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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杀灭剂在中国和日本面临更严格控制

2014-04-08

生态毒理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化学品规制农药

生物杀灭剂在中国和日本面临更严格控制

2014 年9月4日 来源:Chemical Watch网站

中国计划对其管辖很多生物杀灭剂的使用的法规进行修订,这可能导致一项鼓励使用更安全、低风险产品的更严格的登记体系,生物杀灭剂制造商 江苏扬农化工公司的Andy Shen先生表示。

Shen先生在本周在新加坡举行的化学观察网“亚-欧生物杀灭剂规制峰会”上发言时表示,与中国的《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相关的草案文件指示了多项关键修改。它们包括:

•取消临时登记阶段,该阶段目前允许未经批准的产品投放市场进行尝试性销售;

•为农药和生物杀灭剂贸易建立一项许可制度;

•建立一项生物杀灭产品和杀虫产品废物管理 (包括回收) 制度,和一项产品召回程序;

•建立一项针对已在市场上销售超过20年的产品的重新评估制度;

•提高对于违反该法规的行为的罚款。

在中国,用于农业和家庭用途的杀虫剂、杀真菌剂、除草剂、灭鼠剂和杀螺剂均由《农药管理条例》规制。北京赛高咨询有限公司的Scott Qiu先生指出,现在已为被这部国家条例定义为农药的产品的试验方法和登记程序建立了一套“相当完整的指引”。他预计将在不久后,为特别对生物杀灭剂要求的试验类型发布更明确的指引。农业部国家农药检定所 (Icama) 和农业部正在编制这些文件。

转到日本,来自住友化学公司化学品安全部的Keisuke Ozaki表示,日本生物杀灭产品控制规制体系中存在的缺口对消费者和环境构成一项风险。他补充说,主管部门与产业界之间的讨论旨在用针对活性物质中的杂质的更严格规范加强该体系。

在日本,大部分生物杀灭产品与人类和动物用药品、化妆品以及医疗器械一起由《药事法》规制。2006年,日本对《药事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活性物质登记。从那时起,生物杀灭产品被作为含有一种新的或现有活性成分的产品进行规制。Ozaki先生表示,日本对于含有一种新活性成分的生物杀灭产品的数据要求要低于欧盟或美国的要求。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日本不要求致癌性或神经毒性试验。此外,日本要求的环境研究也较少。

引自《化学品安全信息周报》2014年第37期总第301期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化学品安全研究所编译)

http://www.chinachemicals.org.cn/reported_detail.aspx?contentid=313&ClassID=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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