(14)氧化性固体:对二甲苯在GHS分类中被定义为液体,所以不属于氧化性固体。

(15)有机过氧化物:对二甲苯是不含二价—O—O—结构和可视为过氧化氢的一个或两个氢原子已被有机基团取代的衍生物的液态有机物,因此不属于有机过氧化物。

(16)金属腐蚀物:没有支持该分类的数据,根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属于类别3(易燃性液体)。

(17)急性毒性

经口:根据以前所做的动物试验,LD50值(大鼠)为4029mg/kg[EHC190(1997)],所以符合类别5的要求(即急性毒性数据不小于2 000mg/kg且不大于5000mg/kg)。其对应的信号词为“警告”,危险说明为“吞咽可能有害”;

经皮肤:无数据,因此无法分类;

吸入(气体):对二甲苯在GHS分类中被定义为液体,所以不适用;

吸入(蒸汽):根据此前的动物试验,大鼠的吸入暴露试验LC50(半数致死浓度)值为4740mL/L(4 h)[EHC190(1997)],所以符合类别4的要求(因为其LC50值低于其饱和蒸汽压下的饱和蒸汽浓度(8 600m L/L)的90%,即蒸汽中液相含量极低,物态接近气相的蒸汽组成,分类以mL/L为基础,急性毒性数据不小于2.5mL/L且不大于20mL/L)。其对应的信号词为“警告”,危险说明为“吸入有害”;

吸入(粉尘、烟雾):无数据,因此无法分类。

(18)皮肤腐蚀/刺激:基于家兔皮肤刺激试验报告[EHC190(1997)]的描述,该物质会导致皮肤过敏,分类为类别2或3,参考欧盟分类结果(类别Xi)后定为分类2。其对应的信号词为“警告”,危险说明为“造成皮肤刺激”。

(19)严重眼损伤/眼刺激:根据CERIHazard Data 96-30(iii)(1997)报告,混合二甲苯(CASNo. 1330-20-7)造成中度眼睛刺激。而对二甲苯对人体健康的急性毒性影响被认为与混合二甲苯本质上相同,因此推断对二甲苯也会造成中度眼睛刺激,定为分类2A。其对应的信号词为“警告”,危险说明为“造成严重眼刺激”。

(20)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由于没有对二甲苯的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的试验数据,因此无法分类。

(21)生殖细胞致突变性:根据CERI-NITE有害性评价书No.62(2004)、NTP DB(2005)、IARC 71(1999)的记载,无多代致突变试验和活体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的试验数据,活体体细胞致突变性试验(微核试验)结果为阴性。因此认为非此类。

(22)致癌性:ACGIH(2001)中为分类A4,IARC(1999)中为分类3,因此认为非此类。

(23)生殖毒性:根据小鼠致畸性试验[CERINITE Hazard Assessment No.62(2004),CERIHazard Data 96-30(iii)(1997)]的描述,增加了胎儿腭裂的发生率,因此被分类为1B。其对应的信号词为“危险”,危险说明为“可能对生育能力或胎儿造成伤害”。

(24)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基于人类试验的结果为“眩晕”[CERI-NITE Hazard Assessment No.62(2004)],动物研究证据结果包括“显著失眠、震颤、麻醉效应”[(EHC 190(1997)]。根据其在剂量水平上对实验动物的影响,定为分类2(中枢神经)、分类3(麻醉作用)。

(25)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由于数据不足,因此无法分类。

(26)吸入危害:基于国际化学品安全卡2002版的描述,“如果吞咽,可能引起吸入肺部引起化学性肺炎”且对二甲苯是一种碳氢化合物,动态黏度为0.704mm2/s(25℃、CERI计算值),所以定为分类1。其对应的信号词为“危险”,危险说明为“吞咽及进入呼吸道可能致命”。

(27)对水生环境的危害

急性危害:根据甲壳类(褐虾)的96 h试验结果LC50=1.7mg/L[CERI/NITE Hazard Assessment Report (2005)],定为分类2。无信号词,危险说明为“对水生生物有毒”;

长期危害:急性毒性为分类2,生物富集效应推定为较低[其辛醇/水分配系数log Kow=3.15 (PHYSPROPDatabase,2005]。因其无法快速降解,因此定为分类2。无信号词,危险说明为“对水生生物有毒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

(28)对臭氧层的危害:对二甲苯并未列入《蒙特利尔议定书》的附件,因此不能分类。

综上所述,对二甲苯的GHS分类为:易燃液体:分类3;急性毒性(经口):分类5;急性毒性(吸入蒸汽):分类4;皮肤腐蚀/刺激:分类2;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分类2A;生殖毒性;分类1B;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分类2(中枢神经);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分类3(麻醉作用);吸入危害:分类1;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分类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分类2。

信号词为“危险”,在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标签上的象形图包括以下四个:

从该分类来看,其分类主要基于现有的试验结果和根据类似化学物质试验结果的推断,如果根据同样的数据来源进行分类,那么在各个采用GHS制度的国家,同一个化学物质会得到同样的分类,基于同样的分类结果,对于产品的危害性信息也会是一样的。这将有利于化学物质的标示统一。

然而这样的分类在各国真的就是一致的吗?

从以下数据对比来看,对于混合二甲苯,因为作为分类依据的数据来源不同[数据分别来自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的SDS数据库(2006年3月),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MITT)(2012年5月的宣传资料)和中国台湾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署(TW)危害物质危害数据资料库(2011年4月)],其分类就稍有不同,见表1。

由此可见,即使采用同样的GHS制度进行分类,数据来源不同,就造成不同的分类结果。以混合二甲苯为例,其中的生殖毒性在日本定为分类1B的是依据CERI-NITE Hazard Assessment No.62 (2004)、EHC 190(1997)、IRIS(2003)报告中的小鼠试验,产生了胎儿体重减轻和脑积水的结果,而我国对生殖毒性定为无法分类的依据是无数据。

因此,试验结果的更新、互认与共享是让GHS制度下的分类能统一起来的关键。例如此前在日本发生了数起印刷公司职员罹患胆管癌的事件,事后厚生劳动省指出经过调查是因为使用1,2-二氯丙烷作为清洗溶剂导致的。劳动安全卫生综合研究所模拟作业测试暴露值,结果发现该作业场所的1,2-二氯丙烷为日本产业卫生学会的容许值及ACGIH的TLV-TWA值(5×10-5)的4~6倍[(240±60)mL/L]。日本厚生劳动省的SDS数据库中,1,2-二氯丙烷的GHS分类中致癌性为分类2,也就是“怀疑致癌”,而基于其在ACGIH(2001)中为分类A4,IARC 71 (1999)中为分类3,1,2-二氯丙烷根据GHS制度中物质致癌性的判断逻辑图也可以分为非此类。因此需要更多的试验数据来确立1,2-二氯丙烷对于致癌性的影响,根据最新的试验结果来支持其分类结果。因此需要各国政府积极推动GHS制度的导入,以及化学物质危害性信息的分享和验证。

4 企业如何面对GHS制度

对于化学品制造企业来说,GHS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GHS制度对于企业走出国门提供了便利,也能够提升自己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及环境的保护能力,但同时也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

有一种评估方法,从收集原材料的危害性信息及使用量开始,在产品研发之初便进行产品的危害性评价,评估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原材料的暴露程度和有害性分类,综合这些信息后进行风险评估,这不仅可以用于成品的危害性信息标示与公示,也能在制造过程中让工人了解更多所接触化学品的危害性,给工艺改造提供依据。现在的年轻人越来越不愿意从事化学品制造业第一线工作,除了待遇问题外,担心健康受到影响也是主要因素之一,以前的化工厂可以对跑冒滴漏视为平常,今天的工人可能第一天来试工,闻到有溶剂味道就要辞职。这其实并不是坏事,是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如何去适应这一变化,也是现代化学品制造业需要解决的一个课题。

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学习国内外的相关法规和文件,包括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TDG),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及标签制度》,欧盟《物质及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等。根据GHS或出口国的法规,对出口的化学品进行分类定级,根据我国的法规要求对进口的化学品进行分类定级。根据分类定级的结果,制作相应的标签和化学品安全说明书(SDS)来传递危害性信息。

对于企业从事化学品安全工作的人员来说,这项工作较之过往复杂了很多,涉及健康毒理学、生态毒理学以及化学等多个专业,对其知识结构、信息收集分析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5 结语

研究化学品中涉及的化学物质管理法规,并不仅仅是为了应对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也有利于化学品行业的产业升级与职业健康保护。形成良好的化学物质管理与化学品产品危害性风险控制制度,来应对人们对于健康和环境越来越高的要求,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尤其是在中国这个幅员辽阔、各地区差异较大的国家,应该由国家建立化学物质管理的监管框架,制定相应的规范。化学品企业也应通过专业人才的培养,让从业人员、使用者、公众能了解正确的信息。

Research Trends of International Chemical Substances Management Regulation

Tu Zhenwen

Researches the international trends of chemical substancesmanagement regulation and introduc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GHS regulation)in major nations.Discusses how to popularize GHS regulation by comparing the differentmethods between Chinamainland and Taiwan area.Explores the reason why different classifications exist according to the GHS classification rule,hoping to provide a thoughtabouthow to improve hazardous informationmanagementof chemical substances by using GHS regulation.

Chemical substancesmanagement;GHS;Hazard classification

O 22

2014年4月

屠振文 男 1981年生 工程师 研究方向:化学物质法规,涂料等化学品标准化 已发表论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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